厦门市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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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因恶意压低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引起的施工质量风险,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的计取、缴交和退还的管理,减轻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根据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改进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建200834号)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厦建建2009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岛外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所属辖区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的监督管理。市、区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日常的
2、管理工作。第三条在市、区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其低价风险金的缴交金额,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具体的施工项目评标定标标准和办法确定。第四条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低价风险金从中标单位的企业基本账户转入到招标文件指定的工程保证金专用账户内。中标单位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工程保证金托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将银行受理回单提交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确认到账后向中标单位出具“担保金缴存确认函”,中标单位凭“担保金缴存确认函”领取中标通知书。第五条中标单位需要退还全部低价风险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中标单位分别以下两种情形向
3、业主单位提出申请:1、属于根据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中不平衡报价及漏报项目确定低价风险金缴交金额的,中标单位应在所有不平衡报价及漏报项目全部按合同履行完毕后向业主单位提出退还申请;2、属于根据第1种情形以外的其他方式确定低价风险金缴交金额的,中标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后向业主单位提出退还申请。(二)业主单位同意退还低价风险金的,出具书面同意文件。(三)中标单位和业主单位持业主单位书面同意文件及“担保金缴存确认函”到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办理退还手续。(四)托管银行收到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退还低价风险金的函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低价风险金本息划入中标单位的企业基本账户内。第六条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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