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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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原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在固原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实施意见。第三条 固原市市区规划范围:东至东岳山,西至水源保护区西边界,北至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北边界,南至水源保护区南边界、九龙山和二十里铺,面积约524平方公里。其他县及各建制镇的规划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
2、其总体规划中确定。第四条固原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固原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具体指导或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及报批;(三)协调、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四)参与或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五)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的审定;(六)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案件;(七)负责城市规划的行业管理及上级交办的其它有关城市规划的工作。建制镇村镇建设管理所受市规划局的业务指导,负责本辖区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一条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3、应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分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城市分区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原则规定城市土地利用和使用性质,人口分布与密度,建设用地的容量等控制指标,主要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位置和范围。城市详细规划应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根据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可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4、。对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以直接指导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第二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固原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由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由相应专业专家委员会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由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委员会组织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建制镇的规划由各
5、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固原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固原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市规划局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对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用地布局和分区功能等重大变更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一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定办理。第二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
6、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包括简易建筑、亭棚以及改变建筑物外形和承重结构的维修装饰工程)、小品建筑(包括宣传画廊、广告牌、公交候车亭、电话亭等)、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公用设施、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码头、广场、停车场、公园、城市雕塑、绿化工程(包括环形岛、滨河绿地、住宅绿地等)、管线工程、水源井、人工渠和构筑物(包括烟囱、水塔、发射台、输电线塔)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简称“一书两证”)。“一书两证”的核发均由市规划局负责
7、。第五条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一)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市规划局应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相关工作。(二)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提出选址申请。(三)市规划局根据经审查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家和自治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须有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县(市)级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以上程序,市规划局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须报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第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申请用地的,须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
8、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设计方案图等相关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二)市规划局根据核实的用地位置、面积、红线图和经批准的规划平面布置图或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放材料或其它特殊情况需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外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须持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经批准后发给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
9、文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以上程序,市规划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第八条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可行研究报告和选址意见书,建设地段五百分之一地形图和规划局核实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向市规划局申请确定规划设计条件。(二)市规划局根据建设用地地段的规划要求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三)建设单位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以上程序,市规划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第九条审定设计方案,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要求持两套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向市规划局
10、申请方案审定。(二)市规划局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方案后,向建设单位下发设计方案审定意见通知书。(三)建设单位持方案审定意见通知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以上程序,市规划局在接到送审方案后20日内办理(须报市规划评审委员会审查方案的除外)。第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持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和所有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文件交市规划局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加盖验审专用章,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手续后方能到有关部门办理合同签证和开工手续。以上程序,市规划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第十一条市政道路、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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