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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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标准草 稿编写:邵礼斌 QQ:54535202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 和“安委20114号”文件精神,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股份公司、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促进我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推进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建立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保
2、持安全常态化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单位本部、施工现场管理机构、施工班组、施工人员四个层面的管理、实物状态都应符合本标准。第三条 通过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现我局企业市场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化的标准化。提高我局安全生产水平,杜绝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局平稳有序发展。第四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第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局建筑施工企业(局本部及各建筑施工相关的子、分公司)各管理层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 术 语1、建筑施工企业: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3、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建筑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3、各管理层:指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架构中,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具有不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的管理层次。4、工作环境:施工作业场所内人员、作业、设施和设备安全生产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危险源: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职业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根源或状态。5、隐患: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
4、风险控制措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的根源。6、风险:某种特定危险情况和环境污染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结合。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8、安全检查:对安全管理体系活动和结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常规监测活动,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安全检查掌握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动态,发现并纠正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活动或结果的偏差,并为确定和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提供信息。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
5、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合理分工,互相衔接”的原则,落实各管理层与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实施安全生产体系化管理。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为:1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3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4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
6、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依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1 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2 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3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7、培训。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件的企业,可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依据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建筑施工企业要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标准的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
8、改进活动。第四章 安全管理目标第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及中长期管理目标。安全目标应易于考核,目标制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2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3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及特点;4企业的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第二条 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安全管理目标应予量化。其中,事故控制目标应为事故负伤频率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控制指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应为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及文明施工基础工作要求的组合。第三条 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并根据考
9、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企业各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制定自身管理目标和措施,共同保证目标实现。相关文件:方针、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控制程序中铁十安【2012】1号2012年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第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发文公布。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管理及相关岗位人员。三类人员需按规定持证上岗。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0、:1 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安委会),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管理目标,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2 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管理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4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负责落实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5 各管理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的安全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1)宣传和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
11、实施;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相关活动;4)协调配备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计划,查处安全生产问题,建立管理档案。第四条 局本部具体安全生产职责为:1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2企业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1)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2)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3)组织制定安全工作实施计划。4)组织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奖惩办法;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领导、组织考核工作;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7)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12、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2、企业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实施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 领导、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领导、组织对分包分供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资格考核与审查;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3
13、、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出决定性意见;领导开展安全技术攻关活动,并组织技术鉴定和验收;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使用前,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防范措施。4、 企业总会计师组织落实本企业财务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保证经费到位和合理开支;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5、 企业其他
14、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6、安全管理部门检查隐患,发布通报。组织安全业绩考核,实施奖罚。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情况。7、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组织均衡生产,保证安全工程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保证施工人员劳逸结合;组织编制、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并抽查实施情况;8、 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使用前,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分析伤亡事故和重大已、未遂事故中技术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9、物资设备管理部门确保购置(租赁)的各类安全物资、劳动保护用品符
15、合国家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负责本企业机械动力设备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对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参与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分析事故涉及设备原因,提出防范措施。10、劳务管理审查劳务分包人员资格;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11、人力资源部门审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开发、培养安全管理力量;12、财务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及其它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款手续。13、保卫消防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消防保卫的法规、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14、社保部门安全生
16、产职责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15、工会组织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侵害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交涉;参加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17、审计部门18、安委会成员其他部门。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规定等。以上规定操作细则按照以下文件执行:中铁十人【2011】1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环保专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通知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
17、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铁十安【2008】255号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中铁十人【2009】115号关于在生产一线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一步加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意见第六章 法律法规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管理层安委会各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最新版本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每半年安质部汇编下发一次。第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以下安全制度:1、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2、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
18、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与备案制度;3、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4、设备及临时建(构)筑物安全管理【支架、起重、运梁、架桥、盾构、铺轨、非标设备、栈桥、宿舍等临时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5、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制度。6、营业线施工安全制度;关键工序、重点部位旁站制度。7、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告知】、作业安全管理。8、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资质检、查责任状】。9、职业健康管理【如:职业病防治、高空作业体检】、安全防护、劳保
19、护用品管理,10、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1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工作的内容;2本管理的主要责任人或部门以及配合的岗位或部门的职责与权限;3策划、实施、记录、改进的具体工作过程及工作质量要求。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管理体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应适时更新、修订完善。以上规定操作细则按照以下文件执行: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法律、法规的获取与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操作规程、技术规程汇编第七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包
20、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内容。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三类人员、群安员、一般管理人员、新员工、特种作业人员、铺架、盾构和主要行车工种人员(如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巡道工)等应经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对分项、分部或关键工序、四新技术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结合安全教育同时进行。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前、转岗,节假日、事故后,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等进行针对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根据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
21、业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15学时,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不少于20学时,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安全操作规程; 3 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5 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
22、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1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2 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七条 企业的下列人员上岗前还应满定下列要求:1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企业的技术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3 特
23、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第八条 我局常用特种作业包括: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T S W),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T S W)。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架子工(P F)。电工作业人员(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压力容器操作者。爆破作业人员。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架梁、盾构设备操作人员。 (说明:T塔式起重机,S施工升降机,W物料提升机;P普通脚手架,F附着升降脚手架)。第九条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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