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设计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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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 1 章总则.1第 2 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22.1建筑面积.22.2建筑覆盖率.102.3绿化覆盖率.112.4建筑高度.122.5建筑栋(单元)数.142.6建筑层数.14第 3 章总平面设计.163.1总体要求.163.2建筑退线.163.3建筑日照.183.4场地规定.20第 4 章地下空间和外部空间设计.224.1地下空间设计.224.2建筑立面设计.234.3建筑屋面设计.244.4玻璃幕墙.254.5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25第 5 章建筑分类设计.275.1建筑分类设计通用规定.275.2公共配套设施.295.3住宅建筑.315.4宿舍建筑.345.5商业建
2、筑.355.6办公建筑.385.7新型产业建筑.395.8厂房.415.9仓库.435.10物流建筑.445.11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开发.445.12停车库.45第 6 章附则.47附录 A名词解释.48A.1建筑通用空间名词.48A.2建筑部件名词.50A.3建筑容量名词.50附录 B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3附录 C核减建筑面积指标速查表.541第 1 章 总 则第 1 章 总则1.1.1为实现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1.1.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超大城市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1.1.3建筑设计应符合经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1.1.4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和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则(深汕特别合作区参照执行)。2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 2 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2.1建筑面积2.1.1 地上核增建筑面积核定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上建筑空间,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2.1.1.1
4、 城市公共通道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根据规划要求设置的,或者为了与地铁站、高铁站、公交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联系而设置的,24 小时(或公共交通运营时间段内)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并符合以下条件:(1)车行公共通道净宽不小于 4m,净高不小于 5m;(2)人行公共通道净宽不小于 3.5m,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城市公共通道专用的楼梯、电梯、自动扶梯、前室、走道、门厅等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2.1.1.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首层架空或其他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24 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2.1.1.3 骑楼下方空间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
5、侧,符合以下条件的骑楼下方空间:(1)骑楼净宽不小于 2.4m,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的柱、门、窗、招牌、台阶等;(2)骑楼净空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3)骑楼沿街侧可按需设置结构柱。2.1.1.4 架空停车场3第 2 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1)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的公共或共用停车场。其他楼层架空的公共或共用停车场,其层高不大于 3.9m。(2)架空停车场专用围合的楼梯、电梯、自动扶梯、前室、门厅、通道(含坡道)、设备用房(含风井)等建筑空间,其中设备用房(含风井)计入核增的建筑面积不大于该层架空停车场核增建筑面积的 2%。(3)架空停车场
6、单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1.1.4 的要求:表 2.1.1.4 架空停车场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按层计算)停车位数量 n(辆)n 100100n300 300n500n 500停车位建筑面积(/辆)52 47 42 372.1.1.5 消防避难层、消防避难空间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的最大间隔高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 6.0m 的避难层中,满足以下条件的空间:(1)利用塔楼底层或裙房屋面做避难层时,专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空间;(2)除 2.1.1.5(1)外的消防避难层,包括避难空间及楼梯、电梯、前室、走道、设备用房(含风井)等。2.1.1.6 架空绿化、架空休闲
7、(1)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其他楼层整层架空的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2)住宅、宿舍建筑,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局部架空的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空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每层每个交通单元内的户数不少于 3 户。架空空间在楼层内集中设置,每栋(单元)不大于一处,且与公共交通空间直接相邻。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架空空间高度不少于 3 个标准层,且架空范围内无水平方向的结构连梁或连板。架空空间进深不小于 3m、面宽不小于 6m。(3)除上款以外的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局部架空的公共绿化或公众
8、休闲活动空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架空空间进深不小于 6m、面宽不小于 9m,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4)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与 2.1.1.5 所述消防避难空间结合设置的架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空间。(5)架空绿化、架空休闲专用的楼梯、电梯、自动扶梯、前室、门厅、通道(含坡道)等建筑空间。(6)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楼层中,计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消防避难层、消防避难空间及架空绿化、架空休闲空间的总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时,不大于所在栋(单元)总规定建筑面积的 5%;建筑高度大于 100m 且不大于 200m 时,不大于所在
9、栋(单元)总规定建筑面积的 10%;建筑高度大于 200m 时,不大于所在栋(单元)总规定建筑面积的12%。2.1.1.7 风雨连廊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连通楼栋(单元)间无围护结构的连廊,净宽不小于1.5m,梁底净高不小于 3.0m。2.1.1.8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及其专用交通空间社区体育活动场地若设置游泳池,其设备、卫生间、更衣室等辅助用房总面积不大于 150 时,可计入核增建筑面积。社区体育活动场地设置在裙房屋顶、场地有高差时,其专用的楼梯、电梯、5第 2 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自动扶梯、前室、走道、门厅等建筑空间。2.1.1.9 架空盘道、车道、坡道厂房、仓库、物流建筑、仓储式商业建筑、
10、车辆基地上盖建筑设置的对外开敞面的长度不小于架空空间水平周长的 1/4 的架空盘道、车道、坡道。2.1.1.10 防坠物雨篷下方空间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雨篷下方空间。2.1.1.11 屋面楼电梯间及机房局部突出屋面,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占屋面平面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 1/4 且高度不大于 12m 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设备设施用房等。2.1.1.12 变配电房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未单列出变配电房指标时,配建的变配电房可计入核增建筑面积。2.1.1.13 穿越非住宅楼层的核心筒住宅建筑穿越非住宅楼层,该区间内为住宅服务的楼梯、电梯、前室、设备管井、风井等建筑空间(住宅
11、大堂层或裙房屋面的塔楼底层除外)。2.1.1.14 垃圾收集房(间)设置于地上的垃圾收集房(间)。2.1.2 地下核增建筑面积核定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下建筑空间,可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2.1.2.1 城市公共通道地下空间内根据规划要求设置的,或者为了与地铁站、高铁站、公交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联系而设置的,24 小时(或公共交通运营时间段内)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并符合以下条件:6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1)人行连通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6m,净高不宜小于 3m;带商业的人行连通通道净宽不宜小于8m,净高不宜小于3.5m,局部节点最小净高不应小于2.5m。(2)不同地块之间地下机动车连通通
12、道应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宜小于7m;人车混行连通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9m,并采用护栏分隔。城市公共通道专用的楼梯、电梯、自动扶梯、前室、走道、门厅等建筑空间。2.1.2.2 架空公共空间地下室楼层内与城市公共通道及室外空间连通,24 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2.1.2.3 架空绿化、架空休闲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地下室楼层内与室外空间连通的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2.1.2.4 附属公用设施用房(1)人防、公用设备用房(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通信机房、锅炉房、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公用或共用停车库等。(2)防灾、防护工程,以及为其独
13、立使用的材料存储室等。(3)到达上述空间所必需的地下交通空间,包括楼梯、电梯、自动扶梯、前室、走道、门厅等。2.1.2.5 轨道交通附属设施轨道交通附属设施进入其他地块时,轨道交通专用的楼梯、电梯、自动扶梯、前室、走道、出入口、风亭、进出风口等。2.1.2.6 供地下核增空间出地面的公共交通、风井等必要辅助空间。2.1.2.7 垃圾收集房(间)设置于地下或半地下的垃圾收集房(间)。7第 2 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2.1.3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核定不符合 2.1.1 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上建筑空间,应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2.1.4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核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地下建筑空间,应计入地下规定建筑
14、面积。2.1.4.1 不符合 2.1.2 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下建筑空间。2.1.4.2 住宅中为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地下室建筑空间。2.1.4.3 如地下轨道交通空间在轨道交通运营时段内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该地下空间的商业(不得转让)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定建筑面积,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2.1.5 核减建筑面积核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建筑空间,应计入核减建筑面积。2.1.5.1 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内天井计入核减建筑面积未按规定设置的内天井,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减建筑面积。2.1.5.2 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计入核减建筑面积(1)错层式住宅、复式住宅(套内建筑面积
15、90)套内,以及办公、商业、新型产业、厂房内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需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室内透空面积限值公式 1(2)上述室内透空空间内如有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该室内透空空间透空部分的投影面积(不含透空空间内已计建筑面积的部分)全部计入核减建筑面积。(3)复式住宅(套内建筑面积 90)、宿舍建筑套内,以及仓库、物流8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建筑内设置的所有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减建筑面积。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为地上各层(包括一层)楼板挖空部分投影面积之和。(4)整层作
16、为门厅、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多功能厅、会议厅(会议室)、商业影厅、宴会厅、儿童游乐厅、设备用房及其专用的交通及附属空间时,当其层高超过规定限值,也可视为室内透空空间,按照以下公式折算透空面积:室内透空面积=整层水平投影面积(实际层高-层高限值)/该层层高限值(备注:层高限值依据透空区域各建筑功能确定)(5)同时服务于不同功能区的共用大堂等区域设置室内透空时,按使用大堂主要建筑功能(面积最大的建筑功能),计入该建筑功能的室内透空面积。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计入核减建筑面积。2.1.5.3 建筑层高超过规定限值计入核减建筑面积商业、办公、新型产业、厂房、仓库、物流建筑层高(
17、包括屋面构架、幕墙、女儿墙等屋顶构件围合空间的层高)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需按下式计算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超高空间层高-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 超高空间投影面积公式 2住宅、宿舍等居住建筑层高(包括屋面构架、幕墙、女儿墙等屋顶构件围合空间的层高)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需按下式计算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超高空间层高-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不足一层按照一层计算)超高空间投影面积公式 39第 2 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1)超高空间投影面积以建筑物墙中线计算。(2)建筑面积应分别对应地上或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中核减。(3)当超高空间内层高不一致时,超高空间层高取其中最大层高值。(4)
18、除避难层、结构转换层以及确需设置的上下不同功能区(包括酒店客房层与非客房层)之间设置的公共管线转换层外,层高小于 2.2m 的空间与相邻下层合计为一层。(5)当同一楼层内有层高限值不同的建筑功能时,各建筑功能空间的层高限值按其不同的功能区间分别计算。同一栋建筑的六层及以下楼层,当同一楼层内某一建筑功能建筑面积占该层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 80%时,其他建筑功能空间(不含居住建筑)的层高限值可统一按其层高限值计算。(6)建筑首层或裙楼屋顶层用于公共绿化种植(含管线敷设)的覆土层厚度不超过 1.5m,且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室内地面完成面高出相邻室外覆土层表面不超过0.3m时,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层高可由室
19、内地面完成面起算。(7)用于公共绿化种植(含管线敷设)的覆土层厚度不超过 1.5m 时,位于主体结构外的风井、水井、电井、燃气井、排烟井、烟道等的层高可由地面完成面起算。2.1.5.4 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阳台计入核减建筑面积(1)住宅、宿舍、办公、商业、新型产业建筑、厂房内设置的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其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还需按下式另行计算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阳台总投影面积-阳台面积限值)2公式 4(2)仓库及物流建筑内设置的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 1 倍另行计算核减建筑面积。10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1.6 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半地下室楼层
20、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 1.5m 的区域,用于 2.1.2 所述功能时,该层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用于非 2.1.2 所述功能时,该层内用于非 2.1.2 所述功能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参照地上建筑相应功能及其相对于室外地面所在楼层的相关要求控制;该层内用于 2.1.2 所述功能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2.2建筑覆盖率2.2.1 建筑基底面积2.2.1.1 平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建筑首层柱及围护结构等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坡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半地下室露出地面部分与建筑首层柱及围护结构等直接接触地面部分的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
21、2.1.2 地下车库的坡道,其无上盖部分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2.2.1.3 建筑围护结构水平投影外的架空城市公共通道,底面与其水平投影范围内室外地面之间的最小净高差大于 5m 时,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2.2.1.4 建筑围护结构水平投影外的风雨连廊,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2.2.1.5 半地下层停车库顶板上方或首层停车库(层高不超过 4m)顶板上方,提供作露天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的部分,其水平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2.2.1.6 位于建筑围护结构水平投影外部独立设置的地铁出入口、其他地下公共交通出入口的专用雨篷(棚)、室外楼梯、外走廊
22、等,其水平投影面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2.2.2 塔楼建筑基底面积11第 2 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计算二级建筑覆盖率时,塔楼建筑基底面积为高层或超高层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的最大水平投影面积。2.3绿化覆盖率绿化覆盖率是指地块内各类绿化种植(地面绿地、屋顶绿地、屋顶绿化和架空绿化)的水平投影面积按相应系数折算后之总和与地块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2.3.1 绿化覆盖率计算绿化覆盖率(绿地面积折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100%2.3.2 绿地面积绿地面积包括绿地种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及绿地范围内符合规定要求的部分硬质景观和水体景观的水平投影面积。绿地包括地面绿地和屋顶绿地。2.3.2
23、.1 地面绿地地面绿地是指上、下方均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挡,地面覆盖种植土,适于栽植包括深根性乔木在内的各类植物的用地。2.3.2.2 屋顶绿地屋顶绿地是指方便行人出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化:(1)上方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挡。(2)上方种植覆土厚度均不少于 1.5m。(3)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开放边长(即覆土断面与实土相接的边长)不小于1.5m 厚度的覆土绿化周长的 1/3,且开放边外侧实土范围不小于 3m。2.3.3 折算绿地面积折算绿地面积包括屋顶绿化、架空绿化按规定折算后的面积。12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折算绿地面积绿化面积
24、折算系数绿化面积是指屋顶绿化或架空绿化种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积。2.3.3.1 屋顶绿化和架空绿化屋顶绿化包括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化(2.3.2.2 所述屋顶绿地除外),以及地上建筑的屋顶绿化。架空绿化包括建筑首层、塔楼底层及其他楼层的架空绿化。2.3.3.2 折算系数依据种植覆土厚度,绿化面积的折算系数见下表:覆土厚度 d(m)d 0.10.1d0.3 0.3 d 0.5 0.5 d 1 1 d 1.5d 1.5折算系数0.00.10.30.50.70.92.3.3.3 屋顶绿化覆土厚度 1 米及以上的集中连片(绿化面积超过 400 平方米且平均宽度超过 8 米)的花园式屋顶绿化,额外按其
25、面积 10%奖励计入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2.3.4 硬质景观和水体景观(1)绿地或绿化范围内宽度小于 2.5m 的人行步道可视为绿地或绿化,其水平投影面积可计入绿地或绿化面积。(2)绿地或绿化范围内的硬质景观(如铺装及亭、台、榭等园林小品)、水体景观(不包含生产水池),其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该层绿地或绿化水平投影面积 30%的部分,可计入绿地或绿化面积。2.4建筑高度2.4.1 特殊控制区建筑高度2.4.1.1 特殊控制区建筑高度包括:(1)位于机场、导航台、电台、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13第 2 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且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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