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汇编打印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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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国际贸易术语二、合同的标的物三、国际货物运输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五、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六、国际货款的收付七、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八、进出口合同的商订九、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十、国际贸易方式一、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1】CIF合同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在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案例焦点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谁承担,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分析述评买方无权拒付余数货款。因为:(1)CIF
2、条件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由买方负责。(2)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已提供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就应按规定支付货款。(3)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到货时付清”,只是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不是以到货为付款的限制性条件。(4)合同规定另一半货款是在货到目的港时支付,而货未能到达,则应按一般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由买方支付另一半货款。【案例2】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吨洋葱给澳洲的公司,洋葱在日本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公证行并出具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洲港口时,洋葱已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
3、退回已付清的货款。案例焦点卖方是否需要承担货物变质的损失?买方有无拒收货物的权利?【案例3】进口合同采用CFR术语时的运输风险案情介绍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承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偿付。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破产倒闭,承运船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案例焦点如何防范CFR合同中的运输风险?【案例4】FOB合同的租船责任案情介绍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定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
4、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对方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案例焦点FOB合同中卖方委托买方租船时,责任由谁承担?分析述评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消合同。【案例5】CIF合同的交货性质案情介绍买
5、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案例焦点CIF合同卖方的交货义务是什么?【案例6】“空运方式”到底该是用CIF还是CIP案情介绍某出口公司A同新加坡的客户因价格条款发生了一些分歧,一直争执不下。A和这个客户做的业务是空运方式进行运输,A认为“CIF”只
6、是用于“海运及陆运方式”而不是用于“空运方式”,所以坚持用“CIP”条款(并且银行方面也坚持按照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CIP”)。可客户坚持要用“CIF”,他们认为“CIP”比“CIF”多一个费用。案例焦点到底“CIP”和“CIF”在费用上有什么区别?A的做法是不是正确?分析述评解决方案一:CIP指卖方承担的费用为:运费、保险费付至事实上的目的地。CIF指卖方承担的费用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港。上述两条款在费用上的区别是:如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为新加坡可直达或经转运可到达的国际空运港机场(IATA规定)如:北京首都国际机场(Beijing Airport),上海浦东国际机场(Shangh
7、ai Pudong Airport),南京禄口国际机场(Nanjing Lukou Airport)等,则上述条款在费用方面无实质上的区别。因为,按国际惯例货物到达目的港机场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收货人即买方承担,如提货费、仓储费和劳务费等。如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不是国际空港机场,而是国内内陆城市(如:江苏无锡、浙江嘉兴)或收货人指定的工厂,就不能使用CIF条款而只能使用CIP条款。CIF是“港口到港口”条款,空运方式可套用空港到空港(Airport to Airport)。CIP条款是和任何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发货人将承担到“事实上的目的地”的保险费和运费。是用CIP条款航空公司一般无法接
8、受,通常只有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法可完成上述运输任务。解决方案二:CIF是在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也就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到指定目的港)。CIF在理论上来说,适合的是水上运输方式,并采用的是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装运港港口家货物装船并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完成了交货义务。在CIF条件下,为了避免一些费用上可能出现的分歧,CIF有一些变形,如:CIF Liner Terms,CIF Ex Ships Hold, CIF Landed等。也有的买卖双方索性用文字在合同中注明各自承
9、担什么费用,以防日后矛盾的发生。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相对于CIF来说,CIP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扩式联运,保险也就相应的可以是各种运输险。在CIP条件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者第一承运人,就完成了交货任务,风险也就转移给了买方。买方承担除了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货物从交货地到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各种费用。但在实践中,由于CIF过于“深入人心”,所有许多的实际业务,按照理论应该是用CIP术语的,仍然是用了CIF。比如,CIF的目的地是某
10、个内陆城市,那么联运就在所难免,但是此时用了CIF而没有用CIP的例子是不胜枚举的。比如空运,应该使用CIP,但是大多是使用的是CIF。因此,我个人认为,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或者实际业务的惯例中,一经互相都明白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费用的分担方式,那么,是使用CIF或者CIP,没有必要做过多的争执。当然,能完全按照国际商会的相关条款正确使用贸易术语是最好的,但是,如果对方不理解或者无端坚持,该用CIP的时候偏要用CIF,我方也可以答应,关键是合同中有关费用、责任、义务的划分写明白,没有什么漏洞留给别人就行了。【案例7】CIF术语风险划分案情介绍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
11、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
12、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案例焦点CIF合同的交货性质和风险转移界限?【案例8】FOB合同买方租船违约的责任案情介绍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FOB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9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9月30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10月5日才到。正巧10月3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案例焦点FOB合同,买方违反租船义务时责任范围?【案例9】CIF合同的货款支付与保险索赔案情介绍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
13、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案例焦点CIF条款下保险事故是否影响货款支付【案例10】真假CIF合同争议案案情介绍H进出口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H公司向D公司出口一批轻工业产品。合同订有两项特殊条款:(1)货物于2001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往英国利物浦(Liverpool)港,H公司保证货物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
14、,D公司可以取消合同,如果届时D公司已付款,则H公司须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D公司。合同签订后,H公司在清理合同过程中对该合同性质发生了异议。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虽订有两项特殊条款,但仍属CIF合同。因为(1)该合同是按CIF贸易术语签订的,而贸易术语通常表明合同性质;(2)D公司的特殊要求只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已;(3)该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符合CIF贸易术语凭单付款的基本特征。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而不是实际交货。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
15、到货。该合同把实际交货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就改变了合同的性质,成为一个假的CIF合同,违背了H公司的成交意图,应修改合同。案例焦点1.决定合同性质的因素有哪些?2.合同性质对买卖双方的影响?【案例11】CIF合同限期交货致损案案情介绍2001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Quebec)某进口商出口500公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公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装运和转船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
16、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运往魁北克的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哈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时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便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除非我方降价20%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了结此案,我出口公司在这笔业务上共损失36万加元。案例焦点1该合同的性质是否属CIF合同?2魁北克有哪些特点?3承运人有权擅自改变目的港吗?4该合同标的有什么特点?5有哪些避免损失的做法?【案例12】大宗货物出口慎用FOB案情介绍青岛某公司向韩国出口水泥10000公吨,价值40万美元,FOB术语成交。由韩方租用越南籍货
17、船将整船货从青岛运至韩国港口,即期信用证支付。因国内货源紧张,无法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遂请求韩方延迟派船,对方同意延迟派船,但提出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我方对此未表示反对。在信用证过期后,青岛公司方备齐货源,装船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海运提单并随附其他所要求的单据送交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向韩国进口商办理随证托收。单据寄至韩国开证行后,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日期,单证不符,韩国银行只能向进口商按付款交单方式代收货款。此时,韩国进口商借故不付款赎单,并声称货物已失踪。后经我方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情况下早已从船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再也未到过中国港口,我方无法据以申请法院采取扣船拍
18、卖等补救措施,最终钱货两空。案例焦点1货源紧张时,如何处理FOB合同的船货衔接问题?2使用FOB术语应如何监控承运人?【案例13】 大宗货物进口慎用CIF案情介绍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贸易公司(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1万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我方及时开出了信用证,SKG公司也在7月20日前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此后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我方:“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2万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的。”我方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SKG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们的货后再驶往厦门。SKG公司复传真说,该船将先靠
19、黄埔港。不料,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港,并在那里停留了差不多一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在此期间,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变动,我方需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出足够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其结果使得我方不仅得不到预期利润8万美元,而且还要赔2万美元,共计损失10万美元。于是我方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的港黄埔港后,我方认为对方违反其“先靠黄埔港”的承诺,而且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即使我方接受该批货物亦无利可图,于是我方拒收该批货物。由于我方的拒收,直接导致SKG公司所派的船不能按时卸货,对方不得不支付滞期费4万美
20、元,并将货物卖与另一买主。SKG公司认为CIF合同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他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并非SKG公司所能控制,系船方所为。因此,他们认为我方没有理由拒收货物,并要求我方赔偿其滞期费损失。我方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而拒赔。于是,SKG公司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案例焦点1CIF下的卖方交货义务?2SKG公司承诺“先靠黄埔港”是否构成一项明确的承诺?3我方可否以“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率发生变动”为由拒收货物?【案例14】使用贸易术语不当致损案案情介绍甘肃省兰州市某出口公司于2000年12月向日本出口30公吨甘草膏
21、,每公吨40箱共1200箱,单价为FOB Tianjin USD 1800 per MT,总值为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12月25日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兰州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失火,由于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兰州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公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但兰州公司总部已无现成货源。案例焦点1FOB合同卖方的风险防范?2贸易术语选择的原则?【案例15】 使用D组术语别忽视细节案情介绍最近,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双方在合同
22、中规定:使用DES术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12月15日交货,开证行凭买卖双方货到目的地经检验合格后会签的货物交接凭证付款。11月上旬,我机械进出口公司的机械设备装上A轮驶向目的港。此时买方要求货物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我方即以照办。其后,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行驶缓慢,迟到了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责难,并以降价相要挟,经过我方努力争取,对方才未予追究。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对方称该国的习惯做法是由卖方承担卸货费用,最后由我方负担卸货费用。卸货后,买方派人检验设备,声称设备不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拒绝在货物交接凭证上签
23、字。经我方艰难交涉,并降价5%,买方才在货物交接凭证上签字,开证行才予以付款。案例焦点1本案对交货时间应如何处理?2本案关于卸货费用应如何规定?3本案对买方检验问题的规定是否欠妥?4使用D组术语,卖方应如何控制物权?5使用D组术语,卖方还应注意哪些细节?【案例16】条款变更与CIF合同性质案情介绍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AVONMOUTH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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