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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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34 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
2、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3、经营活动。 第二章 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
4、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 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第十条 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6、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二条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三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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