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等6项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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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等6项工作制度的通知(黑食药监餐发201141号)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的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餐饮服务日常监督工作制度、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验工作制度、餐饮服务违法案件查处审理工作程序等6项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参照执行,并结合本地监管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制度。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等6项工作制度请登陆省局网站()查阅。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汇编黑
2、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一月目 录1、关于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2、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试行)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试行)4、餐饮服务日常监管工作制度(试行)5、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度(试行)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验工作制度(试行)7、餐饮服务违法案件查处审理工作程序(试行)关于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 为明确职责、合理配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管理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尽快建立起适应新的监管体制需要的职责明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架构。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
3、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划分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权划分的范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是指在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省、市(地)、县(区)以及有关系统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需要加以明确的管辖权限。具体包括:餐饮服务行政许可、餐饮服务行政监督检查和餐饮服务行政执法。对本意见未列事项按规定职责执行。二、事权划分的原则(一)属地(辖区)管理原则。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按行政区划和系统辖区划分的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或法规性文件,对本行政区域或系统辖区内有管
4、辖权的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负责、全面管理。(二)分级监管原则。按照餐饮服务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及类型,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家部属、省属单位开办的酒店、培训中心和机关食堂,星级酒店, 国家部属高校和省、市属高校、中、小学校食堂,各类餐馆、食堂、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集体配餐等单位,分为省级管辖单位、市(地)级管辖单位、区级管辖单位、县级管辖单位,省、市(地)、区、县四级管辖单位原则上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监管。(三)分类管理原则。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分类管理制度的分类标准,将餐饮服务单位按照规模、类别划分成五类。经营规模大、监管技术性强的第一类餐
5、饮服务单位和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原则上应由较高层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监管;量大面广的第二、三、四类的餐饮服务单位,原则上应主要由下一层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监管。(四)谁许可谁监管原则承担许可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同时要履行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责。(五) 适当调整和全面性原则在省局明确的事权划分基础上,市(地)级与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事权划分,可由市(地)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监管能力做适当的上划或下划调整。管辖单位宜涵盖多个类别的餐饮服务单位。 调整后的事权划分意见应报省局备案。 三、事权划分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
6、和监督管理 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权限(1)负责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在哈省级管辖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省级领导机关接待单位;部分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开办的酒店、培训中心和机关食堂;部分五星级酒店、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国家部属高校和部分省属高校食堂。2、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权限(1)负责全市(地)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行政区域内市级管辖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市级领导机关接待单位;部分中直、省、市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供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机关食堂;部分三星
7、级以上酒店;省级管辖以外的高校;部分市教育系统学校食堂;部分省、市级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部分特大型、大型餐馆。 3、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域内除省、市(地)级管辖单位和农垦、森工系统管辖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域内除省、市(地)级管辖单位和农垦、森工系统管辖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农垦、森工系统、水上运营、铁路运营、航空运营、国境口岸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权限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餐饮服务行政执法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权限。(1)负责全省跨市(地)重大、复杂餐饮服务
8、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督办案件的查处。(2)负责省级管辖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2、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权限。(1)负责全市跨县(区)重大、复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办案件的查处。(2)负责市级管辖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3、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权限。负责行政区域内除省、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权限以外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农垦、森工系统、水上运营、铁路运营、航空运营、国境口岸餐饮服务行政执法权限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权划分争议解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9、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最终管辖指定单位。 五、许可受理、现场审查授权与备案许可受理、现场审查与审批由不同机构完成的,应履行授权(受理、现场审查)手续,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目 录 1总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 监测、预警和报告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5 应急处置的前期准备 6 应急处置 7 调查处理 8 信息发布 1总则 1.1工作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故及其危害,指导、规范和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
10、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抢救中毒病人,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所指食物中毒,指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内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无传染性的疾病。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
11、毒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1.4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4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外的食物中毒事故。1.5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食物中毒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危害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食物中毒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12、围内做好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完善食物中毒事故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对食物中毒事故和可能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进行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4)依靠科学,提高素质。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食物中毒事故的科研、培训和演练,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食物中毒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为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
13、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处置食物中毒事故。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负责对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负责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按照有关规定和指令,启动应急预案。 按照食物中毒事故的响应原则,领导、组织、协调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要信息的统一权威发布。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组建与完善食物中毒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食物中毒事故应
14、急预案演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和技术的培训。领导小组组长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餐饮服务监管处(科、股)、食品许可处(科)、稽查局(支队、大队)、后期服务部门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在事发现场设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领导小组指定餐饮监管处(科、股)负责人担任。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一般设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检查督促各单位(处、科、股)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食物
15、中毒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协调解决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向领导小组报告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收集各方面信息,分析动态; 统一为新闻媒体提供或发布食物中毒事故处置的有关信息,根据授权接受媒体的专访;协调、沟通卫生行政部门、疾控部门和医疗机构。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餐饮监管处(科、股)的职责 依法对食物中毒事故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依法调查取证; 依法查处食物中毒事故中的违法行为; 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 食品许可处(科)、稽查局(支队、大队、监督所)的职责协助餐饮监管处(科、股)开展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2.
16、5 食品药品检验所(中心) 协助餐饮监管处(科、股)开展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 2.6 专家咨询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物中毒事故专家库,在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物中毒事故专家咨询组,对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和报告3.1 监测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食物中毒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加强日常监测信息的收集,及时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预警、早控制、早解决,把食物中毒事故消除或者控制在萌芽状态。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抽检场所应尽量覆盖各种类型的餐
17、饮服务单位,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抽检重点实施监测。风险监测内容包括:高风险品种、餐饮具、大宗原辅料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收集、核实各种来源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确保监测质量。3.2 预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预警系统,根据监测信息和食物中毒事件本身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公众做出警示。
18、警示信息内容包括食物中毒的类别、可能的危害、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食物中毒警示信息来源包括,相关部门和组织通报的信息;每年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发现的信息;日常监管发现的信息;举报投诉信息;专家群众来信来访的信息;报刊、互联网登载的信息等。风险警示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报告 (1)基本要求 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物中毒事故不得隐瞒、
19、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或举报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报告方式和报告时限:接报部门对食物中毒事故核实无误后,在2小时内首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传真形式书面报告。(2)接报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物中毒事故的举报,接报人应当按照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上的项目,详细询问和登记食物中毒情况,同时应告知报告人及时抢救患者,要保护好现场,保留可疑中毒食品和患者吐泻物。(3)立即核实接报人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根据报告者提供的信息,立即指派两个工作小组迅速赶往现场(医疗机构、就餐场所)核实基本情况,
20、向餐饮单位负责人、炊管人员及医务人员详细了解本次食物中毒的人数、同餐进食的人数、共同进食的食物类型、中毒病人的临床症状及共同特点以及抢救情况。(4)及时报告经初步核实为食物中毒事故的,对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涉及到其他生产经营环节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通报的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可能涉及的范围;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以及发病和死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事故相关信息。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事发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
21、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5)事故级别评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事故报告或通报,应当立即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事故进行级别评估。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监察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6)续报 在事故处置和调查过程中,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进展信息,补报、更正相关信息。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分级响应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应当相应依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政府食
22、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根据食物中毒事故分级标准,确定响应级别。根据职责分工和本地区食品安全调查处理工作机制,依法行使职权,及时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4.2 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当食物中毒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物中毒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食物中毒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事发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排查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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