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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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强化户外广告与城市景观、城市形象和城市环境的协调,构建和谐社会宜居环境,提高户外广告整体质量和水平,促进宣城市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编制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第2条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6)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7)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8)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9)宣城市近
2、期建设规划(2011-2015);(10)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第3条 规划范围本规划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宣城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范围,总建设用地面积约65平方公里。第4条 规划内容本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施及招牌标识。第5条 指导思想运用城市设计理念,对宣城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合理布局,使户外广告设置与城市环境景观协调发展;正确引导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为美化城市景观服务,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第6条 规划原则(1)整体性原则;(2)差异性原则;(3)方便管理的原则;(4)科技与人文相结合的原则;(5)地方性原则;(6)可操作性原则;(7)安全性原则
3、;(8)广告照明与城市夜景观相结合的原则。第7条 规划目标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合理布局户外广告,提高城市户外广告的档次和标准,促进城市景观整洁、美观,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形成“特色鲜明、分区合理、重点突出、和谐安全”的户外广告体系,突出户外广告风格、品位,展示城市文化、城市特色。第8条 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2年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2年2014年,中远期为2015年-2020年,重点突出近期规划。第9条 本次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及附件(说明书)组成。第2章 规划总体布局第10条 规划总体构想根据宣城城市发展状况,结合宣城地理环境及人文环境,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及标识设置总体构想应体
4、现 “总量控制、合理分区、特色鲜明、美观和谐”的规划理念,形成具有宣城市独特地域文化特色、布局合理、疏密有致、富于节奏韵律感,具有艺术氛围和与城市环境相协调的城市户外广告体系。第11条 规划总体布局宣城市中心城区按照“一城、三片区”的城市空间结构体系对户外广告设置总体布局。“一城”是指主城区(包含高教园区、夏渡组团),“三片区”是指北部片区、西部片区以及东部片区(由双桥、宣州工业园区东区组成),主城区与三片区以绿色空间相隔离。规划总体布局以主城区为城市核心,以北部片区、西部片区及东部片区为分中心;以广告形式统一的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及国道与广告形式整洁有序的城市主干道为主要轴线,以广告形式整
5、洁靓丽的各城市窗口地区与广告形式丰富多样的商业区为重要节点,以城市绿地、山体、公园、江河、湖泊为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域,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对户外广告进行合理布局,从而形成设置规范、数量合理、整洁有序,既有利于城市景观又有利于传递商品信息的户外广告体系,使户外广告和谐的融入城市景观之中。第3章 户外广告分类设置标准第12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分类结合宣城市城市状况,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划分为四类控制区:(1)户外广告设置禁止设置区;(2)户外广告设置严格控制区;(3)户外广告设置一般设置区;(4)户外广告设置集中展示区。第13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分类设置规定(1)户外广告设置禁止设置区禁止设置除
6、标识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2)户外广告设置严格控制区可设置标识、建筑附着式广告,严格控制落地式广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体现庄重、简洁、和谐、宁静的风格;户外广告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护城市空间环境。(3)户外广告设置一般设置区可设置标识、建筑附着式广告及落地式广告;户外广告设置应疏密结合,达到户外广告与城市景观的融合。户外广告应当体现自然、清新、美观、协调,体现高质量、高规格、高品位及地域文化特色。(4)户外广告设置集中展示区可设置各种类型户外广告设施及标识;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体现繁荣、靓丽、恢宏、协调的风格;可以在不影响建筑造型及整体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利用建(构)筑物及其它户外空间设置
7、户外广告,并适当体现灵活性和多样性;运用丰富多样的广告设置形式和设计手法,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新创意,兼顾白天与夜晚的效果,烘托商业地区繁华、协调的城市特色。第14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分布(1)户外广告设置禁止设置区行政办公用地(A1);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文物古迹用地(A7);外事用地(A8);宗教设施用地(A9);公园绿地(G1);军事用地(H41);安保用地(H42);水域(E1)。(2)户外广告设置严格控制区图书展览设施用地(A21);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2);高等院校用地(A31);中等专业学校用地(A32);中小学用地(A33);特殊教育用地(A34)
8、;科研用地(A35);医院用地(A51);卫生防疫用地(A52);特殊医疗用地(A53);其它医疗卫生用地(A59);住宅用地(R11、R21、R31);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三类工业用地(M3);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防护绿地(G2);供水设施(U11);供电设施(U12);供燃气用地(U13);通信设施用地(U15);广播电视设施用地(U16);排水设施用地(U21);环卫设施用地(U22);环保设施用地(U23);消防设施用地(U31);防洪设施用地(U32);其它公用设
9、施用地(U9)。(3)户外广告设置一般设置区城市道路用地(S1);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其它交通设施用地(S9);体育场馆用地(A41);体育训练用地(A42);交通枢纽用地(S3);港口用地(H23);广场用地(G3)。(4)户外广告设置集中展示区零售商业用地(B11);批发市场用地(B12);餐饮用地(B13);旅馆用地(B14);金融保险用地(B21);艺术传媒用地(B22);其它商务设施用地(B29);娱乐用地(B31);康体用地(B32);加油加气站用地(B41);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其它服务设施用地(B9)。
10、第15条 新建区域和功能调整区域户外广告规划管理规定(1)凡新建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应根据其所处的区域性质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类别分别按照分类设置标准的规定设置广告类型;(2)如规划区域功能发生变化(新建新区、旧城改造、功能调整等),应根据规划调整后的区域属性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应设置方法进行调整。第16条 户外广告风貌规划户外广告作为宣城城市景观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整体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宣城整体景观风貌,保护宣城市整体景观的完整性与协调性,并体现“诗山宛水”的城市特色风貌及“山、水、城、林”和谐共存的环境景观风貌。(1)规划宝城路、合杭高速宣城段、鳌峰东路、城市环线及组团间
11、道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提取徽派建筑及文房四宝元素,体现宣城特有的区域经济特色;熏化路应体现高校学府路的展示文化宣传特色;规划城市出入口及重要城市门户户外广告设施应体现宣城门户景观特色。(2)禁止设置遮挡山体、水体及绿化景观的户外广告设施,以保证山水城市的景观特色。此外,对主要景观视廊应保持通畅,禁止设置遮挡景观视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第4章 招牌标识设置通用规定第17条 招牌标识设置通用规定(1)店名招牌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汉字应占整个招牌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2)招牌标识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距
12、离不得小于1.5米;(3)招牌标识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4)市区内街道消防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为以内不得设置招牌标识;(5)招牌标识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第18条 平式招牌标识设置通用规定(1)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招牌应形式轻巧,尽量避免遮挡建筑立面。位于道路交叉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2)招牌设置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3)招牌设置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4)招牌标识应设置在建筑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高层建筑底层招牌标识高度不超过1.3米,多层及低层建筑招牌标识
13、高度不超过1.1米;(5)严格控制在二楼以上设置招牌标识。如确需设置的只能设置在建筑物的实墙面上,不得遮挡窗户;同一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时,各单位招牌标识应在建(构)筑入口处统一规范设置;(6)设置于建(构)筑物底层门楣上方的招牌标识,离墙面厚度一般不超过0.3m;其下檐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m。第19条 竖式招牌标识设置通用规定(1)竖式招牌标识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米,且外挑不超出道路红线范围;高度不得大于9.0米,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2)竖式招牌标识宜采用霓虹灯、LED亚克力灯箱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兼顾白天及夜间景观效果的协调统一。第20条 楼身建筑招牌表示建筑名称或
14、建筑所属业主名称,通常设置于楼身实墙面上,并应与整体景观相结合,不限制具体尺寸。第21条 建筑屋顶招牌(1)楼高60m(含60m)以上的建(构)筑物顶部,经过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可以设置高度不得超过8m的通透字体标识;(2)楼高60m以下的建(构)筑物,其招牌设置高度为:楼高15m(含15m)以下的,招牌高度不得超过3m;楼高15m以上27m(含27m)以下的,招牌高度不得超过4.5m;楼高27m以上60m(含60m)以下的,招牌高度不超过6m。第22条 建筑类型与招牌设置要求根据建筑立面的特征细化招牌设置的控制要求,若某一建筑同时具有以下几种建筑特征,则相关要求都应满足;(1)对于
15、立面简单平直的建筑,招牌的设置不宜超过所在店面的入口门洞的最大宽度,宜与上下门窗构图建立关系,除采用门套式的整体设置的招牌外,其他形式的外墙型招牌间距不得小于30cm;(2)对于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招牌厚度不得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3)对于立面上有凹凸变化的建筑,招牌的设置应顺应建筑立面的变化关系,凹入部分不宜采用雨棚式招牌,不宜向外突出设置;(4)对于立面上有曲折变化的建筑,招牌的设置顺应建筑立面的转折变化关系,不宜采用雨棚式招牌;(5)对于立面上有柱廊的建筑,廊道外围不应设置任何招牌,廊道内侧不允许设置雨棚式招牌;(6)对于二层出挑的建筑,
16、出挑部分原则上不允许设置招牌;只有当出挑部分底部距离地面小于2.8m时,允许将主体招牌设于出挑部分;当出挑部分底部距离地面超过3m时,底层招牌不允许突出设置;(7)原则上建筑坡屋顶部分不允许设置任何形式的招牌;非山墙面上不宜采用雨棚式招牌,平行外墙式招牌上沿不得超过建筑檐口,山墙面上设置的各类招牌不得破坏屋面轮廓线,且宜采用镂空设计;(8)对于街道转角建筑,当转角处为单一店面时,平行外墙式招牌宜整体设计;当店面不止一家时,应设统一背景,相邻招牌的形式、悬挂位置和高度应统一;(9)对于设有入口雨棚的建筑,招牌应设置在入口雨棚处,宜采用镂空设计;(10)对于造型独特的建筑,招牌应结合建筑整体设计。
17、第23条 招牌与建(构)筑物色彩的协调(1)城市建筑色彩为主色调,门面招牌颜色为辅色调,建筑的主色调和辅色调搭配所产生出建筑色彩的整体观感效果应和谐统一,并应遵循“统一中求变化”的原则,同时不排除有创意的色彩搭配成分;(2)门面招牌主色调应体现宣城城市特色。第24条 其它(1)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上采用3种以上形式的招牌;(2)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该一致;若设有统一的背景框架,则式样、尺寸允许变化;(3)招牌内容仅限于说明商店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和性质,不应涉及商业内容;(4)户外招牌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5)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招牌,应
18、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设置;(6)宾馆或酒店、商业大厦、商务写字楼只可在建筑外墙面、入口处使用招牌标识设置;(7)同一道路或相邻招牌标识设置,其大小、形式、位置、颜色、照明整体效果应基本一致并整体和谐;(8)招牌应符合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及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9)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招牌标识,只可在其入口处挂置相应规格的匾额;(10)招牌应设置夜间照明;城市主干道在行车视线影响范围,禁止使用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招牌。第25条 路名牌标示街道名称的地名标牌,通常可根据街道的宽窄又细分为街牌和巷牌。按照地名标
19、牌 城乡 (GB17733.1-1999)中的规定执行,并由民政部门规划管理实施。第26条 指路牌标明交通路线或地名的牌子。指路牌设计应尽可能简洁明确并具有较强的解读性,并强调地域性特征、采用地方性材料形成独特的图形,在塑造地区形象时吸引人的关注。第27条 门牌标示院落、楼房名称或独立门户名称的地名标牌。门牌按照地名标牌 城乡 (GB17733.1-1999)中的规定执行,并由民政部门规划管理实施。第28条 交通标志交通控制设施的一种,设置在城市道路、公路上,和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以及其他一些设施一起来管制、警告、指示、指引交通。交通标志应满足国家标准GB5768-1999,并由交管部门规划实
20、施,在不影响功能的前提下,结合灯杆及设施周边设置部分图案体现宣城地域文化特色。第29条 旅游标志(牌)旅游标志(牌)作为宣城城市道路服务设施、旅游景区道路附属设施的道路交通引导标志(牌)。旅游标志(牌)的设置应服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原则,并应保证指路信息的系统性和连续性。第30条 古建筑标识设置规定古建筑标识可设置水平招牌、竖向招牌、独立式招牌及指路牌等;(1)中式古建筑或仿古建筑上可设置招牌式店招,店招材料为木材或仿木材,底色以黑色、白色或灰色为主,款式做到古朴、典雅大方,并体现传统特色;欧式建筑招牌应选择通透性招牌,不遮挡建筑立面;(2)中式古建筑或仿古建筑上可设置竖向招牌,招牌应采用
21、布幅或悬挑灯笼的形式,材料可现代,造型应古朴。欧式建筑应采用小吊牌,通常使用铁艺小吊牌;(3)中式古建筑标识系统要结合当地特色,通过造型、色彩及地材的使用突出地域文化特色;欧式古建筑标识应结合建筑风格设置;(4)景区路灯造型应古朴,通常在灯杆上不设置广告设施,如确需设置应设置仿古布幅广告或灯笼广告设施。第31条 标识特色规定(1)城市核心区要凸现商业特色,招牌应时尚、线条流畅、结构简单,夜间灯光要突出;(2)城市中心区及重要主干道要彰显中心城市形象路、文明路的特色,风格要求庄重、雅致、大方、现代;(3)各城市门户招牌标识应简洁,雅致,尽量不遮挡建筑景观,展现良好的城市门户形象;(4)部分招牌标
22、识可通过造型、色彩及图案设计,体现 “徽州文化”、“文房四宝之乡”、“山水林城”的城市特色;(5)交通标志牌可在交通标志的立杆上设置部分造型体现宣城特色;(6)每一种标识均应进行详细的专项规划设计,以体现宣城城市特色。第5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通用规定第32条 禁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1)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户外广告;(2)禁止设置跨越道路或延伸至道路上方空间的户外广告; (3)禁止设置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的识别和使用,妨碍车辆、行人的通行、影响安全视距及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的户外广告; (4)禁止在人行过街天桥、跨河桥及跨线桥等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 (5)禁止设置易产生视觉错觉的户外
23、广告,包括具有移动的幻觉和由于文字或图案的改变造成移动幻觉的户外广告,以避免由此而产生的交通安全隐患; (6)禁止设置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生活的户外广告; (7)禁止利用危房或存在一定不安全因素的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禁止利用临时性建筑设置户外广告; (8)禁止设置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 (9)禁止设置利用或干扰防火梯、门、窗、地下出入口或其它必需的安全出入口的户外广告;(10)禁止户外广告遮挡任何窗户的通风采光,使其达不到相关规定的要求;(11)禁止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12)禁止在城市建成区设置高立柱广告;(13)户外广告设置禁止损毁城市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绿化主体景观;(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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