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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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越来越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显,因此,要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及时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劳动争议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征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准确界定劳动争议,将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特征 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通常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因发生权利义务分歧而产生的争
2、议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双方为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若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即使纠纷涉及内容属于劳动问题,也不可称之为劳动争议。争议主体是确定是否为劳动争议的前提条件。其次,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涉及当事人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发生很多争议,其中只有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才是本文所言的劳动争议。最后,劳动争议的表现形式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就某问题存在不同的要求或见解,并且无法达成一致。 劳动争议的特征 ()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 范跃如.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
3、版社,2006:9698. 劳动争议双方分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但就实质而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相关责任,甚至对情况严重者给予开除、降职等处分。从这点来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处的地位明显是不平等的。()争议处理结果具有社会效益性 郑尚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反思与前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223. 劳动纠纷往往会导致劳动者面临失业的危险,进而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劳动争议处理结果除了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外,还应当重视
4、其社会效益,尽可能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解决争议。 ()劳动争议的解决要求及时便利 与其它争议不同,劳动争议往往涉及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可能影响劳动者的最基本生活。如果不及时、便利的解决,往往会给劳动者带来难以承受的负担,同时用人单位也不愿意将争议的时间拖得太久,以免给正常生产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劳动争议尤其要求及时且公正的解决。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征 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由于各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加之广大劳动者对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知之甚少,以至于近年来各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据统计,劳动争议案件在未来仍将呈增长趋势。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难度较大 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关系趋于复杂
5、化,这必然会导致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难度增大。一是查证难。由于劳动者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及有些用人单位的故意所为,致使大部分的劳动者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不明确。在发生争议后的诉讼中,证据材料难以确定,给法院的查证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二是适用法律难。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既涉及劳动法律法规,又涉及相关的劳动政策、行政法规等。当对于同一个问题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矛盾时,适用法律方面则难以把握。三是执行难。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比较多,且很多的经营者为了逃避债务或法律的制裁,隐匿藏身,或者是企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造成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 二、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存在
6、的主要问题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手段。在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作为解决劳动争议最终的和最具有强制力的手段,却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劳动法被认为是社会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除了当事人之间平等协商,还体现国家干预的特点,与作为典型私法的民法相比,有显著区别。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主要适用的实体法还是劳动法,而我国目前的劳动法作为一部实体与程序兼容的法律,还很不完善,许多规定还很简略,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实践中主要适用的是法规和大量的规章、行政解释
7、和一般的规范性文件。而这些规章、政策与民法规范之间又存在矛盾或冲突,加之我国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以至于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还存在许多不甚完善之处。 (一)适用的管辖制度比较单一 诉讼管辖则主要解决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内部对于级别、地域管辖的权限分配。我国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程序和原则,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也应遵循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但劳动争议案件同时又有其特殊性,所以有些情况下,如果依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就难以合理地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诉讼地域管辖中的特殊情况难以解决 ()目前,大量农民工流入城市,他们通常居无定所,甚至隔几天就更换工
8、作地点,以至于没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当用人单位作为诉讼原告时,劳动者没有固定住所的地域管辖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该种案件的管辖便会陷入僵局。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直接受害人往往是劳动者,但工伤事故的发生地却不一定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这种情况下,民事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规定也是很难解决的。 劳动争议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出现集中现象 民事诉讼法的级别管辖制度,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解决工作负担均衡的问题。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我国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只是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
9、民法院管辖。”按照该解释,劳动争议案件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一审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也就是问题所在。该条的规定显然否认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违背了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不利于重大复杂劳动纠纷案件的及时审理。随着劳动纠纷案件的逐年剧增,如果全部案件都一律归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话,基层人民法院将难以承受重荷。 (二)采用的审判机构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不相适应 我国没有专门的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是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内容复杂的各类民事案件已经对民事审判庭构成了巨大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仅仅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
10、件,势必导致其难以承担。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实行国际劳工组织所肯定的“三方原则”,即由国家(以政府为代表 )、雇主(以雇主组织为代表)和工人(以工会为代表)共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我国法院不管是采用合议制还是独任制,审判人员与民事审判人员都没有区别,不符合争议处理惯用的“三方原则”。 我国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性难以保证 范跃如.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9698.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虽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但二者毕竟不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多是与民事实体法相对应的,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主要依据的是劳动法。如果完全适用民事纠纷的规定,势必使人感觉二者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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