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探究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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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论文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论文对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探究学生姓名: 王久亚 系 (部): 土木工程系 专 业: 工程监理 指导教师: 魏利敏 2012年5月19号11目 录摘要 1引言1 一、安全的现状 1 (一)安全现状分析1 (二)安全隐患分析 1 (三)安全隐患的对策 2二、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工程带来的影响分析 3 (一)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工程工期的影响3 (二)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工程造价的影响4三、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刑事责任4 (一)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4 (二)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5 (三)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5四、安全事故发生
2、后的行政责任 6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民事责任 7六、结论9参考文献10致谢 11 对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探究 王久亚 (河南工程学院土木工程系监理0932 河南 郑州 451191)【摘 要】:文章首先通过对安全现状进行分析,引出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隐患的分析及对策的探究,进一步对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工程工期及造价的影响进行分析,最后对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事故责任追究进行探究,安全事故责任包括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就民事责任中的工伤伤残赔偿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关键词】:安全事故; 安全管理; 工期; 造价;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工伤伤残赔偿 引言近些年,在建设工程中安全事故发生频繁,究其原
3、因是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然而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安全事故的分析、处理不到位,法律责任划分不具体,导致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一、安全的现状(一)安全现状分析建筑行业是高危险行业之一,虽然我国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非常重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都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建筑施工环境复杂、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在现阶段还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安全装备和人员素质相对较低,致使工程施工中危险因素层出不穷,且特点多样,不易控制,导致我国建筑行业在整个生产性行业中的整体伤亡事故水平居高不下。因此,施工安全工作的加强和突破,保障广大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提高
4、建筑施工安全水平,是我国现阶段施工生产中首要而又急迫的任务。(二)安全隐患的分析1、施工现场布置不合理,管理混乱。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现场内必须设置明显的“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设置施工现场安全“五标志”即:指令标志(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等)、禁止标志(禁止通行、严禁抛物等)、警告标志(当心落物、小心坠落等)、电力安全标志(禁止合闸、当心有电等)和提示标志(安全通道、火警等)。合理规范的布置施工现场,是安全施工的基本要求,也是减少施工现场
5、安全隐患的重要一环。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规范。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的规定,施工现场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必须采用TN-S系统接零保护系统;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系统,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装置施工现场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然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过程中,完全符合规范要求的做法并不多,三级配电箱往往做成两级配电,PE线引出位置不对,重复接地为止和次数不对是常见的问题,为安全施工埋隐患。3、水平垂直运输设备安装拆卸过程控制不严格,违章操作多。比如说塔吊是施工现场非常重要的
6、设备,塔吊的顶升在施工中是非常常见的一个工序。塔吊的顶升和安装要求要有专业资质的队伍来完成,在安装结束后要经过安检站的检测才能使用,这个过程要求特别严格,我国发生的多起塔吊倒塌工程事故与该过程控制不严格有关。对于塔吊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且不得违规操作,以保证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顺利进行。4、三宝、四口、五临边问题多。安全施工中的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三宝是减少减轻安全施工事故的三大法宝,在施工现场中要求所有在场人员必
7、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特种高空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施工作业区安全网必须按规范搭设。然而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在三宝上的安全事故并不少。发生在四口处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特别多,因此做好四口的保护,特别是电梯井口的安全保护在施工过程中特别重要。(三)安全隐患的对策1、完善企业安全体系,重视安全生产,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保护措施。保证安全措施主要包括:用电安全保证措施、机械安全保证措施、消防安全保证措施、高空作业及立体交叉施工安全保证措施、防火防爆保护措施、预防自然灾害措施等。另外,对典型位置的建筑空洞口除了做好防护措施外,更要加强对工人队伍的教育,还要落实专门的人员每日进行检查。2、积
8、极营造安全生产的文化气氛,对工人落实安全教育,进行岗前培训。各级管理人员要从教育入手,做好操作人员的入场教育,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懂安全,违章操作要及时制止。加强对施工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3、 业主要给足安全施工费用,并对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进行检查。4、加强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力度,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二、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工程带来的影响分析(一)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工程工期的影响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逐级上报事故,得到批复后才能组织调查。对于重大的事故还要停工并撤离人员,这势必造成工期的延误,具体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由
9、于施工单位自身造成的安全事故,对工期造成的拖延,业主可对其不予工期索赔,由于工期拖延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例如:承包商的施工组织不当、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引起的事故,机械设备不足或不配套、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而引起的事故,承包商雇佣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引起的事故。2、由于业主原因或施工地质条件等非建筑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对工期造成的影响,施工单位可以向业主索赔工期,工期可以延长。比如说:业主提供的设计数据有误,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业主发布的指令打乱了承包商的施工计划,业主设计变更或修改图纸未能及时通知承包商,业主要求增加额外工程量等。3、对一些不可抗拒事件
10、(自然灾害、反常天气等)造成的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工期索赔,延长工期。比如说在施工期间持续非正常降雨,特殊风险,不利的施工条件或外界阻碍。另外,如果安全事故发生在整个施工过程的非关键线路上,不影响总工期,则工期不顺延。(二)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工程造价从投资者业主的角度来定义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花费的全部费用,即该工程项目有计划地进行固定资产再生产、形成相应无形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的一次性费用总和。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为前提来定义是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总之,
11、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的设备或材料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损耗,有些安全事故还会打乱原先的网络计划,而且还有可能对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造成伤害。设备或材料的修复费用和对工伤人员的赔偿等都会使工程造价相应增加。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由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对工程造价造成了影响,其经济损失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对于设计变更、施工地质条件等非施工单位引发的安全事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业主承担。3、对一些不可抗拒事件(自然灾害、政治事件等)引发的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投标文件的规定对业主进行经济索赔。4
12、、 因恶劣反常天气引起的工程损坏及工程修复等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业主承担。三、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刑事责任 事故责任主体即事故责任者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有关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责任体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法定义务,在对事故发生和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中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主体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触犯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
13、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并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规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14、,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 )。(二)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三)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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