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对阻碍正当竞争行为之规制(硕士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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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交学院200X级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论反垄断法对阻碍正当竞争行为之规制 专业: 国际法方向: 国际经济法导师: X X X 教授作者: X X X 200X年X月摘 要反垄断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制订反垄断法势在必行。本文首先对垄断进行界定,进而详尽地分析垄断行为的实质,综合比较各国反垄断立法对垄断行为进行约束时所遵循的原则及适用标准,并结合我国现实状况,最终得出:反垄断法应该关注获得特定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但其所规制的对象不应该仅针对规模大的企业本身,而重点是破坏正当竞争的垄断行为。只要该行
2、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无论行为主体是单个的还是联合的,无论垄断危害是否已经出现,都应该在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内。同时还得出:在对垄断行为进行判断的过程中,市场支配地位是其核心因素。对特定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准确认定,是反垄断法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属于其规制范畴的重要前提。在此前提下,反垄断立法应结合本身违法规则和合理性规则,对特定行为做出判断,根据其对市场竞争的危害,兼顾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最终做出对一项行为禁止、限制或允许的裁决。关键词:垄断 反垄断 市场支配地位 本身违法规则 合理性规则AbstractAnti-monopoly law has been a fundamental part
3、in the legal system in most countries, which safeguard the due economic activities. Therefore, following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it is imperative to draw our own anti-monopoly law. In 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 reality in China, the author defines the rang of monopoly, then analyzes the essence
4、 of the monopolistic action, and compares principles and standards which are applied in other countries anti-monopoly laws, finally draws the conclusion that: Anti-monopoly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enterprises which possess particular advantages in markets. However, its target is not to restrict the
5、size of an enterprise itself, but an action destroying or to destroy the due competition in markets. As long as the purpose of an action is to hinder competition, it should be restricted by laws, no matter it is made by a single enterprise or united ones, even no matter damages of this monopoly have
6、 been made or not.And whats more, the dominating power should be one of highlights in anti-monopoly laws. This is the important premise for the judgment of monopolistic action. According to this, anti-monopoly laws should combine the per se rules and the rule of reason, in order to make the correct
7、judgment and proper decision. Otherwise, in this course, laws should also consider other factors, such as the damage of particular actions in markets, the influence to public interests, and so on.Key Words: monopoly, anti-monopoly, market dominant position, the per se rules, the rule of reason目 录引 言
8、1第一章 反垄断法之规制对象2第一节 垄断之确定2一 垄断状态2二 垄断行为4三 垄断之范围6四 垄断之确定7第二节 反垄断之确定8一 主体之确定8二 行为之确定10三 行为性质之确定13四 行为合理性之确定14第二章 反垄断法规制对象之实质16第一节 相关市场之确定16第二节 市场支配地位之确定18一 市场支配地位之概念18二 市场支配地位之判断19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判断21第三章 反垄断法规制对象之判断规则23第一节 本身违法规则23一 本身违法规则之含义23二 本身违法规则之法律适用24三 我国反垄断立法中本身违法规则之适用25第二节 合理性规则29一 合理性规则之含义29二 本身违
9、法规则与合理性规则之比较30三 合理性规则之法律适用31四 我国反垄断立法中合理性规则之适用32结 论37参 考 文 献38引 言反垄断法是一部旨在保护市场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法律。反垄断法通过对反竞争行为的约束,既可以有效维护竞争机制,也有利于帮助经营者明确在经济活动中可实施行为的范围。制定反垄断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纵观国外反垄断立法,关注的对象普遍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但并非所有这些企业的行为均被法律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其反垄断法对一项行为进行评判的实质标准。现在多数国家在对具体行为进行判断的过程中,逐渐由采用严格的本身违法规则转向将本身违法规则与合理性规则结合适
10、用,加强了对行为合理性的分析。我国反垄断立法仍在进行之中,亦应充分借鉴国外关于反垄断立法的经验。通过查阅反垄断领域的相关著作和文章,可以发现目前国内大部分文章虽然指出了我国进行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但很多学者仅对反垄断法具体规制对象中的一部分进行分析,其论著在学理和法律综合的分析说明方面有所欠缺,关于各国反垄断法理论比较分析也较少。相关论著对反垄断法应规制的对象范围,以及针对某些具体行为应适用的判断标准亦看法不一。鉴于此现状,对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进行全面详尽的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对国内外反垄断立法例和学理解释的比较分析,对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被规制对象的实质特
11、征,以及判断具体行为应采用的基本规则做出界定;并就目前我国反垄断法(送审稿)中与各国通行概念不一致的用词和内容进行剖析,对我国反垄断立法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添砖加瓦。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反垄断法之规制对象(包括两节:第一节垄断之确定、第二节反垄断之确定);第二章反垄断法规制对象之实质(包括两节:第一节相关市场之确定、第二节市场支配地位之确定);第三章反垄断法规制对象之判断规则(包括两节:第一节本身违法规则、第二节合理性规则)。在各部分内容中,作者均首先对所谈内容从法律规定和学理解释的角度分别进行了分析,然后针对我国反垄断法(送审稿)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客观比较,对其中合理部
12、分予以充分肯定,同时就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提出作者的见解和主张。第一章 反垄断法之规制对象第一节 垄断之确定垄断既可以指控制市场的一种存在状态,也可以是指为了获取独占或控制市场而采取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即垄断行为。界定垄断的含义是研究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前提。故之,本文首先从状态和行为两个方面对垄断进行分析,以利于明确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进而界定该法规制对象的范围及对其做出判断的实质性标准。一 垄断状态(一) 垄断状态之立法规定反垄断法通过对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规定对垄断状态做出界定,以利于判断企业所具有的市场支配能力,从而进一步判断特定企业的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在反托拉斯法的范畴内,
13、垄断一般是指一个供应商或生产者在一个特定地区对商业市场的控制。 Monopoly is generally understood to mean ”control by one supplier or producer over the commercial market within a given region. ”Bryan A. Garner ,A DICTIONARY OF MODERN LEGAL USAGE(SECOND EDITION)(Beijing: Law PressChina, 2003),p.571. 一般人认为这种控制必须是完全的,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很难
14、达到完全控制的理想状态,很多地区的法律都将控制的程度限定在全部市场的某一特定部分中,即在特定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地位。例如,我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18条规定:“经营者在特定市场的占有率达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的;(二)二个经营者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三)三个经营者的市场占有率达到四分之三以上的。有前款(二)、(三)规定情形之一,但所涉及的经营者之一在该特定市场的占有率未达十分之一的,不应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英国1948和1965年的垄断和合并法案中规定,当对市场的控制程度达到占当地或全国范围内市场的1/3
15、时,判定垄断存在。该比例在英国1973年公平贸易法案中被进一步降低到1/4。 In England, for example, under the Monopolies and Mergers Acts 1948 and 1965, a monopoly existed when the level of control reached one-third of a local or national market. That proportion was lessened by the Fair Trading Act 1973, under which companies can be p
16、revented from controlling more than one-fourth of the supply of a product or service. Ibid.(二) 垄断状态之学理解释“垄断”一词在我国可以追溯到孟子公孙丑:“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泛指把持和独占。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18页。 加拿大有些学者认为,垄断是指仅有一个销售商向一定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而该市场不存在其他的可替代的商品或服务。 On parle de monopole lor
17、squun seul vendeur fournit un bien ou un service pour lequel il nexiste aucun proche substitut. http:/www.canadianeconomy.gc.ca/francais/economy/monopoly.html ,登录时间:2006年8月14日。 法国学者安图瓦尼(Antoine Gentier)认为,垄断是指唯一的供应商服务于所有的需求,它和竞争紧密相连。 Le monopole est une situation o un offreur unique sert lensemble d
18、e la demande. La question du monopole est intimement lie celle de la concurrence qui est envisage comme un processus de rivalit sur un march. Antoine Gentier,Septembre 2005。载于 上述对垄断的理解实质上是为垄断塑造了一个理想化的模型。也就是说,它强调“唯一性”,将垄断限制到一个销售商或供应商的在整个市场上的实力控制状态。这是一种绝对垄断的状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单个个体控制整个市场的情况很少出现,更多的是在特定的市场范围内,
19、一个或多个主体对市场的相对控制。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垄断是赋予某个人或公司、或更多的人或公司的一种特权或特别优势,正是由于这种专有权利(或实力)的存在,上述人或公司才能从事一种特别的事业或贸易、制造某种特别的产品或控制某种特殊商品的整个供应规模。垄断是一种市场结构形式,在这种市场结构中,一个或仅仅少数几个人或公司支配着某项产品或某项服务的总供应规模”。 吴福常:论我国反垄断法应规制的重点,载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2期,第16页。 垄断状态的主体扩展到多个人或公司更符合市场竞争下的实际情况。但是这“多个人或公司”不应仅从数量上扩展垄断主体的范围,更要强调多个主体之间的内在联系。垄断状态实
20、质上是一定的行为主体通过具有优势的生产或销售实力产生的在特定市场上的覆盖率。市场竞争的参与者是一个个规模大小不同的个体,如果仅从数量上扩大对垄断状态的理解,那么随着被考虑的市场主体的增多,其产生的对市场的支配力或覆盖率必然随之增大,并成正比例增长。垄断状态不是市场主体数量的简单叠加,否则研究垄断也就失去了其本来意义。因此,我们在考虑多个市场主体产生的垄断状态时,应强调多个主体间存在内在的联系,或合意采取行动,将它们共同的经营实力作用于市场,产生对市场的支配作用。笔者认为,垄断状态应该是指,一个或多个主体的联合,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占据全部或具有优势的地位,通过这种地位控制、支配特定市场上产品的生
21、产或销售规模,并凭借这种优势经营可以获得在正常竞争状态下难以获得的高额利润。二 垄断行为(一) 垄断行为之立法规定垄断不仅仅指经营者在市场份额上占有优势的一种状态,亦指经营者滥用其所占市场份额上的优势从而限制正当竞争的一种行为。与垄断状态相比,垄断行为是各国反垄断立法的主要规制对象。我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1条在立法目的中规定:“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因此,我国反垄断立法亦是针对反垄断行为而制定的。第3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美国谢尔曼法
22、 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其正式名称为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7月2日由哈里森总统签署生效。 第1条也指明该法是为了限制州际或对外贸易的任何合约、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而无论是“合约”、托拉斯还是其他形式的联合或共谋,都是一种垄断的行为。根据谢尔曼法的规定,垄断是一种能够导致刑事处罚、被剥夺权利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包含两个要素:(1)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垄断力,例如,能够固定价格、排除竞争者;(2)有意获得或维持该力量,而该垄断力并非来源于优势产品、商业才智或历史事件。 In the U.S., under the Sherman Antitrust Act
23、, monopoly is an offense that can lead to criminal penalties and divestiture. The offense has two elements: (1) the possession of a “monopoly power” within the relevant market, i.e., the power to fix prices and exclude competitors; and (2) willfully acquiring or maintaining that power “as distingu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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