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线路验收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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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电线路验收技术规程l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200306 发布 2003101实施 连云港供电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关于发布国家标准l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31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23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238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
2、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建设部1990年7月2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对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2381进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将原适用电压等级由35330kV改为110500kV;比较切合实际地规定了回填土夯实的质量标准;修改并增加了M24的螺栓紧固扭矩标准值;对有预倾斜要求的铁塔基础抹
3、面、紧线后的挠曲值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增 加了拉线塔立柱扭曲的标准;增加了机械化施工的有关条文;对220kV及以上工程及大跨越档的弧垂提高了质量标准;特别是重点增加了有关张力架线的条文,提高了因张力架线而导致导线损伤的处理标准;清除导线铝股表面氧化膜由使用凡士林改为使用导电脂;将测瓷绝缘子的兆欧表的电压等级由2500V提高到5000V。由于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的颁发,将原规范中这部分条文进行减化,同时对液压后允许尺寸偏差进行了修改,以及其他方面的修改。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修改意见或需要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良乡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能
4、源部1990年5月4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86第二章 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186第三章 施工测量 188第四章 土石方工程 189第五章 基础工程 190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0第二节 现场浇筑基础 190第三节 装配式预制基础 192第四节 岩石基础 193第六章 杆塔工程 193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3第二节 铁 塔 195第三节 混凝土电杆 196第四节 拉 线 197第七章 架线工程 198第一节 放 线 198() 一般放线 198() 张力放线 199第二节 连 接 200() 一般规定 200() 钳压连接 202() 液压连接 202() 爆压连接 203第三节 紧 线 20
5、3第四节 附件安装 204第八章 接地工程 205第九章 工程验收 206第一节 验收检查 206第二节 竣工试验 207第三节 工程移交资料 208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208附加说明 208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不断提高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以促进电力建设的现代化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110500kV交流和直流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63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工程应遵照本规范110kV部分执行。 第1.0.3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施工图施工。当需要变更时,应
6、经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 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除由于特殊情况必须提出特殊要求外,也应同样作为线路设计的依据。 第1.0.5条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试点、测试、验证,判定后方可采用。并应制定不低于本规范相应水平的质量标准。 第1.0.6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中,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2.0.1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该批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二、有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各项质量检验资料; 三、对无质量检验资料的产品,或对产品检验结果有疑问的,均应重新进行
7、抽样,并应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2条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或经试验并由有关单位共同鉴定的合格证明书,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3条 原材料及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做检验: 一、保管期限超过规定者; 二、因保管不良有变质可能者: 三、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0.4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2.0.5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8、中的有关规定。特殊地区可按该地区的标准执行。 第2.0.6条 水泥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其品种与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批水泥除必须取得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外,尚应有出厂日期。当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保管不善时,必须补做标号试验,并应按试验后的实际标号使用。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不同批号的水泥应分别堆放。 第2.0.7条 混凝土浇筑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制作预制混凝土产品的用水,应使用饮用水;二、 现场浇筑混凝土宜使用饮用水,当无饮用水时,可采用河溪水或清洁的池塘水。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可只进行外观检查不做化验。水中不得含有油脂,其上游亦无有害化合物流入,有怀疑时应进行化验;
9、 三、不得使用海水。 第2.0.8条 混凝土掺用的外加剂,应采用符合标准的产品。首次使用时应经试验,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2.0.9条 掺入基础的大块石不得有裂缝、夹层,其强度不得低于混凝土用石的标准,尺寸宜为150250mm,且不宜使用卵石。 第2.0.10条 钢材的品种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各该品种钢材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0.11条 焊条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品种、牌号必须与所使用的钢材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相当,并应具有良好的焊接工艺性能。首次使用应按有关规范进行工艺性能试验。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气焊条表面不得有油脂、污
10、秽、腐蚀等; 二、电焊条无药皮剥落。受潮的电焊条,必须按焊条说明书规定的温度经过烘干处理,并应再经工艺性能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12条 铁塔加工制造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0.13条 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的规定。 第2.0.14条 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的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的规定。 第2.0.15条 混凝土电杆的铁横担加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规定。抱箍及其他钢件加工的质量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0.16条 导线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11、准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的规定,铝合金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铝包钢绞线以及尚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他品种导线的质量应分别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进口导线的质量应符合各该产品国的国家标准,且不应低于IEC标准。 第2.0.17条 当采用镀锌钢绞线作避雷线或拉线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镀锌钢绞线的规定。 第2.0.18条 金具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的规定。 第2.0.19条 预应力钢筋混疑土和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19的规定。并应保证构件之间,或构件与铁件、螺栓之间的安装方便。其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应力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不得有纵向及横向裂缝; 二、普
12、通钢筋混疑土预制构件,放置地平面检查时不得有纵向裂缝,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得超过0.05mm;三、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明显的缺陷。预应力和普通混凝土预制件加工尺寸允许偏差表 表2.0.19项 目 底盘、拉线盘、卡盘 其他装配式预制构件长 度(mm) 10 10断面尺寸(mm) 宽 10 5厚 5 5弯 曲 L/750预埋铁件(预留孔)对设计位置的偏差(mm) 中心线位移 10 5安装孔距 5 5螺栓露出长度 10,5 10,5注: 本表不包括环形混凝土电杆; 用肉眼不能直接看出的网状纹、龟纹与水纹不算裂缝; 底盘、拉线盘、卡盘的中心线位移是指拉线盘的U形环,拉线盘、卡盘的安装孔及底盘圆槽的实际加工位
13、置与图纸位置的偏差。 第2.0.20条 导线绝缘子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盘形悬式绝缘子技术条件的规定;对绝缘子产品质量有怀疑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高压绝缘子抽样方案的规定进行检验与鉴定。 第2.0.21条 组装用的螺栓必须热浸镀锌,其加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输电铁塔用热浸镀锌紧固件的规定。 第2.0.22条 气焊用的电石及乙炔气应有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其质量可采用检查焊缝中硫、磷含量的方法来确定。其硫、磷含量不应高于被焊金属的含量。气焊用的氧气纯度不应低于98.5%。第三章 施工测量 第3.0.1条 施工测量使用的经纬仪其最小读数不应小于1。 第3.0.2条 测量用的仪器及量具在使用前必须进
14、行检查,误差超过标准时应加以校正。 第3.0.3条 分坑测量前必须复核设计勘测时钉立的杆塔位中心桩的位置,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一、以设计勘测钉立的两个相邻直线桩为基准,其横线路方向偏差大于50mm; 二、当采用经纬仪视距法复测距离时,顺线路方向两相邻杆塔位中心线间的距离与设计值的偏差大于设计档距的1%; 三、转角桩的角度值,用方向法复测时对设计值的偏差大于130。 第3.0.4条 施工测量时应对下列几处地形标高进行重点复核: 一、地形变化较大,导线对地距离有可能不够的地形凸起点的标高; 二、杆塔位间被跨越物的标高; 三、相邻杆塔位的相对标高; 复核值与设计值比,偏差不应超
15、过0.5m,超过时应由设计单位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第3.0.5条 设计交桩后个别丢失的杆塔位中心桩,应按设计数据予以补钉,其测量精度应符合现行有关架空送电线路测量技术规定的规定。 第3.0.6条 杆塔位中心桩移桩的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钢卷尺直线量距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量距1; 二、当采用视距法测距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测距的5; 三、当采用方向法测量角度时,两测回测角值之差不应超过130。第3.0.7条 施工测量时,应根据杆塔位中心桩的位置钉出必要的、作为施工及质量检查的辅助桩。施工中保留不住的杆塔位中心桩必须对其钉立的辅助桩位置作记录,以便恢复该中心桩。第四章 土石方工
16、程 第4.0.1条 杆塔基础的坑深应以设计的施工基面为基准。拉线基础的坑深,设计未提出施工基面时,应以拉线基础中心的地面标高为基准。 第4.0.2条 杆塔基础坑深的允许偏差为+100mm、-50 mm,坑底应平整。同基基础坑在允许偏差范围内按最深一坑操平。 岩石基础坑深不应小于设计深度。 第4.0.3条 杆塔基础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100mm以上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铁塔现浇基础坑,其超深部分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二、湿凝土电杆基础、铁塔预制基础、铁塔金属基础等,其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值在+100+300mm时,其超深部分应采用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当不能以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时,其超深部
17、分按设计要求处理,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按铺石灌浆处理。当坑深超过规定值在+300mm以上时,其超深部分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第4.0.4条 当杆塔基础坑超深采用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时,每层厚度不宜超过10Omm,夯实后的耐压力不应低于原状土。当无法达到时,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第4.0.5条 拉线基础坑,坑深不允许有负偏差。当坑深超深后对拉线基础的安装位置与方向有影响时,其超深部分应采用填土夯实处理。 第4.0.6条 在山坡上挖接地沟时,宜沿等高线开挖,沟底面应平整。沟深不得有负偏差,并应清除沟中影响接地体与土壤接触的杂物。 第4.0.7条 基坑的回填夯实,按其重要性不同,可将不同型式的基础分为三
18、类:铁塔预制基础、拉线预制基础、铁塔金属基础及不带拉线的混凝土电杆基础属第一类,现场浇筑铁塔基础、现场浇筑拉线基础属第二类;重力式基础及带拉线的杆塔本体基础属第三类。 一、第一类基础的基坑回填夯实,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对适于夯实的土质,每回填30Omm厚度夯实一次,夯实程度应达到原状土密实度的80%及以上; 2对不宜夯实的水饱和粘性土,回填时可不夯,但应分层填实,其回填土的密实度亦应达到原状土的80%及以上; 3对其他不宜夯实的大孔性土、砂、淤泥、冻土等,在工期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二次回填,但架线时其回填密实程度应符合上述规定。工期短又无法夯实达到规定者,应采取加设临时拉线或其他能使杆塔稳定的
19、措施。 二、第二类基础的基坑回填方法应符合第一类的要求,但回填土的密实度应达到原状土密实度的70%及以上: 三、第三类基础的基坑回填可不夯实,但应分层填实; 四、回填时应先排出坑内积水。 第4.0.8条 石坑回填应以石子与土按3:1掺合后回填夯实。 第4.0.9条 杆塔及拉线基坑的回填,凡夯实达不到原状土密实度时,都必须在坑面上筑防沉层。防沉层的上部不得小于坑口,其高度视夯实程度确定,并宜为300500mm。经过沉降后应及时补填夯实,在工程移交时坑口回填土不应低于地面。 第4.0.10条 接地沟的回填宜选取未掺有石块及其他杂物的好土,并应夯实。在回填后的沟面应筑有防沉层,其高度宜为100300
20、mm。工程移交时回填处不得低于地面。 第4.0.11条 土石开方应减少破坏需要开挖以外的地面,并应注意保护自然植被。第五章 基础工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铁塔和拉线基础中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除本规范规定者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其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5.1.2条 钻孔灌注桩基础的施工及验收,应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的规定。 第5.1.3条 基础混凝土中严禁掺入氯盐。 第5.1.4条 基础钢筋焊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5.1.5条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应在同一个基础腿中混合使用。但可在同
21、一基基础中使用;出现此类情况时,应分别制作试块并作记录。 第5.1.6条 当等高腿转角、终端塔设计要求采取预偏措施时,其基础的四个基腿顶面应按该预偏值,抹成斜平面,并应共在一个整斜平面内。 第5.1.7条 位于山坡或河边的杆塔基础,当有被冲刷可能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第二节 现场浇筑基础 第5.2.1条 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宜采用钢模扳,其表面应平整且接缝严密。支模时应符合基础设计尺寸的规定。混凝土浇筑前模板表面应涂脱模剂,拆除后应立即将表面残留的水泥、砂浆等清除干净。 当不用模板进行混凝土浇筑时,应采取防止泥土等杂物混入混凝土中的措施。 第5.2.2条 浇筑基础中的地脚螺栓及预埋件应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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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输电 线路 验收 技术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