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专用合同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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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合同通用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合同通用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9 其他合同文件: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于2012年投标时按金牛区2012年第一批重要节点建筑综合整治工程(二环路段)工程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招标文件:指招标人于2012年为开展金牛区2012年第一批重要节点建筑综合整治工程(二环路段)工程工程招标文件。1.1.
2、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1.1.2.2 发包人: 1.1.2.3承包人: 1.1.2.4项目经理(建造师): ,证书编号: 1.1.2.6 监理人: 1.1.2.7 总监理工程师: 1.1.3.10 永久用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用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增加:1.1.3.1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协调与工程有关的一切事务,姓名: 。 1.1.4.5 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1.1.4.7 补充:本合同中规定按
3、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1.1.5 合同价格与费用增加:1.1.5.8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本补充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1.3 法律 增加:适用法律和法规:执行现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四川省及成都市的法规和规章。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若这些规范标准有差异,按照最新版本、最高水准、最严格要求执行。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修改为:按“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中“合同协议书”约定。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4、图纸的提供1.6.1.1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工程开工前5天之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2份,并由监理人组织设计代表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1.6.1.2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承包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补充以下内容:1.6.2.1 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准或规范,并在工地现场保存完
5、整的一套,以备发包人和监理人查阅。1.6.2.2如果某工程、工艺或工作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该工程、工艺或工作开始10天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1.6.2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后5日内免费提供施工图纸2套(含编制竣工资料的图纸)。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1.10化石和文物1.10.1 补充以下内容: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11.3款的规定办理。2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2.8 其他义务2.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
6、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具备工程开工条件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涉及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障碍时,负责与有关各方及时协调解决,施工单位应予以协助。(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3天提供相关地质资料。(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已经包含在相关报价中,
7、不再另行计费。2.8.2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的相关手续和水电接口、管线敷设、拆除等一切费用,任何因用水、用电问题而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须发包人审批或备案后生效。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1)按4.3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11.3条规定,确定延长竣工期限;(3)按15.3条规定,所作出的变更决定及变更估价;(4)按23.1条规定,所作出的工程索赔事项的签认和处理;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
8、整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3.1.4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及时通知发包人。3.1.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4、承包人4.1.10 其他义务
9、(1)承包人必须按照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文)的规定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其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由于承包人未办理此项保险而造成不能取得施工许可证,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2)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人免费提供具备办公条件的现场办公室2间。(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用电,充分考虑工程所在地停电、电压偏低、负荷偏小的风险。任何因施工现场供电原因而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4)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用水,充分考虑工程所在地用水不便、停水、水压偏低等的
10、风险。任何因施工现场供水原因而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5)承包人应对开挖范围进行物探(须委托第三方探测并出具正式成果文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破坏及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 履约担保补充内容:4.2.1履约担保金额履约担保指基本履约担保。基本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不含暂列金额)的10%,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方式,通过承包人基本账户递交;如采用保函提供,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保函格式。4.2.2 履约担保有效期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发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前一直有效。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应在本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用地恢复经由发包人签
11、字认可和所有工程资料合格移交后无息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4.3.6发包人指定分包人(1)为了实施合同中要求的专业化或特殊工程或关键的、专项的材料、设备、供货,发包人可以通过独立的招标或询价选定其他施工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货人作为指定分包人,承包人须与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分包或供货合同。(2)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穿越特殊障碍物(如河流)、深井降水工程等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进行分包,分包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承包方应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方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导致本工程的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损失,承包方都要承担
12、连带责任。(4)指定供货材料的计量及结算方法:发包人指定供货人供应的材料到达现场后,由承包人指定人员对材料进行验收,并出具材料签收单。承包人将已验收材料的价款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中。(5)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与承包人的责任划分:有关指定分包的合同中,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与承包人的责任划分应在其分包合同中约定。(7)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对于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已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货物、材料或设备的支付,在监理人签发支付证书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先期支付证书中包含的该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应得款项的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支付给指定
13、分包人或供货人;如果承包人未提供这样的证明,发包人有权根据监理人签发的证书,直接向指定分包人支付按分包合同应付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款项(扣除保留金),并从将按所代付款项的15%向承包人收取管理费。监理人在签发给承包人下一期支付证书时,应从中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额。4.3.7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1)承包人可以将穿越河流、深井降水工程等承包人无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承包人委托前必须经发包人批准。该分包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技术及协调等由承包人负责。当承包人委托的分包人在该工程项目中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不能满足本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可更换分包人,但必须获得发包
14、人的批准。(2)如承包人将穿越河流、深井降水工程等承包人无相关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分包人,不论是否经过发包人同意,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其履约担保,如相关担保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将向承包人追偿差额部分。4.4 联合体 本项目不采用。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3增加“承包人进场前应提供一份项目经理及现场施工管理授权书给发包人,明确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印章的权限同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4.5.5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列名单委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且常驻现场进行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上述人员与投标文件中不符或
15、长期不到位,视同承包人转包,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2.1条承包人违约处理。4.5.6 对承包人及项目经理的履约考核: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及项目经理个人的履约进行考核、备案,并在后续项目招标中予以参考。4.5.7 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压证制度。承包人提供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相应资格证书原件至本合同标段全部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4.5.8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2天及以上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同时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2 本条修改为: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所派往本工程的人员应与合
16、同协议书附件相符:(1) 按合同协议书附件所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安全员和管理人员应按监理人要求及时到位。未经监理人的批准,不得更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更换,需经监理人批准、审核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2) 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以及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3) 尽管承包人已按合同协议书附件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
17、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4.6.3 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并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作变更,必须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人,并经发包人同意方可执行。4.6.4 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驾驶员、爆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上岗;承包人应在按通用合同条款第4.6.1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补充以下内容4.7.1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论何种缘
18、由引起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更换,即使发包人同意,对承包人按每更换1人次收取2万元违约金。若出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离开工地2天及以上,发包人将按每发现1人次对承包人收取5000元违约金。4.7.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更换现场人员的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按监理人员要求将人员调离本工程管理范围,否则发包人向承包人按5000元/人.次收取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在48小时内安排经监理及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监理人将视其为无法胜任现场工作:(1)对承包人工程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19、(3)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及监理人正常工作的人员;(4)违反发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人员;(5)无证上岗的人员(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7 承包人应执行政府有关民工工资的管理规定及发包人关于民工工资的相关管理办法。如发生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政府部门或发包人处索要工资的情况,则每发生1次,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5万元违约金;若发包人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将按所代付民工工资总金额的15%向承包人收取管理费;并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及其关联单位企业以后的投标。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2 增加:承包
20、人应在每个月的20日之前将下月承包人所需材料的采购计划(包括材料品种、数量和采购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监理人审批。由于承包人未按时提供材料采购计划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1.3 增加: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持异议,可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承包人自购材料虽经监理人质量检验和验收,但不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5.1.4 除发包人书面认可外,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或设备,必须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主要材料价格表”填报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进行采购和施工,
21、否则,监理人不予验收,发包人对该部分材料款不予支付。5.1.5 发包人视工程具体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换相关材料及设备,对更换部分的价格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4条执行;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所选用的材料品质低于规定的品牌材料的同等水平,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投标时承诺的材料品质更换,但不补偿价差。5.1.6 对承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支付:对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负责材料或设备价款的支付,承包人应随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供上期支付证明,确认先期的支付证书中包含的该供货人的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支付;如果承包人未提供这样的证明,发包人有权根据监理人签发的证书,直
22、接向此类供货人支付按分包合同应付而承包人未支付的相应款项(扣除保留金),并按代为支付总金额的15%加收管理费。监理人在签发给承包人下一期支付证书时,应从中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额及相应管理费。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增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详见工程量清单“材料暂估单价表”。5.2.2 增加:承包人应在每个月的20日之前将下月所需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包括材料品种、数量和供应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按照承包人的月度需求组织材料供应。由于承包人未按时提供材料供应计划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2.7 为保证工程质量,本工程部分材料可能由发包人提供。
23、即在招标文件中,给出此部分材料(暂估价材料)的清单和价格表,投标人按此价格进行报价,合同执行中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发包人提供材料结算用量不得超过定额消耗量,实际供应量超出定额消耗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5.2.8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免除承包人对材料进行质量检验的责任。在本项目施工期间,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可能在施工现场或发包人指定的堆放地点进行交货验收,承包人需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开具验收合格证书,材料费用由发包人支付。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增加: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型号、规格、数量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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