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及护坡工程施工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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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方及护坡工程施工合同书发包方: 承包方: 2011年1月 项目土方及护坡工程施工合同书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基础上,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公司:二、承包范围本项目基础施工图范围内的基础土方的挖除、运输、消纳;土方及基础施工基坑支护、边坡沉降观测及基坑临时围挡等 。三、工期开工日期: 项目计划于2011年3月1日开工 (具体开工日期以双方约定符合开工条件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期:项
2、目计划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竣工总日历天数:31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合格 五、承包方式:固定总价合同(措施费及其它费用固定包死,分部分项部分综合单价及工程量包死,土方开挖及护坡方案不变的情况下结算时不再调整);六、合同价款:人民币2273388元,金额(大写):贰佰贰拾柒万叁仟叁佰捌拾捌元整 1. 本合同价款已包括全部技术措施费(包括工程所需的专家会审及各种相关的技术支持)、水电费、机械费、各种管理费等。2. 本工程(含场外临近道路撒水防尘、照明等)所消耗的全部水、电费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任何情况不得调整(含政府水、电调价)。3. 作为合同附件的投标报价书中未注明项
3、目及未报价部分视为乙方已将该项包含在合同单价中。七、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2月 日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 方(盖章):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结合具体工程实际需要,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发包人:指在合同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 承包人:指在合
4、同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5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6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工程师: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监理工程师,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甲方工程师。1.8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9 工程: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
5、围内的工程。1.10 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1 变更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变更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计算方法变更的合同价款。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3 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书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4 开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开始的日期。1.15 竣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通过北京市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
6、且取得验收合格报告的日期。1.16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指定的设计院审核确认的,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7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8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1
7、.2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 本合同书中的条款;(2) 签字确认的洽商、变更、补充合同等书面协议或文件;(3) 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 (5)投标书及其附件;(6) 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7) 经甲
8、方或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确认的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图纸及技术文件;(8) 业主提供的图纸及其它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合同条款内约定的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
9、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同时执行甲方的技术标准。具体要求同招标文件。4、图纸4.1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日期: 合同签订后5日内 。乙方向甲方提供基坑设计图纸的日期: 合同签订后10日内 。4.2 甲方提供图纸套数: 2套 ;如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甲方可代为加晒或复制,加晒或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向甲方提供图纸纸套数为6套。4.3 本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一切有关图纸的设计变更及洽商必须由甲方、监理及设计方负责本工程的专业设计师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4.4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相关资料转借第三人观阅或复制。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
10、应将剩余全部图纸及相关资料退还甲方。如出现违约情况,甲方所受到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4.5 竣工图:乙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依据甲方要求需向甲方免费提供竣工图及完整竣工资料(共四套),同时提供竣工图电子文档,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万元罚款。二、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甲方应在乙方进场施工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2 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征得甲方批准的。5.3 甲方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派驻
11、的工程师:姓名:张昊阳 职务:工程总监职权:甲方驻现场的工程技术管理的全权代表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任何权利与义务。6、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监理工程师可委派其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
12、等效力。乙方对监理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确认。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监理工程师应给与纠正。6.2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6.3 乙方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
13、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给予执行。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4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6.5 如需更换监理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乙方项目经理7.1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职权: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力,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7.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
14、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及监理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7.4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乙方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7.5 乙方如需要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各方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经理,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如甲方、监理不同意更换项目经理,乙方不得更换,并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职权,履行义务。7.6 甲方、监理单位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
15、理,乙方必须在7天内完成。8、甲方工作:8.1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使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 (2)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源点,乙方必须自行由该电源点接至施工位。(3) 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此等资料只供乙方参考,乙方需自行确定其准确性,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4) 办理应由甲方提供的有关证件及批件。(5) 提供和交验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6) 甲方负责组织各方进行设计交底。(7)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8) 监督并督促乙方按合同约定之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履约。(9) 甲方
16、有权对乙方拖延工期、违反施工操作规程、出现质量事故、未能进行健康安全文明施工等现象进行每次2000元至20000元罚款。9、乙方工作:9.1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乙方按甲方及监理公司要求时间提交所承包工程的各项进度计划,并按甲方及监理公司要求修改进度计划。乙方按照经甲方及监理公司审定的进度计划安排施工进度。(2) 乙方应根据合同精心并努力地按合同规定的范围及其所必然隐含的工作进行设计、实施及完成工程,并及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3) 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计划。(4) 向甲方和监理各免费提供现场办公室一间,每间15平方米。(5) 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
17、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相关费用。(6)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及临近道路清洁卫生、车辆运输安全、环境保护及防火工作,如因施工期内的不当行为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乙方必须全数接受该项处罚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责任及损失;并且甲方有权另外追加处罚。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如因乙方原因损坏,所发生的修复及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7)如施工过程中发生扰民及民扰问题由乙方出面洽谈,具体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而定。(8) 施工现场及临近道路的整洁卫生、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
18、定(即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2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京政办发200210号文件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即时发布的各种相关文件等),并承担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环境保护工作:乙方必须按北京市有关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工地外围要全部硬遮挡,工地内所有土堆、料堆都要覆盖,现场进出口设洗车水槽。工地主要道路必须硬化,有保洁员定时洒水保障降尘等。乙方如有违反上述规定,除被追究其行政责任外同时处以重罚,乙方必须全数接受该项罚款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责任及损失.(10) 乙方应将环保措施和要求用文字标牌标示在施工现场,使工作人员即时看到环保要求和制度,并予以自觉遵守。(11) 对于已竣工工程但尚未交
19、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该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支付费用修复。(12) 对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13) 乙方承诺若甲方资金周转困难时可缓付工程款,并保证不影响工期、按时、足量支付人工劳务费,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压、挪用、延付、不全额支付其约定费用,否则甲方不予支付后续工程款,乙方自行承担由于拖欠劳务费造成影响的一切责任及损失。(14) 乙方必须积极有效的与后续施工单位做好已完工程的移交工作,承诺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内撤场,以保障后续工程顺利进行;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
20、失,合同工期不予顺延。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10日。工程师及确认的时间:接到乙方资料后5天内。10.2 乙方必须按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乙方施工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及顺延工期,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书约
21、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
22、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开工手续不全,所造成的损失,3天之内乙方自行承担,若超过3天双方协商解决,除此之外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无费用补偿。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给甲方和其它承包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3) 不可抗力;(4) 本合同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
23、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13.2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应立即报告甲方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并及时就延误的情况、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连同追回延误工期的措施及其额外费用、工期顺延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若影响工期事件发生3日内未提出书面报告,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同时工期不予顺延。13.3 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使得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甲方可认为乙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4、工程竣工14.1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不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拖延一天,违约金为工程总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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