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庄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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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C标段合同协议书发包人: 贵阳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零一二年 月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贵阳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强仕超 法定注册地址: 贵阳市友谊路1号佳苑福邸4楼 承包人(全称): 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遵富 法定注册地址: 贵阳市沙坡路1号 发包人为建设 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C标段施工 (项目名称,以下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招标投标法
2、、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C标段施工 工程地点: 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 工程内容: 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C标段施工施工图所示全部土建、水电、弱电等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53821.38平方米,(其中地下室车库为23841.75平方米,A-3#塔楼29979.63平方米) ,结构类型: 框剪 ,檐口高度:93.3米。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立项批准号文号: / 资金来源: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市财政资金及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
3、围承包范围: 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C标段施工施工图所示全部土建、安装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2012 年 / 月 /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3 年 / 月 /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480日历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五、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 陆仟陆佰零贰万捌仟零肆拾玖元捌角玖分 (人民币)(小写) :.元其中:暂列金额: /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 / 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 元专业工程设备暂估价: / 元六、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4、冯西军 职称: 高级工程师 身份证号: 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号: 00042445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七、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澄清文件及答疑文件)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9、发包人发布的管理的制度、标准、方法;10、其他合同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八、
5、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十、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一、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捌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贵阳市公共住宅 承包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建筑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
6、(签字或盖章)项目负责人: 陈海华 (签字) 项目经理: 冯西军 (签字)工程负责人: 马天喜 (签字) 技术负责人:谭化平 (签字)联系电话: 13885064023 联系电话: 08515952001 开户银行:建行贵阳京瑞支行 开户银行: 农业银行贵阳市紫林支行 账号: 52001433600052511306 账号:170001040005649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盖章) (盖章)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 贵阳市公共住
7、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1.2.6监理人: 贵州正业监理工程有限公司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代表。姓名: / 。职称: / 。联系电话: / 。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1.1.3.2永久工程: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C标段施工。1.1.3.
8、3临时工程: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按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筑建通【2011】78号执行;按其他方式执行。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3.10永久占地: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3.11临时占地: 发包人用地范围内的场地 。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6其他1.1.6.1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
9、承包人共同聘请的或者委托社会公信机构推荐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应当分别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聘用协议。1.1.6.2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者的组合。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
10、通用合同条款;5、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澄清文件及答疑文件)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9、发包人发布的管理的制度、标准、方法;10、其他合同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但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有约定的内容,具有与专用合同条款的同等的优先解释顺序,但其中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抵触的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
11、构成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但是任何补充或者修改性质的协议不能与上述合同文件内容有实质性的不一致,否则为无效补充或者修改,对合同双方不具有合同约束力。1.5合同协议书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
12、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个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不按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7天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3套图纸(其中包括编制竣工图所需)。
13、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当予以书面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等(包括电子版本),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借、复印、出让、泄露给第三方,如发生泄密,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局部变更设计要求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实施变更前7日内。(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3 份。(4)监理人批复承包
14、人提供文件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资料后7日内给予批复。(5)其他约定: 合同谈判约定 。1.6.3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1.7联络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5、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8)发包人(包括
16、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同一来往信函拒不签收达三次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期前 7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文物保护、建筑、林木、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
17、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8其他义务(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
18、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位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以监理合同为准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3.3监理人员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
19、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8为他人提供方便(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
20、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4.3分包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1)电梯安装(商场除外)配合费按每台/4000元(不含脚手架费),市政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电视等由乙方配合(包括补洞收口)收取配合费200.00元/户。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2.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
21、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承包人经发包人书面许可后,可以更换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前提是资质不得低于合同中要求的资质。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对合同中派驻的项目经理、总工和项目管理人员(已经发包人确认后)进行调换,不得挂牌任职。若出现调换好挂牌任职情况,发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并相应作出经济处罚。其中项目经理50万元,总工程师30万元,各专业、部门(如质量、安全)负责人5万元.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调换的,必须报经甲方考核签字认可后才能生效。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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