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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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率,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管理。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沈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站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具体负责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四条 订立施工合同应当具
2、备以下条件:(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三)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四)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第五条 签订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或资格。发包方应当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取费资格。第六条 当事人双方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文本。第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参照国家或省有关工期的规定,确定相应的工程工期。对工期有严格要求的工程,可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或工期延误的奖罚措施。第八条 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
3、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承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数量、到货时间以及结算方法。第九条 招标投标的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确定合同价款。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等问题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第十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在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的情况下,可以将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以及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专业工程发包必须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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