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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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地(市)建设行政
2、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3、)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八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九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
4、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二)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
5、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招标;(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单位;(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四)发
6、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五)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
7、技术规范;(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九)项目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变更和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十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投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并制作答疑纪要。答疑纪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第十八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收取招标代办费。委托监理的建设工
8、程项目,并由监理单位代理招标的,按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办理。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项标底。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承担编制标底工作:(一)有固定的场所;(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造价工程师;(三)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以上;(四)注册标底编制人员3人以上。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福建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其他专业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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