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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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043号)文件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修订而成。本规范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提出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本规范在控制施工质量验收的同时,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反映建筑领域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强了节能、环境保护、可再生能源利用与落实使用功能的要求。本规范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并深入工程实际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根据建筑节能
2、工程的发展需要,对原规范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一些内容,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最终形成送审稿。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了三章: 1)地源热泵换热系统;2)太阳能光热系统;3)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2增加了三个附录: 1)外墙节能构造中保温材料粘贴饱满度剥离检查检验方法;2)保温浆料干密度、抗压强度、导热系数同条件养护试验方法;3)中空玻璃密封性能检验方法。 3在内容上增加: 1) 管理方面: 节能认证的产品 2) 设计校验方面: 窗墙面积比校验 ;建筑能效测评达到设计要求。 3) 技术内容方面: 功能屋面;有机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防火隔离带的要求;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
3、属装置 ;地源热泵地埋管换热系统岩土热响应试验 ;减少见证检验数量。本规范共分18章和6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供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地源热泵换热系统、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技术与管理3.2 材料与设备3.3 施工与控制3.4 验收的划分4 墙体节能工
4、程4.1 一般规定4.2 主控项目4.3 一般项目5 幕墙节能工程5.1 一般规定5.2 主控项目5.3 一般项目6 门窗节能工程6.1 一般规定6.2 主控项目6.3 一般项目7 屋面节能工程7.1 一般规定7.2 主控项目7.3 一般项目8 地面节能工程8.1 一般规定8.2 主控项目8.3 一般项目9 供暖节能工程9.1 一般规定9.2 主控项目9.3 一般项目10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10.1 一般规定10.2 主控项目10.3 一般项目11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11.1 一般规定11.2 主控项目11.3 一般项目1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12.1 一般规定12.2 主控项
5、目12.3 一般项目13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13.1 一般规定13.2 主控项目13.3 一般项目14 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工程14.1 一般规定14.2 主控项目14.3 一般项目15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15.1 一般规定15.2 主控项目15.3 一般项目16 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16.1 一般规定16.2 主控项目17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17.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17.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18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附录A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附录B 保温材料粘贴面积比剥离检验方法附录C 保温浆料干密度、抗压强度、导热系数同条件养护试验方法附录D 中空玻璃密
6、封性能检验方法附录E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附录F 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供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供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地源热泵换热系统、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光伏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1.0.3 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
7、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2 术语2.0.1 保温浆料 insulating mortar 由无机胶凝材料、添加剂、填料与聚苯颗粒、膨胀玻化微珠或其他轻骨料混合而成的预混料,使用时按比例加水搅拌混合而成的浆料。又称保温砂浆。2.0.2 外门窗 outside doors and windows 建筑围护结构上有一个面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门或窗。2.0.3玻璃遮阳系数 shading
8、coefficient 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标准3mm透明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的比值。2.0.4透明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可见光能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2.0.5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2.0.6照明功率密度( LPD )Lighting Power Density建筑的房间或场所,单位面积的照明安装功率(含镇流器,变压器的功耗)。2.0.7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
9、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2.0.8进场复验 site reinspection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2.0.9 见证取样送检 evidential test 施工单位在监理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2.0.10 现场实体检验 in-situ inspection 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10、的活动。简称实体检验或现场检验。2.0.11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proof document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2.0.12核查 check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等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2.0.13 型式检验 type ins
11、pection 由生产厂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指标进行的检验。其报告称型式检验报告,通常在产品定型鉴定、正常生产时规定时间内、工艺参数改变或有型式检验要求时进行。3 基本规定 3.1 技术与管理3.1.1 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从新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应获得监理及建设单位的确认。 3.1.3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2、,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3.1.4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1.5用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的各项检测,除本规范第17.1.6 条规定的以外,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3.2 材料与设备 3.2.1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3.2.2
13、 建筑节能工程宜优先选用通过节能认证的产品或通过节能标识的产品。公共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建筑应选用通过节能认证的产品和通过节能标识的产品。3.2.3 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 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3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重要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和各章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随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
14、取样送检。当复验的结果出现不合格时,可增加一倍抽样数量再次检验,仍不合格时,则该材料、构件和设备不得使用。4经产品认证或标识符合要求的节能材料,进场验收时,其检验数量可以减少一倍。在同一工程中,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节能材料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后的检验数量可以减少一倍;5 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2.4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除有规定外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2.4的规定。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本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表3.2.4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15、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2891516252650519022355911501512802815005011200120132008132032503.2.5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预制构件和定型产品,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的外墙外保温工程,相关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涉及外墙保温工程的检验报告中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检验等主要项目。当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无明确规定时,不应超过2年。3.2.6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防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和建筑设计防火
16、规范GB 50016 等标准的要求以及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3.2.7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3.2.8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3.2.9 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 3.3 施工与控制 3.3.1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3.2 建
17、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3.3.3 使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时,必须制定火灾应急预案。3.3.4 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3.4 验收的划分 3.4.1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4.1 划分。 2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
18、批进行验收。 3 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4 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内容与其他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内容相同且验收结果合格时,可采用其验收结果,不必进行重复检验。5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表3.4.1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序号分项工程主要验收内容1墙体节能工程主体结构基层;保温层;抹面层;饰面层;保温隔热砌体等2幕墙节能工程主体结构基层;隔热材料;保温材料;隔汽层;幕墙玻璃;单元式幕墙板块;通风换气系统;遮阳设施;凝结水
19、收集排放系统等3门窗节能工程门;窗;玻璃;遮阳设施;通风器等4屋面节能工程基层;保温隔热层;保护层;防水层;面层等5地面节能工程基层;保温层;保护层;面层等6供暖节能工程系统形式;散热器;自控阀门与仪表;热力入口装置;保温材料;调试等7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系统形式;通风与空气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绝热材料;调试等8空调与供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系统形式;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管网;自控阀门与仪表;绝热材料;调试等9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低压配电电源;照明光源、灯具;附属装置;控制功能;调试等10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冷热源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控制系
20、统;监测与计量装置;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等11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工程岩土热响应试验;钻孔数量、位置及深度;管材、管件;热源井数量、井位分布、出水量及回灌量;换热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绝热材料;系统调试等12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集热器、储热水箱、控制系统、管路系统13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光伏组件、逆变器、配电系统、储能蓄电池、充放电控制器等 4 墙体节能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采用板材、浆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4.1.2 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
21、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4.1.3 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 锚固件及锚固节点做法; 4 增强网铺设; 5 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6 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位置、界面处理、锚固、板缝及构造节点; 7 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8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9 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 10 各种变形缝处的节能施工做法。 4.1.4 墙体节能工
22、程的保温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等保护措施。 4.1.5 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1000m2扣除窗洞后的保温墙面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4.2 主控项目 4.2.1 用于墙体节能工程的材料、 构件等, 其品种、 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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