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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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 13-42-2012 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12代替DBJ 13-42-2008 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oductionand construction of ready-mixed concrete(征求意见稿) 2012-XX-XX发布 2012-XX-XX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oductionand construction of ready-mixed concre
2、teDBJ 13-42-2012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12主编部门: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2年X月X日2012年 福州前 言本规程是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科20XXXX号文的要求,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为主编单位,以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福建源鑫建材有限公司为参编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在本规程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充分考虑了近年来福建省各地原材料的一些变化,参照了许多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针对近年来省内预拌混凝土在生产和施工中出现的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广泛收集资料并注意调查研究和实验验证,对一些主要问题反复修
3、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根据相关标准及管理要求,对预拌混凝土掺合料使用限量进行了规定;2、根据我省目前原材料应用水平,对采用人工砂、淡化海砂等其它类型骨料及钢渣、沸石粉等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应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生产应用;3、对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交货检验和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质量的检验三者的区别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4、强调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使用配合比应定期进行性能验证。本规程由总则、原材料控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混凝土质量检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共五章组成。 本规程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
4、经验,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以供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编制单位: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参编单位: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郑敏升 黄文巧 何希铨 高庆强 邹可建陈周与 王世杰 刘振光 张健全 陈乘鑫郑金福 陈德育 黄有龄本规程主审人员:本规程审定人员:目 录1、总则(1)2、原材料质量控制(2)2.1 一般规定 (2)2.2 水泥 (2)2.3 骨料 (3)2.4 水 (4)2.5 外加剂 (4)2.6 矿物掺合料 (5)3、生产过程质量控制(6
5、)3.1 一般规定 (6)3.2 混凝土配合比确定与调整 (6)3.3 计量与搅拌 (7)3.4 混凝土生产开盘鉴定及生产过程中的抽查 (8)3.5 运输 (9)3.6 设备维护 (9)4、混凝土质量检验(10)4.1 一般规定(10)4.2 质量检验(10)4.3 合格判定(11)5、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3)5.1 一般规定(13)5.2 混凝土输送(13)5.3 浇筑(15)5.4 养护(15)附录A 混凝土开盘鉴定表格(18)附录B 混凝土交货检验表格(19)附录C 规范性引用文件(20)条文说明1、总则(22)2、原材料质量控制(23)3、生产过程质量控制(26)4、混凝土质量检验(3
6、1)5、施工过程质量控制(33)1 总 则101 为适应福建省建筑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提高混凝土施工技术水平,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103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设置技术与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技术合格的检测人员和试验设备齐全的试验室。10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保存并积累完整的生产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和质量检验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并至少保存五年。105 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及检验的岗位操作人员均应持证上岗。10
7、6 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及环保要求。2 原材料质量控制2. 1 一般规定211 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原材料进厂必须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后方可使用。212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供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并以书面形式确认。进厂的原材料必须有相应的产品说明书、每批产品的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编号应与原材料实物一致)以及具抽样型式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使用上述
8、资料不齐全的产品。213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用原材料必须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使用。21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其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建设、施工、设计以及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其指定的水泥、外加剂与掺合料等原材料产品。2. 2 水泥221 水泥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要求。222 选用水泥品种应符合下列规定:2221 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施工的要求及所处环境,选用适当的水泥品种和等级;2222 应使用旋窑工艺生产的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并相对固定水泥供应厂家。223 散装水泥进厂必须同时附有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散装水泥卡片,
9、按不同的品种、等级分别存储在专用的仓罐内,做好明显标记并对其品种、级别、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224 进厂水泥应按国家标准逐批进行检验,安定性、凝结时间、需水量比、细度和三天强度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编号水泥为一批,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吨,不足500吨仍按一批进行检验,且每批抽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225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进厂的散装水泥进行温度监控。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重新检验并相应调整配合比。23 骨料231 砂石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2)、建设用砂
10、(GB/T 14684)、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1)、混凝土中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J/T 13-116)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的要求。232 进厂的砂、石原材料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产品检验报告,且每半年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一次抽样型式检验。当使用新产源的砂或石时,应增加骨料碱活性检验。233 砂、石原材料应按不同产地、规格分别堆放,堆放场地应搭设雨棚并设置分隔挡板,不得混杂,并有明显标记。在其装卸与运输、贮存过程中应保持洁净,严禁混入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质。234 进厂的砂、石原材料须经检验合格后
11、方可使用,且应以同一产地、同规格且不超过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上述规定数量者也按一批进行检验。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235 当使用淡化海砂、有氯离子污染的砂、人工砂、混合砂等其他类型骨料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可能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指标进行试验,经专家论证确认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并对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无不良影响时方可使用。2. 3. 6 对于淡化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应以同一产地、同规格且不超过200m3或300t为一批,不足上述规定数量者也按一批进行检验。此外,氯离子含量及贝壳含量应符合表2.3.6要求。表2.3.6 淡化海砂或
12、有氯离子污染的砂氯离子含量及贝壳含量要求项 目指 标混凝土强度等级C40混凝土强度等级C35C30混凝土强度等级C25C15氯离子含量()0.02贝壳含量(按质量计,%)3582. 3. 7 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应以同一产地、同规格且不超过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上述规定数量者也按一批进行检验。此外,石粉含量应符合表2.3.7要求。表2.37 人工砂及混合砂的石粉含量要求项 目指 标混凝土强度等级C60混凝土强度等级C55C30混凝土强度等级C25石粉含量(%)MB1.05.07.010.0MB1.02.03.05.0238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混凝土结构用砂、石料,应采用砂浆棒(快
13、速法)或砂浆长度法进行骨料的碱活性检验。经上述检验判断为有潜在危害时,应控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不超过3kg/m3,或采用经论证能有效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措施。24 水241 混凝土生产用水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要求。242 除自来水外,其它来源的水必须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可能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指标进行试验,经专家论证确认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并对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无不良影响时方可使用。243 混凝土企业设备回收水可使用在部分混凝土中,但不宜用于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土及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凝土的拌制,且不得用于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的拌制。25
14、 外加剂251 预拌混凝土用外加剂技术指标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膨胀剂(GB 23439)、混凝土防水剂(JC 474)以及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GB 50119、DBJ 13-77)的要求。用于防水工程中的外加剂技术指标还应同时符合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DBJ 13-39)中对外加剂的要求。252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外加剂对水泥的适应性等技术条件,通过试验确定使用外加剂的品种与掺量。253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选用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外加剂供应商。2
15、54 进厂的外加剂必须同时附有产品说明书(并标明产品主要成分)、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和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检验报告,必须每半年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一次抽样型式检验。对于首次使用的外加剂,必须经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存放期超过三个月或使用间断三个月以上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相应调整配合比。255 外加剂产品应按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数量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出厂编号且供应量50吨(抗裂防水剂与膨胀剂为200吨)为一批,不足供应量亦按一批进行检验。26 矿物掺合料261 粉煤灰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 14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
16、灰(GB/T 1596)的要求;磨细矿渣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在水泥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DBJ 13-66)的要求。2. 6. 2 预拌混凝土应使用II级以上的粉煤灰、S95以上级别的磨细矿渣粉,其掺入量应根据原材料与工程情况进行配合比试验后确定。使用单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4(大体积混凝土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2);使用两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3(大体积混凝土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1.5)。当水泥中混合材掺量在20%以上时,混合材超出部分应计入掺合料掺量。2. 6. 3 当使
17、用钢渣、沸石粉等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可能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指标进行试验,经专家论证确认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并对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无不良影响时方可使用。264 掺合料进厂时必须同时附有产品合格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及散装卡片,且每半年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一次抽样型式检验。265 掺合料应按不同等级、品种分别储存在专用的仓罐内,做好明显标志并防止受潮或其它有害物质混入。266 掺合料必须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数量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出厂编号为一批,且每批不得超过200t。3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31 一般规定311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
18、质量控制应包括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计量、搅拌、混凝土质量检验、运输等工序的控制。312 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的规定。313 在混凝土生产工序中应取得相关质量数据,采用相应质量管理统计方法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指导后续生产。314 交货时,生产企业必须向需方提供有关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每车发货单。发货单内容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的有关要求。315 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生产企业应做好有关天气、生产、检验等记录,根据天气变化对混凝土生产做出相应调整。此外,对水泥入仓温度影响混凝土性能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316 生产浇筑同一
19、部位的混凝土,应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原材料。317 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供与使用预拌混凝土有关的项目作业性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混凝土浇注时间、浇注部位、数量、强度等级、抗渗等级等。混凝土生产通知单应于混凝土浇注前三天由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混凝土生产企业。32 混凝土配合比确定与调整321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进行。322 预拌混凝土生产坍落度的确定应考虑天气变化、运输距离、现场停置时间、施工条件准备、卸料时间长短等因素。323 预拌混凝
20、土的用水量应符合以下规定:3231 卵石不应大于180kg/m3,碎石不应大于190kg/m3。3232 混凝土强度设计等级不大于C15可不受此限制。在保证预拌混凝土可泵性要求下应尽量降低混凝土砂率。324 应建立相关的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储备及生产备用配合比的使用管理制度。生产使用配合比应进行性能验证,且频率一年不应少于一次。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由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性能验证。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并经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审定:1) 对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时;2) 混凝土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3. 2. 5 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的输入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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