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精选文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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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3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渡性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唐纳德A威特曼编苏 力等译根据Blackwell Publishers Ltd 2003年版翻译 目录目录3序9致谢10第一编科斯定理12第一章:社会成本问题2编者引言2一应予考察的问题2二问题的相互性2三损害责任的定价制度3四无损害责任的定价制度4五这个问题的再例证5六考虑到市场交易的费用6七权利的法律界定和经济学问题8第二章:科斯的费用9编者引言9导论9议价问题9结论11第二编财产权利、责任规则和规制13第三章: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14编者导言14一导论15二法授权利的设置16三保护和规制法授权利的规则
2、17四本文的理论框架与污染控制规则20五本文的理论框架与刑事制裁22第四章:责任规则的经济学理论24编者引言24一应用领域:适用于侵权法而非契约法的经济学24二预防措施的经济学25三对预防措施的集中控制25四在责任规则下由两方控制的情形26五责任规则27六改变行为的数量29七其他评论29参考书目30第五章:整合侵权、合同和财产法:防范模式31编者引言31防范模式32概括与总结38第六章:关于法律侵扰39编者引言39一情况一:土地特征已事先确定40二情况二:土地特征取决于首用者41三情况三:土地特征由后到方决定41四情况四:土地特征由后到方决定,但他本不该在那儿42五延长43第七章:损害责任还是
3、安全规制44编者引言44一导言44二决定责任与安全规制相对可欲性的理论因素45三主要通过责任控制的行为:典型侵权48四受重要规制的活动49五总结性评论51第三编知识财产52第八章:错误、披露、信息与合同法53编者引言53导论53一错误与风险分配54二信息生产与披露义务56三单方错误与披露义务60结论60第九章:版权法的经济分析62编者引言62一版权经济学基础63二适用66第十章 作家和艺术家的道德权利:一个比较视角的法律经济学分析72编者引言72一导论72二作品完整权73七. 结论81第四编合同与质保83第十一章:消费者产品质保理论一种84编者引言84一剥削理论与信号理论对于保证条款的影响85
4、二投资理论对于质保条款的解释86三对理论的经验考察88结论89第十二章:固定价格与现货价格合同:一种关于风险分配的研究91编者引言91一导论91二归纳评论93第十三章:企业理论与特许经营合同结构94编者引言94一导言94二制度结构94三对于特许经营的资本市场解说95四一种替代解说96五其他争议98六. 总结98第十四章:交易费用决定 “不公平”合约安排99编者引言99一“迟延”(Hold-up)问题100二合同解决方法101三“不公平”合同条款102四不平等的议价力量103五结论104第十五章:合同理论的法律经济学分析106编者引言106一引论106二强制执行承诺107三国家提供规则完善合同的
5、功能108四信息强制的规则111五完善合同的非经济学方法111六结论112第五编公司和公司融资113第十六章:公司理论中的有限责任114编者引言114一风险转移何时不成争点?115二股东扩展责任的费用116三限制责任的费用117四有限责任与侵权债权人119五结论119第十七章:公司理论:管理行为、代理费用和所有权结构121编者引言121一导言和摘要122二外部权益的代理费用124三关于公司形式的几个未解127四债务的代理费用128五一种公司所有权结构理论130七结论131第十八章:州法、股东保护及公司理论132编者引言132一问题132二特拉华州的“向最低点竞争”和资本市场133三公司理论:产
6、品竞争就是管理控制和管理裁量的市场137四法律在公司治理中的适当角色139概述和结论142第十九章:回应收购要约中目标公司管理层的适当角色143编者引言143一防御策略与股东福利144二支持目标公司管理层采取抵抗策略的论证147第二十章:内幕交易的规制150编者引言150一内幕交易与科斯定理151二为何公司想把宝贵信息之产权配置给管理者而非股东152三反对内幕交易的论辩153四限制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则155五总结和结论157第二十一章:公司重组与多样所有权益之处置:对破产中充分保护抵押债权人的一个评论158编者引言158一所有权益多样化的问题159二担保债权人的州法权利161三破产与担保债权人1
7、62四担保债权人与公司重组不确定性的费用163五破产政策和破产法典164结论165第六编家庭法166第二十二章:婴儿短缺的经济分析167编者引言167导论167一收养市场的非均衡168二自由婴儿市场的缺陷169第二十三章:婴儿市场172编者引言172导论172目前情形173市场机制173反对观点174市场失败论175原则上的反对176概念误解的反对177结论178第二十四章:结婚、离婚与准租;或 “青春年华付与君”179编者引言179一导论179二为什么结婚?180三作为契约的婚姻181四离婚法182五性、年龄和婚姻市场182六准租、结婚和离婚183七保护准租的非正式方式184八保护准租的法定
8、方式185九结论186第七编犯罪和刑法187第二十五章:犯罪与刑罚:一种经济学进路188编者引言188一导论188二基本分析189三最优状况191四行为关系的改变191五罚金192八总结和结语195第二十六章:敲诈、私隐和交往自由197编者引言197导言197一敲诈的分类和它的新经济学原理198第八编规范204第二十七章:原始财产权的近似最优205编者引言205一一些前提和主要考虑206二有效规模的追求206三一些例子207四园艺业和财产权208五结论209文献目录210第二十八章:土地所有权211编者引言211引论211一土地个人所有213二土地群体所有的优点215三在所有者中分割土地:自由
9、、私隐、平等和社区219四标准的土地权利束:所有权和用益权223结论226第二十九章:公路安全和体育中的效率规则227编者引言227一 理论模型227二高速公路安全228三体育运动231四结论236第三十章:婚戒和承诺237编者引言237一导言237二违背承诺行为237三对钻石的需求238四解释钻石市场的变化238索引240序本文选的指导原则是为读者提供一个法律经济学分析的坚实基础。我选择了一些对于读者既符合直觉也很有趣的论文。大多数发表的论文都是为学界同仁撰写的。这意味着经济学论文通常充满了形式化的数学,有时只有经济学家同仁才会喜欢它。在这一文选中,我一般谢绝了这样的论文。并且当我选用了有少
10、数例外最初有数学公式的论文之际,我也删去了其中的数学部分。作为对数学的一种替代,文选中的论文提供了相当程度的经济学直觉。通过这种方式,读者可以把直觉运用于本书未涵盖的其它领域。此外,我还删去了原文大约75%。这不仅使本书定价降低3/4,而且使读者能集中关注其精华。我认为,论文太长,学生一般就只会浏览,而不是努力深入研读。原文针对的读者一般是不同的,那都是该领域的研究者。我努力删减这些论文,为了使它们更针对学生。对于经济学专业的学生,这一文选提供了一个暂停,不用看中级微观经济学课本中表述的枯燥理论。这里的理论表述比无休止地练习等成本曲线以及其他要生动得多。对于法学学生,这一文选创造了对法律的一个
11、整体看法。这与法学院形成对比,在法学院,侵权、合同以及公司法等都完全是作为分离的领域处理的,各自有自己的逻辑。我为每篇文章都提供了论文撰写的背景和语境。通过这种方式,本文选就不仅仅是没有明显联系的系列论文,而是一门更融贯的课程。为了有动力,我还收入了一些讨论争议问题的论文。法律经济学入门读本通常有大量敌视企业的材料。这一文选并不如此。我假定的是,阅读本书的人是想了解经济学分析可能如何解说法律而不是要听一些反对经济学理论的陈词滥调。文选中有两位诺贝尔奖获得者的作品,还有其它在法律经济学中非常有影响的作者的作品。我希望每个读者都能从这些文章中学到很多。而我正是如此。我感谢切瑞尔范德维尔(Chery
12、lVan de Veer)和佐索迪亚(Zoe Sodja)的艰苦努力,把作品原文转为文本形式。尽管有光学阅读器帮助,但这也不是一项轻易的工作。第一编科斯定理第一章:社会成本问题罗纳德H科斯(苏力译)编者引言我们从一系列有关“社会成本问题”的读物开始是很适当的。这篇文章是此后许多法律经济学分析的基石。它还是经济学中他引最多的论文,并成为罗纳德科斯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基础。这篇文章在许多方面都可圈可点。首先,它令人们认识到伤害者和受害者都是损害发生的输入因素。在科斯的论文发表之前,解决外在性问题(火车的火星引燃了农民在靠近铁路处种植的作物)的办法就是改变伤害者的行为(即,安装消除火星的装置)。科斯
13、的论文出来之后,人们就还必须考虑改变受害人的行为了(即种植那些不易燃的作物)。其次,这篇论文表明了私人市场可以解决经济学家此前认为只能通过政府解决的问题。在“社会成本问题”之前,人们认为,如果一位牧人的牲口践踏了邻居的玉米地却不承担损害责任,那么这个世界上就会有太多的损害,就需要对养育牲口征收一种“庇古”税。文章发表之后,人们意识到,如果农民减少的损失要大于牧主防止牲口损害玉米的费用,那么这位邻居农人就会付钱给牧主,让牧主不让他的牛损害玉米。更进一步,科斯显示了,在没有交易费用(即就议定并监督协议)的情况下,无论是农民有不受损害的权利还是牧主有侵害的权利,损害的数量都一样。这成了“科斯定理”的
14、基础。但在相反的境况下科斯更为有趣。科斯论辩说,交易费用的存在决定了最佳的制度和法律。一应予考察的问题本文关切地(的)是那些对他人有有害影响的商业行动。典型的例子是,某工厂的烟尘对相邻财产有不利影响。处理这种情况,经济学分析一般都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之间有分歧这里展开,经济学家大都延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分析。这类分析似乎已经导致大多数经济学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要求工厂主对受害者因烟尘所受的损失负责,或是按照烟尘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的相应货币损失向工厂主征税,或是最后把工厂赶出居住区(以及可以假定,赶出烟尘排放会对他人造成有害影响的其他地区),这些做法是可欲的。我的观点是,这些建议的做
15、法都不适当,它们导致的结果并不必然可欲,甚至通常不可欲。二问题的相互性这种传统进路趋向于遮蔽了这一必须作出的选择的性质。当甲伤害乙时,人们通常认为必须决定的问题是,我们应如何限制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所处理的问题具有一种相互的性质。要避免损害乙就要损害甲。真正有待决定的问题是:应当让甲损害乙呢,还是应当让乙损害甲?这个问题是如何避免更严重的损害。让我们考虑一个糖果制造商的真实案件,他的机器的噪声和振动影响了一位医生工作。要避免侵害这位医生,就要侵害这位糖果制造商。此案提出的问题本质上是(,)是否值得限制糖果制造商可能使用的生产手段,因此(并)以减少糖果产出这样一个代价来保证更多的医治工作。另一
16、个例子是,走失的牲口损害了相邻土地上的作物。如果牲口走失不可避免,那么,就只能以作物供给的减少为代价来获得牛肉供给的增加。这种选择的性质很清楚:你是要肉还是要作物。当然,应给出什么答案并不清楚,除非我们知道所获得的物品的价值以及为此所失去的物品的价值。再给一个例子,想想河水污染的问题。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只是鱼类死亡,那么有待决定的问题就是:损失的鱼类价值是大于还是小于那些造成该河流污染的产品的价值。当然,无须多言,这个问题必须从总量上并且从边际上予以考察。三损害责任的定价制度我打算从考察一个案件开始我的分析,在这个案件中,可以假定大多数经济学家都会同意,当造成损害的企业必须支付它造成的
17、所有损害并且定价体制平滑运作(这严格指的是定价体制的运作无须费用),损害问题就会得到完全令人满意的解决。走失的牲畜毁坏了相邻土地的作物为我们讨论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好例子。让我们假定,在相邻土地上,一位农民和一位牧主各自经营。让我们再假定,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牧主的牲口增多也(“也”可删掉?)增大了农民作物的损失总量。至于牲口增多造成了什么样的边际损害则是另一个问题。这取决于牲口一般是相互跟随还是并排漫游,取决于随着牲口增多以及其他类似因素的变化牲口一般说来会变得更不安定还是更为安定。就目前的问题来说,随着牲口增多,如何假定边际损害的大小不重要。为了简化论证,我尝试用一个算术的例子。我假定农夫为
18、土地设置栅栏每年花费9美元,每吨作物的价格是1美元。此外,我还假定牲口的数量与作物的每年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牲口数量(头)每年的作物损失(吨)每增加一头牲口带来的作物损失(吨)1112323634104鉴于(假定)牧主对牲口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如果牧主的牲口从2增加到3,他每年就必须多支付3美元,并且在决定畜群大小时,他会把这一支付以及其他费用纳入考虑。也就是,如果多生产的牛肉(假定牧主屠宰这些牲口)的价值不大于因此多支付的费用,包括多损害的作物的价值,他就不会增加牲口的数量。当然,如果使用狗、牧人、飞机、步话机以及其他手段可以减少损害,那么当采用这些手段的费用小于因此避免受损之作物的价
19、值时,就会采用这些手段。鉴于(假定)每年设置栅栏的费用是9美元,(再)假定不可能用其他更便宜的手段实现同样的目标,那么,如果牧主想有4头或更多的牲口,他就会付钱设立并维护栅栏。当栅栏树立之际,因损害责任而产生的边际费用就为零了,除非是牲口增加了就要有更坚固并因此价格更高的栅栏(因为牲口多了,牲口就更容易同时靠在栅栏上)。但是,当然,如同我的算术例子所显示的,对于只有3头或更少牲口的牧主来说,不设栅栏,而是为受损作物付账,这也许更便宜一些。人们也许会认为,如果牧主占据着相邻土地,那么由牧主支付全部作物损失,这一点会导致农民增加种植量。但情况并非如此。如果作物先前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出售,那么边际费
20、用就会等于作物实际种植数量的价格,任何扩大作物生产都会减少该农民的利润。因为在这种新情况下,有作物损失,这就意味着该农民在开放市场上会出售更少的作物,但他从给定产出中获得的收益还是一样的,因为牧主会就任何作物损失支付市场价。当然,如果(删去?)饲养牲口一般都会造成作物损失,因此畜牧业的出现也许会提高所涉及的作物之价格,并且诸多农民也会随后扩展他们的种植。但我只(开始牧业的出现开始会抬高作物的价格,然后农民就会扩大他们的种植。但是,我只想把注意力限于单个农民的情形。我已经说过,相邻土地上住了一位牧主,这不会导致这位农民增加产出,或许更确切地说,不会导致他增加种植量。事实上,如果牧主饲养牲口有任何
21、影响,那也会是减少了种植量。原因是,就任何一块地来说,如果受损作物的价值很大,乃至于未受损作物的销售收益还抵不上耕作这块地的全部费用,那么,就这位农民和这位牧主来说,更有利的作法就是达成一个不再耕作这块土地的交易。可以通过一个算术例子说明这一点。假定最初耕作某土地收获作物的价值是12美元,假定耕作这块土地花费10美元,那么耕作这块土地的净收益就是2美元。为简便起见,我假定农民拥有这块土地。现在,再假定牧主开始在相邻土地上经营,并且受损作物价值1美元。在这种情况下,这位农民从市场销售中获得了11美元,又因作物受损从牧主那里获得1美元,因此,该农民的净收益仍然是2美元。现在假定,牧主发现增加牲口有
22、利可图,尽管这样一来损害会增加到3美元;这意味着多生产肉类的价值要大于增加的费用,其中包括多支付的2美元损害赔偿。但是,这时,全部的损害赔偿支付会是3美元。对这位农民来说,耕作土地的净收益还是2美元。如果这位农民因任何不到3美元的支付而同意停止耕作自己的土地,那么这位牧主的情况会更好一些。而这位农民也可能因任何高于2美元的支付而同意停止耕作该土地。这里明显有一个空间供双方达成一个各方都满意的但会导致放弃耕作的协议我认为,很明显如果牧主对所出现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且定价体制平滑运行,那么,在计算牲口增多导致的费用增加之际,就会考虑到其他地方产值减少的因素。这一费用将同多产出的肉类的价值以及假定畜牧
23、业完全竞争最佳的畜牧资源配置这两点予以权衡。需要强调的是,其他地方的产出价值降低(这会加入到牧主的费用中)完全会低于正常过程中牲口可能对作物造成的损害。这是因为,由于市场交易,这块土地有可能不再耕作了。在所有的情况下,只要是牲口造成的损害(并且牧主愿意为此支付)超过农民使用该土地所支付的数量,这都是可欲的。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农民使用该土地所支付的数额会等于该土地使用的生产要素的全部产值与这些生产要素次优使用时(这会是这位农民为这些生产要素不得不支付的费用)多产出之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损害大于农民为使用该土地愿支付的数额,那么在其他地方使用这些生产要素多得的产值就会大于在考虑损害之后如此使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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