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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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摘要IAbstractII前言III第一章 破产清算会计概述11.1破产清算的相关概念11.2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体系的特殊性11.3 企业破产清算中有关财务问题3第二章 破产清算会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62.1我国破产清算会计研究现状6 2.2破产清算会计存在问题分析7 2.3跨国破产国际合作趋势11第三章 破产清算会计发展的若干建议及对策分析133.1完善破产清算组制度的若干建议133.2关于破产清算会计发展的对策分析14结 论.18参考文献19致 谢20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将被兼并或破产。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套完整的
2、破产会计核算规范。在操作实务中 ,会计人员只能依据破产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中的相关部分的精神来进行核算 ,这使得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不能够做到统一规范 ,给清算审计带来一定难度。 事实上任河一个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都面临着这种破产的可能性,由此而引起的企业清算是一个具体但又不同于日常核算的会计过程。如何反映破产企业价值运动的最后阶段并提供相应的财务信息,对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针对破产情况系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下面就破产企业清算过程中出现的几个会计问题作一些分析。关键词:破产,清算会计,破产清算IOn the problem in ban
3、kruptcy liquidation thoughtsAbstractAs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more and more promising enterprises will not be a merger or bankruptcy. However, there are not yet a complete set of bankruptcy accounting norms. Operating practice, the accounting personnel on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ankruptcy L
4、aw, Corporate Finance Law, Enterprise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in the spirit of the relevant parts of the accounting, which makes accounting bankruptcy liquidation can not be unified specifications, to bring some degree of difficulty clearing the audit. In fact any river in the operation of an enter
5、prise are faced with this possibility of bankruptcy, the resulting liquidation of the enterprise is a specific but different from the daily accounting of the accounting process. Movement of the bankrupt enterprise value to the final stages and provide appropriate financial information, safeguarding
6、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reditors to ensure the normal economic order has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this paper, for the bankruptcy system under changes in business environment following the process of liquidation of bankrupt enterprises to several accounting issues appear to ma
7、ke some analysis.Keywords: bankruptcy, liquidation accounting, bankruptcy and liquidationII前言朗显相对于传统会计而言,我国破产会计的研究和实践只有短短的20年时间。1985年2月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1986年8月3日,原集体所有制企业沈阳防爆器械厂被宣告破产,成为我国第一家破产企业;同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称老破产法),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财政部颁布了国有企业试
8、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2007年破产法的正式实施更为建立破产清算会计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不难看出,从企业破产实践到破产法规,再到破产会计,从破产会计理论到破产会计实践,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就破产会计本身而言,理论研究一直处于超前状态。在新破产法中,破产案件分为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类,其中的重整与和解没有必然联系(老破产法中,和解是整顿的前提),管理人贯穿各类破产案件,破产原因的界定、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案件的内容、流程与监管等,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实现了与国际破产一般规则的实质性趋同,由此要求破产会计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甚至进行一场重大
9、变革。 第一章 破产清算会计概述1.1破产清算的相关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终止过程中,为保护债权人、所有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依法对公司财产、债务等进行清理、变卖,以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依法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并且他们将清算按其原因划分为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破产清算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必须进行的清算。其情形有二:一是公司的负债总额大于其资产总额,事实上已经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二是虽然公司的资产总额大于其负债总额,但因缺少偿付到期债务的现金资产,未能偿还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现代破产法已从单纯的破产清算法向预防救济法方向扩展,但是
10、,破产清算仍然是所有破产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预防、救济不成时的必经程序。比如法国商法典.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企业已停止一切活动或重整已明显不可能时,得不经观察期宣布进行司法清算。”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由此可见,虽然破产清算概念的外延有了很大的扩展,但其作为公平有序的债务执行程序的内涵,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仍然可以定义为:破产清算就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的特定的法律程序。1.2破产
11、清算会计理论体系的特殊性(一)破产清算会计目标。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会计学科领域最基础的观念,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都是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会计目标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的用途;向哪些人提供会计信息;什么是有用的会计信息。持续经营下的财务会计目标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据以经济决策的有用会计信息。而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其会计目标尽管仍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但与持续经营下的会计目标相比发生了显著变化,破产清算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无论在提供信息的内容上,还是提供的对象、用途上均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二)破产清算会计对象和会计要素。破产清算会计对象破产清算会计对象是破产清算会计
12、所要反映和监督的内容,即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是指破产清算期间企业资产估价、变现、清偿及分配等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收支活动的总称。有观点认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资金运动。但笔者认为,从企业破产清算过程看,资金运动是客观存在的,因为破产清算企业要对财产进行变卖以清偿债务,这时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具体表现为“财产变现收入偿还债务”的运动过程,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资金就退出破产企业,资金运动就此终结,不再形成新的循环。(三)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主体假设。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之服务的一个特定单位。会计主体界定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13、。企业一旦破产清算,原来的会计主体就不再存在。破产管理人会计主体取代了破产清算组。用破产管理人代替清算组不仅是名称的变化,两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一是两者的人员构成不同。新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而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二是两者责任明确程度不同。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作了明确的、具体
14、的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试行)对清算组的职责规定较为原则,仅在其第24条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法律对清算组的行为没做具体规定。三是两者监督力度不同。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忠于职守和勤勉尽责义务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企业破产法(试行)对清算组成员的职务行为没有规定相关监督及责任追究措施。(四)破产清算会计确认基础、信息质量要求、计量属性及报告1.会计确认基础收付实现制在持续经营下,考虑到会计信息必须对经营决策有用,必须有助于准确反映企业各个期间的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应选择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的基础。但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由于破产企业停止了正常
15、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各方关心的是企业非现金资产的变现能力、债权的受偿程度,需要的是破产企业实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信息。因此,破产清算会计必须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来确定破产财产变现、债务清偿、清算损益等,这是由破产的终极性特征所决定的。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及时性、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是持续经营下对会计信息提出的质量要求,由于会计目标是向有关各方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因此,这些信息质量要求的大多数仍然适用于破产清算会计,但是,第一,谨慎性质量要求不再存在,因为谨慎性是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会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全经营者拥有的经济资源,对可能产生的资
16、产和收益不予估计,对可能产生的费用和负债予以充分估计。但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资产、负债等必须按实际发生数予以确认,不再存在谨慎与激进的可选择性。第二,重要性被全面性所取代。在持续经营下,会计核算应对交易或事项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而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要求会计核算全面地反映破产清算活动的所有方面,全面反映资产变现、债务清偿等情况。第三,破产清算会计不再要求会计核算满足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更加注重法律的要求,即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必须严格遵守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提供合法、公正的会计信息。 3.会计计量属性可变现净值会计计量属性是会计计量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构成因素,计量
17、属性是指被计量对象的特性或外在表现形式,即被计量对象予以数量化的特征或方面。在持续经营下,会计计量属性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但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众所周知,企业持续经营、资产继续使用是财务会计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前提。但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生成的会计信息源于过去发生的会计事项,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要对企业所有的资产进行清理、计价和变现以清偿债务,这样,在会计上要反映出资产的现时变现价值而非账面价值,可变现价值成为破产清算会计的计量属性。可变现价值的确定,主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利用资产评估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二是根据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对历史成本进行
18、调整。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引入可变现价值的概念,对于正确适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破产企业可以利用其账面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但在现实会计实务中,破产管理人成立时并未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资产评估,也就没有评估值可以利用。因此,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首先应当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历史成本进行调整,然后可以利用资产账面价值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以适应破产清算环境下资产计量属性的变化。 4破产清算会计报告破产清算会计报告是综合反映破产清算企业的清算过程及其结果的一种书面文件,是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总结。由于破产清算会计目标、会计要素不同于持续经营下的会计目标、会计要素,最终影
19、响到会计报告种类、内容等变化。就会计报告的种类而言,持续经营下的会计报表体系主要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构成;而破产清算会计报表主要由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清算财产表组成。就会计报告的内容而言,由于破产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有特殊要求,因此在破产清算会计报告内容的设计上有别于一般财务会计报告。以清算资产负债表为例,报表栏目不仅要披露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还应揭示资产的“预计可实现净值”和负债的确认数,资产应区分“用作担保的资产”和“普通资产”,负债应区分为“有担保的债务”和“普通债务”。就破产清算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的侧重点而言,破产清算会计信息应该由于破产企业债
20、务清偿的先后顺序而有所侧重,破产清算会计应侧重于向劳动债权人提供破产企业资产确认、估价、变现及清偿方面的所有信息。1.3 企业破产清算中有关财务问题(一)破产财产的界定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清算组就接管了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应及时向清算组移交会计档案、企业各种文书合同,移交的档案包括原企业的人事、财务等各种档案、文件、经济合同、债权债务证明、各种账册、报表以及企业的各种印章。清算组在此阶段,主要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审查企业以下事项:有无借机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付;以各种名义放弃自己的
21、债权。此阶段应着重借助于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职业判断,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破产企业的财产现状。在财产性质的判断上应运用会计谨慎性原则。(二)债权债务的确认破产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大多较低,财务工作不规范,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的处置状况和进度,一些债权已经具备坏账损失的核销条件,但企业没有及时办理核销手续而长期挂账,部分债务已经豁免或已经偿还,会计上未作相应处理,导致会计账实不符;部分收支业务应列入当期损益,但会计部门将其挂往来账处理,使会计报表中的损益类信息不准确;企业与主管部门、上级公司、财政机关之间的往来账务长期不核对,又形成了账账不符,
22、所有这些均导致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债权债务难以核对。清算组接手破产企业后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同企业原法人、财务人员逐笔逐项地核查破产企业的往来账款情况,复印有关合同、承诺书、借条等单据,作为催收账款的依据,对私人借款应尤为关注。处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是清算组的重要职责,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但应尽量听取采纳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专业判断,必要时应向法院请示,以免陷于单个事务而影响破产清算的全面工作。(三)破产财产的变卖除禁止流通货物和限制流通货物应由政府指定部门收购外,破产企业财产应委托专门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拍卖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整体出售。公开拍卖前清算组
23、必须做好存货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清算组应派专人会同原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参与会计事务所对企业的资产盘点和财产估价。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破产清算中占相当比重,必须进行重点清理、全面清理。存货清理种类多、数量大,对存货的质量难以核实,因破产企业多有残次毁损、冷背变质、滞销积压的商品,会直接影响到清算变现的价值,对此应予以关注。固定资产在破产财产中所占比重较大,是清算工作的难点,它的清理效果直接影响到整个破产清算的效果,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要进行审计核实,对账外资产及盘盈、盘亏要进行查询以发现其原因,并在有关报告中披露、调整。(四)破产中清算费用管理清算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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