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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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与 EPC总承包合同 签订地点:签订日期: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项目经理:指甲方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2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3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4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约定。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2、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6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各省建设厅、各地、市、县建委(建设局)。1.7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第6条6.1款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8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9图纸:指由乙方设计并提供,满足甲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0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
3、他场所。1.11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2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3不可抗力: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暴风雪、洪水、地震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第二条 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2.1批准文号: 2.3 资金来源:2.4 承包范
4、围:序号工程内容备注1234562.5承包方式: EPC总承包 2.6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期天数: 2.7合同价款: 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2.8合同价款构成:包括设计费、制造费、配套件费、组装调试费、检验费、试验费、图纸资料费、涂漆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税金等一切费用。 第三条 付款方式和条件 3.1设备款付款方式和条件3.1.1设备价款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3.1.2履约保证金: 3.1.3设备款付款方式: 3.1.4设备款付款条件: 3.1.5付款方式: 3.1. 6有下述情况时,甲方有权拒付、少付或迟付全部或部分货款:1)乙方所供设备的各种清单及票据上所列型号
5、、规格、数量等交货结算条件不符合合同货技术附件规定时;2)票据金额计算错误或单据不全、编号不清时;3)合同产品实际到货情况与装箱清单不符或货物验收不符合质量和合同要求而未解决时;4)合同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等,未得到妥善处理时。 3.2工程款付款方式及条件3.2.1工程价款: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3.2.2工程款付款方式3.2.2.1 工程款支付方式: 3.2.3.2工程款付款方式 : 第四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4.1工期延误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4.1.1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
6、灾,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小时内,双方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4.1.2 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设计的;4.1.3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1.4 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4.1.5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小时;4.1.6 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未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4.1.7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
7、进行。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 设备包装及运输5.1 包装标准: 5.2 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5.2.1全部合同产品都用箱子进行包装。材料的包装能满足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及存储的要求。包装要坚固、牢靠、防腐、防潮、防盗。5.2.2易损件等,要单独包装并标明名称和易损件字样。5.2.3货物的标记按中国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执行。箱面各种标记必须齐全,如箱号、设备名称、合同号、收货单位、发货单位、收发货站、重量、外形尺寸、吊装位置、防雨、防碎、防倒置标记等。5.2.4乙方交付的单件合同产品,不同编号不得混合装箱。多个小箱装为一个大箱时(仅限于同
8、类设备),每个小箱应单独有装箱清单,而大箱装箱单应标明小箱的件数及名称。5.2.5箱内每个零部件均应挂有标签,标明零部件的项目号、名称、零件图号及所属装配图号、件号和数量等内容。5.2.6由于乙方包装不善或标记不清所造成的设备丢失、缺损、发霉、锈蚀、受潮和错发等问题,乙方负责修理、补充或更换。5.2.7每个包装箱内应附装箱单和产品合格证各一份。5.2.8产品标志和标牌如不完整清晰,乙方负责修理、补充或更换。5.3 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5.4 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5.5 运输方式: 发货地点: 到达地点: 收货人: 5.6 运
9、费及相关费用承担: 5.7设备的运输应符合中国的有关规范的规定。5.8运输区段: 5.9乙方对合同产品运输全过程的安全负责。5.10乙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5.11乙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运后,甲方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甲方承担第六条 设备的交付与验收6.1 设备交付方式: 6.2 设备交付时间和内容: 6.3 设备交付地点: 6.4 乙方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设备总图及主要技术参数、电气原理接线图、零部件图、操作维护说明书、配件明细表、易损件图、检验记录、试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文件、装箱单等全套资料6.5 设备验收6.5.1乙方应在
10、货到后 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 日通知甲方,甲方应委派人员参加验收。6.5.2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6.5.3 验收结果与合同或技术附件约定不符,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7.1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7.1.1本工程安装主材、安装辅材均由乙方按照甲方或合同指定的品牌、厂家进行采购。7.1.2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应按国家及行业标准采购,并要求“三证齐全”,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7.1.3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保管。7.1.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甲方要求或质量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
11、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7.1.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乙方所采购的材料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乙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7.1.6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第八条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以外,双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8.1工程师8.1.1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在开工前 日内将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监理方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工程师,按照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行使权利。监理工程师行使以下职权需甲方批准:1)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甲方指定的品牌质量的认质等 。2)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在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8.1.2乙方派 为本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乙方在更换项目经理前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8.2甲方权利与义务8.2.1负责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
13、的土地征用、租用、房屋拆迁、障碍物清理以及青苗赔偿等工作,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8.2.2确定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线路的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进行现场交验。8.2.3负责协调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公路运输道路。8.2.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电缆、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8.3乙方权利与义务8.3.1在开工前 日内搞好乙方驻地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建设,承担相应的费用;8.3.2在开工前 日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8.3.3工程开工前 日内提出书面开工报告。向甲方提交施工平面布置图、施
14、工进度计划;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本月施工进度报表及下月施工作业计划;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达到竣工条件 小时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事故发生后 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并在 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8.3.4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8.3.5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及其它处罚;8.3.6对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设备,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8.3.7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供竣工验收的相关技术资料,参加工程
15、验收,在甲方验收合格后 日内办理竣工结算;8.3.8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规定准备验收;8.3.9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安全管理部门,经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案后方可实施;8.3.10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第九条 进度计划及施工技术资料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 日提供 9.2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 9
16、.3 施工技术资料的提供9.3.1开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图 套,国家标准一律由乙方自备。9.3.2一切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技术问题联系单均采用书面形式,且经设计人签字并加盖设计部门公章,方为有效。第十条 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由于甲方原因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由于乙方原因(包括违背甲方招标要求或设计出现重大失误)变更设计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并赔偿由此带给甲方的损失。第十一条 乙方变更设计11.1乙方提出
17、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11.2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乙方应在 小时内通知甲方,由乙方会同设计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 小时内将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提交甲方,乙方按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由此增减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以顺延。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 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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