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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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马鞍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合 同 须 知一、本合同是马鞍山市房产管理局、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仅适用于存量房买卖使用。二、合同双方经协商,可对本合同的内容作修改、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签订本合同时,出卖已出租的房屋,出让方应在出卖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承租人并如实将出租情况告知受让方;出卖已抵押的房屋,出让方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同时告知受让方房屋抵押的事实。四、合同内的空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如实填写,【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应根据实际选择,不予选
2、择的划除。五、房屋买卖当事人应在签订本合同9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连同本合同等有关证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六、为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防范违规的房地产中介对买卖双方权益的侵害,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均应在附件二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中签字盖章;其中:委托人应将居间介绍的有关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执业经纪人情况在第一条内予以明示,以备与经纪公司、经纪人发生纠纷时作为投诉的依据。七、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交易手续过程中,若发现房屋买卖当事人有违规、违法行为,房产登记部门有权终止交易,
3、所有费用(包括罚款)均由违规、违法的一方承担。特 别 告 知其一: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洪府厅发2004141号关于进一步简化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程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房产交易实行“凭证交易”。买卖合同中的乙方(买受人)为购买该房屋的权属登记人。乙方夫妇双方、共同购买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在本合同共同签章的,由房产登记机关核准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共有权证;若乙方夫妇双方仅一方在本合同签章的,由房产登记机关核准颁发签章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登记机关今后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共有人)意愿办理房产交易或抵押登记手续,如因“凭证交易”引起的房产处置
4、纠纷,由房屋权属登记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其二: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洪府厅发20067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中“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推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防范交易风险”的精神,买卖双方可委托马鞍山市房产管理局与金融机构联合推出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系统办理资金托管。存 量 房 买 卖 合 同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通过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经纪人执业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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