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商铺租赁合同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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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城商铺租赁合同甲 方:乙 方:签署时间:合同编号:目录第一条 定义 2第二条 出租商铺 3第三条 商铺用途 3第四条 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4第五条 商铺交付与验收 6第六条 免租装修期 7第七条 商铺装修 7第八条 商铺修缮 8第九条 经营条款 9第十条 转租、转让和续租 9第十一条 保险 10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 10第十三条 商铺交还 12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和提前终止的条件 13第十五条 甲方违约责任 14第十六条 乙方违约责任 15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5第十八条 通知与送达 16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 17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 17第二十一条 税费负担 17第二十二条 其他 17附件一商铺
2、位置示意图(仅作位置识别使用) 19附件二 商铺交付条件 20附件三 合同基本条件 20附件四 POS专用收银系统租用规定 23附件五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文件 25商城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出租方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 传真 :承租方 : (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电话 : 传真 : 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的 商城系由甲方投资建设并经营的商业物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鄂州市 商城商铺事宜
3、订立本鄂州市 商城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1.1 “本合同” 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1.2 “ 商城” 1.3 “该商铺”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1.4 “营业额” 指乙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商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1.5 “租赁保证金” 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
4、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1.6 “管理费” 指 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整个 商城的正常运作,而对 商城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费, 商城正常营业时间内该商铺和公共区域使用的空调用冷水费、供热费费用。1.7 “起租日” 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1.8 “书面形式” 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9 “元” 指人民币元。1.10 “” 指千分之一。第二条 出租商铺2.1 甲方将坐落于鄂州市梁子湖区 商城第 层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2.2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
5、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2.3 该商铺的承租面积(GLA)约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GFA)约为 平方米。(最终以鄂州市政府认可的具有测量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面积为准)。承租面积(GLA)包括仅供乙方使用的功能性空间。柱体面积包含在承租面积内,租户之间内墙按照一半墙体计算其面积,面向街道或后勤通道的墙体按照全部计算其面积。2.4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其正常经营需要与A商城中的所有其他租户共同、平等地使用 商城中的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2.5 乙方租用该商铺的期限: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
6、 年。第三条 商铺用途3.1 号商铺只供乙方作为 品牌经营之用,甲方保证该商铺能够作为该用途使用。3.2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商城土地使用权证。3.3 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4 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3.5 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
7、不得做出对甲方或A商城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3.6 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且保证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3.7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 号商铺是“ ”(英文为“ )商标及所经营商品/服务的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许可/被授予人,该权利有合法来源且不存在影响该商铺正常经营的限制。3.8 如因上述3.7所述之权利瑕疵导致甲方被责令先行或连带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四条 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4.1 租金4.1.1
8、乙方每月租金为:每月基本租金或每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两者取高。营业额提成租金以每月总营业额(税前)为基数计算,面积均统一以GLA计算。1) 第1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m2* m2),或当月总销售额(税前)的 %,两者以高者作为当月的租金;2) 第2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 m2* m2),或当月总销售额(税前)的 %,两者以高者作为当月的租金;3) 第3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 m2* m2), 或当月总销售额(税前)的 %,两者以高者作为当月的租金;4) 第4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 m2* m2),或当月总销售额(税前
9、)的 %,两者以高者作为当月的租金。4.1.2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推广费、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4.1.3 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如此时 商城尚未对外营业,则起租日为 商城对外营业之日)。4.1.4 除首月基本租金于起租日支付外,每月基本租金须于每月第1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租金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基本租金额。日基本租金额为该商铺承租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基本租金额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每月的营业额提成租金须于次月第15日前依据本合同第4.1.1条
10、约定的营业额提成租金计算方式结算,如结算出的数额少于基本租金的,则月租金以基本租金为准;如结算出的数额多于基本租金的,则月租金以提成租金为准,乙方应于该月第15日前向甲方补足提成数额多于基本租金部分的款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如因营业额差异造成提成租金差异,于结算后的下月调整。4.1.5 根据本合同第4.1.1条规定,如遇乙方租金调整,租金调整月份的基本租金及提成租金计算方式为:按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及调整前后的租金标准,分段计算调整前后各时段的租金。4.2 租赁保证金4.2.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 2 个月基本租金加管理费及推广费数额的租赁保证金,该租赁保证金不是
11、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及推广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4.2.2 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租赁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甲方应在5日内向乙方退还该多余部分,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5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租赁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汇款形式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内。帐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4.2.3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
12、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4.2.4 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及乙方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
13、乙方退还该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4.3 管理费4.3.1 乙方应交纳的管理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费,但每次调整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在免租装修期内,如乙方使用空调,则管理费 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如乙方不使用空调,则管理费为 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4.3.2 首月管理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第1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管理费。日管理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管理费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4.3.3 空
14、调的正常供应时间为全年每天上午 时起至晚上 时止。如乙方根据经营需要需于空调正常供应时间以外使用空调,应支付额外空调费,额外空调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 元/建筑面积平方米,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1000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按1000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4.4 推广费4.4.1 甲方将不时为 商城进行商业推广活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推广活动并承诺为此向甲方按月支付推广费。4.4.2 推广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计算。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费,但每次调整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首月推广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推广费于每月1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
15、后第一个工作日)。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推广费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推广费。日推广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推广费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4.4.3 租赁期间,如乙方欲在 商城内、租赁区域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收费标准届时协商确定。4.5 水、电费4.5.1 水、电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及 商城实际情况结合制定,乙方须自行负担每月的水、电费,乙方需按甲方的收费通知单所约定的日期支付。4.5.2 水、电费押金共计 元,乙方应于该商铺交付之日向甲方支付。(一般租户 元/,餐饮租户 元/,按照建筑面积GFA计算)。4
16、.5.3 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及乙方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该水、电费押金(不计利息)。4.6 其他费用4.6.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他费用;4.6.2 乙方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7天内支付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燃气、电话费用及其他费用。4.7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甲方核实收妥乙方
17、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其中管理费的发票可以由甲方或 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出具,开具发票主体由甲方确定)。根据需要,甲方有权变更收款账户,变更账户信息需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的银行账号(人民币)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4.8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4.9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4.10 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
18、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第五条 商铺交付与验收5.1 该商铺的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应当于该日期前交付该商铺,而乙方应当于该日期前接受交付。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5.2 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交付状况,该商铺交付状况以交接凭据所载为准,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5.3 如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之日在 年 月 日之前(含 年 月 日当日),则该商铺交付之日以交接凭据签署日期为准;如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日期在 年 月 日之后,则该商铺交付日为 年 月 日。5
19、.4 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 商城的公共部分。 交付验收的具体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商铺交付条件)。5.5 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说明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5.6 乙方接收该商铺时,应当谨慎和适当的检查该商铺;如果乙方认为该商铺存在缺陷,应当于接收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5.7 前款所述的缺陷不影响乙方装修的,则乙方应当立即接收该商铺;同时,甲乙双方应当将该等缺陷书面记录,而甲方则应当于交付/接收之日起21日内对有必要修复部分修复。5.8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在 年1月1日前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
20、方应被视为在 年1月1日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 年1月1日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 年1月1日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管理费、推广费等。5.9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过 年1月1日一个月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5.10 甲方迟延交付的责任见本合同第15条中的规定。第六条 免租装修期6.1 乙方有 天的免租装修期,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算。6.2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交付基本租金,但仍需承担管理费、推广费以及装修和/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21、6.3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除免交基本租金外,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均不免除。6.4 乙方需在该商铺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运输费,装修押金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平方米,装修垃圾运输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平方米。6.5 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装修的规定,于免租装修期届满,且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押金。6.6 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30天内仍未开始进行装修工程,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租赁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6.7 若乙方于免租装修期结
22、束之前完成装修工程,则不论乙方是否进行经营活动,乙方依然只需于起租日开始向甲方支付租金。6.8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一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继续装修,但须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6.9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继续装修,但须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此之外,甲方还有权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起每日向乙方收取当月基本租金的2作为违约金,直至乙方完成装修并开业。6.10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三个月内仍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则甲方有权收回商铺,解除本合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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