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快餐商铺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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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快餐商铺租赁合同z食品(z)有限公司2015年【11】月【9】 日目录1.商铺32.租赁用途43.租赁面积44.租赁期限45.租赁保证金46.租金57.物业管理费68.水电费79.交付710.装修免租期811.开业912.营运1013.维修1114.保险1115.租金调整因素1216.营业额不达标1317.征收、征用或拆迁1318.违约与终止1319.返还1420.不可抗力1521.转租、转让、再抵押1522.保密1623.税费1624.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625.通知1626.其他16附件一 权属文件19附件二(A) 商铺平面图20附件二(B) 户外用餐区平面图21附件二(C) 仓库平面
2、图22附件二(D) 广告位平面图23附件三 租赁明细24附件四 工程条件25附件五 交付记录样本26附件六 返还记录样本27附件七 定义28 签订日期:2015年【 】月【 】日签订地点:【 】出租方: 【zz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z】注册地址:【 z市z区z18号zz住宅小区A1、A2栋】电话:【 】通讯地址:【z市z区z18号z购物中心】承租方:z食品(z)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z注册地址:z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zz经贸中心2003-2005电话:z传真:z出租方和承租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前言(A)鉴于出租方是在z市注册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经营
3、管理购物中心(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物业租赁。(B)鉴于承租方是在上海注册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方的主营业务是开设和经营z餐厅,并拥有z餐厅的开发权、经营权以及“z”、“Burger King”、“BK”、“Whopper”、“皇堡”等一系列图形、文字、图形和文字组合注册商标的使用权。(C)鉴于商铺及其所属建筑物的现状是【毛坯空铺】,出租方是商铺及其所属建筑物的授权经营管理人,商铺及其所属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和建设规划用途为商业用途,已通过规划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和环保验收。商铺及其占用范围内的房产目前尚未抵押,承租方已知悉租赁期内房产将会设置抵押,承租方对此没有异议。双方约定如
4、下:1.商铺1.1商铺位于【z市z区z18号z购物中心L1-037号商铺】,平面图见附件二(A),该平面图仅为标记商铺在商业物业中的楼层和位置,不作为租赁面积的确认依据。1.2有关户外用餐区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除附件三另有约定的以外,出租方同意提供一处户外用餐区,平面图参见附件二(B),承租方应负责户外用餐区的设计和布置,并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持该区域整洁。出租方同意免费提供户外用餐区,根据双方经营的需要共同协商区域规划,如遇政府部门要求拆迁,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1.3有关仓库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除附件三另有约定的以外,出租方同意提供一处仓库供承租方存储餐饮设备、货物和原料,仓库平面图参见附件二
5、(C)。1.4有关广告位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除附件三另有约定的以外,出租方同意提供一处广告位给承租方免费使用,用于安放户外招牌、广告,广告位平面图见附件二(D);承租方应负责户外招牌、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电费、维护、更换和报批,但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出租方应负责该广告位(不含安装于广告位上的招牌、广告)的维修与保养,并确保在双方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始终适于安放户外招牌、广告且不被遮挡或覆盖。2.租赁用途承租方将在商铺内从事餐饮经营,出租方保证商铺的建筑结构和基础设施具备餐饮经营的基本条件,否则应按照承租方要求的期限内实施改造;如无法按期完成改造或改造后仍无法满足餐饮经营的基本条
6、件的,承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出租方应立即返还承租方已付的租赁保证金和其他全部费用,并赔偿承租方遭受的实际损失(本协议签订之前,承租方已经对商铺现状进行实地了解,承租方确认本协议签订时商铺的建筑结构和基础设施具备餐饮经营的基本条件)。3.租赁面积3.1租赁面积见附件三。3.2承租方可以对商铺的租赁面积自行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如有差异,由第三方权威机构确定,最终确定的测量面积应作为本合同最终适用的租赁面积,测量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按原租赁面积支付的租赁保证金、租金、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多退少补。4.租赁期限4.1租赁期限见附件三。4.2除附件三另有约定的以外,租赁期限自商铺交付日起算。4.3
7、承租方对商铺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优先续租权”),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提前三(3)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是否行使优先续租权,在该期限内未书面通知的,承租方丧失优先续租权。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主张优先续租权的,在租金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出租方应无条件与承租方续租,双方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新的租金条件续签租赁合同。如出租方届时拒绝与承租方续租的,应按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连续十二个月已付月租金平均数的三(3)倍作为补偿。为免争议,本条款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仍独立保持有效直至完全履行。4.4除附件三另有约定的以外,户外用餐区、仓库、广告位的租赁或使用期限与商铺的租赁期限相同,商铺租赁期限届满的,户
8、外用餐区、仓库、广告位的租赁或使用期限同时届满。5.租赁保证金5.1租赁保证金见附件三。5.2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前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出租方应在收到租赁保证金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开具收款收据。5.3租赁保证金仅作为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的担保,且金额在租赁期限内不变。如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的义务致使出租方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出租方可在提前十五(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承租方后自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抵扣,抵扣之后租赁保证金余额低于附件三规定的金额的,承租方应负责在三(3)天之内补足,承租方不及时补足的,按未付清租赁保证金处理。任何情况下,租赁保证金
9、不得用于抵扣租金及承租方方依约应付的其他费用,承租方方拖欠的租金、费用应由承租方方积极支付并由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4在承租方无违约情形的情况下,出租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无息退还租赁保证金,每逾期一日,出租方应按租赁保证金的千分之五(0.5%)支付利息。6.租金6.1租金见附件三。6.2除附件三另有约定的以外,租金应自开业日起算,并按下列方式核算和支付:(a)保底租金(i)出租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承租方送达下一个月保底租金的付款通知书,承租方应在当月15日前支付,迟于每月10日送达的,承租方应在当月30日前支付,送达日距离该月30日不足10天
10、的,顺延至第10天;(ii)开业当月的实际营业天数不足三十或三十一天的,则开业当月的保底租金等于该月适用的日保底租金乘以租赁面积再乘以开业当月的实际营业天数;租赁期限的最后一月的实际营业天数不足三十或三十一天的,则租赁期限的最后一月的保底租金等于该月适用的日保底租金乘以租赁面积再乘以最后一月的实际营业天数。实际营业天数是指自开业日(含当日)至开业当月或租赁期限的最后一月的最后一日的天数。但非承租方原因致使餐厅开业推迟或停业的天数不包含在内(例如:假设餐厅拟于3月15日开业,3月份实际营业天数是18天,3月份日保底租金为8元/平方米,租赁面积为300平方米,而3月20日因供电中断导致餐厅停业1天
11、,则3月份的保底租金=830017)。(b)提成租金(i)提成比例和计提周期见附件三;(ii)承租方应在每个计提周期结束后十(10)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提供经盖章认证的餐厅在该计提周期的营业额数据,由出租方据此核算该计提周期的提成租金并向承租方送达付款通知书,承租方应自收到付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支付。(iii)最迟于每年3月31日前,出租方可以书面方式向承租方提出查看经审计的餐厅上一年的全年营业额报表(“全年营业额审计报表”)的要求,如出租方提出此要求,承租方应在4月30日前提供全年营业额审计报表,而出租方应以该全年营业额审计报表作为提成租金的核算依据。如出租方对全年营业额审计报表
12、有异议,可自费聘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年营业额审计报表予以复核,复核过程应在承租方的办公场所、由承租方的财务、法律和信息技术人员陪同进行,复核范围限于核实全年营业额审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出租方应提前至少七(7)天将拟进行复核的时间和复核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承租方,出租方及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擅自延伸复核范围;如复核的餐厅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全年营业额大于全年营业额审计报表中的数字,则承租方应相应补交提成租金;如复核的餐厅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全年营业额小于全年营业额审计报表中的数字,则出租方多收的提成租金应立即退还给承租方或者由承租方在支付最近一期应付租金时直接抵扣。(c)
13、保底租金和提成租金二取高(i)保底租金和提成租金分别适用上述第(a)和(b)项的规定;(ii)如提成租金高于计提周期内的保底租金的,则提成租金为承租方在该计提周期的应付租金,承租方应补交提成租金高于保底租金的部分,出租方应向承租方送达补交付款通知书,承租方应在收到付款通知书之日起15(15)个工作日支付;如提成租金低于计提周期内的保底租金的,则保底租金为承租方在该计提周期的应付租金;6.3出租方应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每期租金后五(5)个工作日内开具租金发票,如出租方迟延开具租金发票,承租方可在支付下一期租金之前要求出租方先开具上一期的租金发票,出租方不予开具的,承租方有权中止支付。7.物业管理费
14、7.1物业管理费见附件三。7.2除附件三另有约定的以外,出租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承租方送达下一个月物业管理费的付款通知书,承租方应在当月30日前支付,迟于每月10日送达的,承租方应在当月30日前支付,。7.3出租方应在收到每期物业管理费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开具物业管理费发票,如出租方迟延开具物业管理费发票,承租方可以在支付下一期物业管理费之前要求出租方先开具上一期的物业服务发票,出租方不予开具的,承租方有权中止支付。7.4物业管理费应包括商铺内的空调,以及商铺外公共区域的电梯、保安、保洁、废物处理、垃圾清运、日常检修、公共设施维护等所有物业管理与服务相关的费用,承租方无须再额外支付任何
15、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空调的温度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或承租方的要求,并应当在营业时间内持续供应。7.5出租方不具备物业服务的经营范围和资质的,应当聘请第三方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承租方可以按照出租方的要求与物业服务公司另行签署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费由物业服务公司收取,出租方应指示物业服务公司向承租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发票。无论是否签署前述物业服务合同,出租方应保证物业服务公司同样遵守本合同条款,如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不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督促物业服务公司纠正,如承租方有任何经济损失而物业服务公
16、司拒绝赔偿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承担该赔偿责任。7.6出租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制定统一的、适用于物业内全体商户的物业管理、商户管理规则、制度或手册,但如该等规则、制度或手册中含有可能改变承租方经营模式、不合理地增加承租方经济负担、附加不合理的义务、处罚或违约责任、含有解除合同条款或其他任何可能对承租方租用商铺并在商铺内开展经营活动构成妨害的条款,承租方有权要求修改或拒绝遵守。7.7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上调附件三规定的物业管理费。8.水电费8.1水电费见附件三。8.2除附件三另有约定的以外,出租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应在每月10日前向承租方送达上一个月的水电费
17、的付款通知书,承租方应在当月15日前付清,迟于每月10日送达的,承租方应在当月30日前付清。如承租方安装了入户水电表的,水电表读数应以承租方的水电表读数加损耗为准,损耗:根据承租方自用水电用量的5%计提分摊(含线损、变损及其他公共能耗分摊)。8.3出租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应在收到每期水电费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提供水电费发票,如出租方迟延提供的,承租方可以在支付下一期水电费之前要求出租方先提供上一期的水电费发票,出租方不予提供的,承租方有权中止支付。9.交付9.1交付日见附件三。9.2出租方应在交付日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交付条件”)的商铺交付给承租方,并在租赁期限内维持交付条件不变:(a)
18、已满足附件四的工程条件;(b)已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和环保验收;(c)不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d)不存在阻碍餐厅装修设计、施工、开业和证照办理的情形。9.3双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交付手续:(a)双方于交付日在现场共同验收,如第9.2条规定的交付条件全部满足,双方现场签署交付记录、移交钥匙和其他附属物品完成交付;(b)如第9.2条规定的交付条件未全部满足,承租方有权拒绝进场并要求出租方在合理期限内对遗留事项予以整改,出租方整改完毕后应书面通知承租方办理二次交付,经现场验收承租方认为第9.2条规定的交付条件已全部满足的,双方签署交付记录、移交钥匙和其他附属物品完成交付;(c)如第9.2条规定
19、的交付条件虽未全部满足,但承租方根据经验判断可以开始前期装修施工的,承租方有权决定是否先行进场,如承租方决定先行进场的,出租方应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对遗留事项予以整改,该合理期限不应超过十(10)日,双方在交付记录上加注遗留问题和整改期限后先行签署,出租方整改完毕后应书面告知承租方办理二次验收,经验收承租方认为第9.2条规定的交付条件已全部满足的,双方在交付记录上复签,同时移交钥匙和其他附属物品完成交付;如承租方发现遗留事项仍未被彻底解决并将对中后期装修施工、开业或办理证照构成不利影响的,承租方有权立即中止施工,已签署的加注有遗留事项的交付记录失效,商铺视为未完成交付。9.4出租方未能于交付日向承
20、租方交付符合交付条件的商铺的,承租方同意给予出租方最长不超过三十(30)日的延缓期(“交付延缓期”),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装修免租期、开业日等以交付日起算的期限均应予以顺延;如交付延缓期届满后出租方仍不能交付符合交付条件的商铺的,则出租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a)自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出租方应按照第一个租赁年度商铺的每日保底租金的一(1)倍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不适用保底租金的,出租方按每日二千(2000)元支付违约金;(b)自交付日起逾期满六十(60)日(含本数)仍不能交付的,每再逾期一日,出租方应按照商铺在第一个租赁年度商铺的每日保底租金的一点五(1.5)倍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不适
21、用保底租金的,出租方按每日三千(3000)元支付违约金;(c)自交付日起逾期满九十(90)日(含本数)仍无法交付的,承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若承租方选择终止本合同的,除前款所述违约金以外,出租方还应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并赔偿承租方的设计、装修和停工损失;承租方亦有权选择不终止本合同,在此情形下,每再逾期一日,出租方应按照商铺在第一个租赁年度商铺的每日保底租金的二(2)倍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不适用保底租金的,出租方按每日四千(4000)元支付违约金。10.装修免租期10.1装修免租期见附件三。10.2承租方应在装修免租期内完成所有装修施工,并通过出租方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如出租方原因导致
22、承租方的工期延误的,装修免租期及其他所有相关日期(如租赁期限、开业日等)均相应顺延。如承租方根据经验判断在装修免租期内无法完成所有装修工程的,出租方同意给予承租方不超过三十(30)天的延展工期(“延展工期”),承租方应在延展工期内继续完成剩余装修施工,并通过出租方或有关部门的验收。10.3装修免租期和延展工期内,承租方无须支付租金,且该等租金的免除应由承租方永久享受,出租方不以任何理由向承租方主张追索或者要求承租方以任何方式另行作出补偿。尽管如此,承租方仍须在装修免租期内向出租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或指示其装修工程承包商支付装修押金,作为承租方在装修免租期和延展工期内遵守出租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装
23、修管理规则或手册的担保,装修免租期和延展工期内的水电费等费用按照附件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10.4承租方应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装修设计、施工图纸和效果图(“装修图纸”),装修图纸应在进场施工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报出租方审核,出租方应在收到装修图纸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出租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给予批准,如出租方认为承租方需要修改装修图纸的,应在收到装修图纸后三(3)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提出明确的修改建议,如承租方认为合理可行的,应当按照出租方的建议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装修图纸重新报出租方审核;如承租方认为不合理或不可行的,应及时向出租方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双方协商确定最终的装修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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