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租赁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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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购物中心 商铺租赁合同甲方:乙方:签署时间: 合同编号:- 33 -目录第一部分专用条款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6第一条定义6第二条出租商铺7第三条商铺用途7第四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8第五条商铺交付与验收10第六条免租装修期11第七条商铺装修12第八条商铺修缮14第九条经营条款15第十条转租、转让和续租16第十一条保险17第十二条物业管理17第十三条商铺交还20第十四条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的条件21第十五条甲方违约责任22第十六条乙方违约责任23第十七条不可抗力25第十八条通知与送达25第十九条法律适用26第二十条合同效力26第二十一条税费负担27第二十二条其他27第三部分附件一合同附件29商铺位
2、置示意图29附件二交付条件30附件三合同基本条件32附件四POS 专用收银系统租用规定3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间通讯地址:邮 政 编 码 :450000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传真:承租方: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电话: 传真: 第一部专用条款1出租商铺甲方将坐落于某地(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商铺的承租面积(GLA)为 49 平方米,建筑面积(GFA)为 78 平方米。(最终以郑州市房管局下属测绘部门测量面积为准)。2商铺用途该商铺只供乙方作“手表”零售业态使用,甲方保证该商铺能够作为该用途使 用。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其
3、是“ 飞亚达”(英文为“FIYTA ”)商标及所经营商品/服务的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许可/被授予人,该权利有合法来源且不存在影响该商铺正常经营的限制。3租 期乙方租用该商铺的期限:自该商铺起租日起 叁年。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商铺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 3 个月【如合同期限超过 3 年,则为 6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合同登记机关重新登记。4交付日甲方于本项目开业 6 个月前通知乙方该商铺的交付日(下称“预期交付日”),甲方应当于该日期前交付该商铺,
4、而乙方应当于该日期前接受交付。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如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之日在预期交付日之前(含预期交付日当日),则该商铺交付之日以交接凭据签署日期为准;如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日期在预期交付日之后,则该商铺交付日为预期交付日。5装修免租期乙方有 90 天的免租装修期,自该商铺交付日起起算。乙方需在该商铺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运输费,装修押金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人民币 60 元/平方米,装修垃圾运输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人民币 8 元/平方米。6租金1)自起租日起至第一个租赁年度结束,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 4,900 元(每月人民币 100 元/* 49 ),或当月营业额(税前)之
5、 10 ;两者取其高。租赁年度为连续 365 天的时间,含第 365 天。2)第二个租赁年度,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 5,880 元(每月人民币元 120/* 49 ),或当月营业额之(税前 ) 11;两者取其高。租赁年度为连续 365 天的时间,含第 365 天。3)第二个租赁年度,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 6,860 元(每月人民币元 140/* 49 ),或当月营业额之(税前 ) 12;两者取其高。租赁年度为连续 365 天的时间,含第 365 天。7管理费乙方应交纳的管理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45 元。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费,但每次调整需提前 30 天以书面方式通
6、知乙方在免租装修期内,管理费为 45 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8推广费推广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6 元计算。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费,但每次调整需提前 30 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9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 3 个月基本租金加管理费及推广费数额的租赁保证金,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及推广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直接签署正式租赁合同时,乙方应于签署之日一次性交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6,634 元 。10补充条款。位于郑州市系甲方投资建设并经营的商业物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
7、,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某购物中心商铺事宜订立本某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步部分(专用条款)完毕,下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二部通用条款第一条定义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1.1 “本合同” 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1.2 “某项目” 指项目位置,购物中心项目用地宗地编号为XX。总建筑面积约 25 万平方米。1.3 “该商铺”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1.4 “营业额” 指乙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商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
8、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零售)。指乙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商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若有价格优惠,营业额按优惠后的商品价格乘以商品数量计算。若乙方销售任何形式的代用券(如礼券、现金卡、储值卡等),销售时的收入不计入营业额;在顾客使用上述代用券(不论该代用券是否为乙方项目店铺发出) 时,应将其实际消费金额计入营业额,且乙方须将代用券销售收益每日如实书面告知甲方(餐饮)。指乙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商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
9、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若有价格优惠,营业额按优惠后的商品价格乘以商品数量计算。若乙方销售任何形式的代用券(包括但不限于礼券、现金卡、储值卡等),乙方销售代用券时所收取的收益应全额计入销售额。顾客使用该代用券消费时的实际金额则不计入销售额(服务)。1.5 “租赁保证金” 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1.6 “管理费” 指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整个项目的正常运作,而对项目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空调用冷水费、采暖费等费用。1.7 “起租日”
10、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如此时项目尚未对外营业,则起租日为项目对外营业之日。1.8 “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9 “元”指人民币元。1.10 “”指千分之一。1.11 “推广费”指用于商场整体宣传、节庆装饰、各类甲方主办或协办的活动,媒体公关、顾客关系、VIP 管理等推广营销方面的费用。1.12 “物业公司”指按合法程序建立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受某公司委托的对某项目购物中心物业进行管理的企业性经济实体。1.13 “日”除指明为工作日或其他情况以外,均指一个日历天。第二条出租商铺2.1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橙色予以标注,该橙色标注只作
11、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2.2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其正常经营需要与项目中的所有其他租户共同、平等地使用项目中的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第三条商铺用途3.1 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2 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
12、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3.3 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项目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3.4 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且保证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3.5 如因专用条款第二部分所述之权利瑕疵导致甲方被责令先行或连带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四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4.1 租金4.1.1 乙方每月租金为:每月基本租金或每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两者取高。营业额提成租金以每月总营业
13、额为基数计算。4.1.2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推广费、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4.1.3 起租日为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如此时项目尚未对外营业,则起租日为项目对外营业之日。4.1.4 除首月基本租金于起租日支付外,每月基本租金须于每月第 1 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租金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基本租金额。日基本租金额为该商铺承租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基本租金额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每月的营业额提成租金须于次月第 7 日前依据本合同第 4.1.1 条约定的营业
14、额提成租金计算方式结算,如结算出的数额少于基本租金的,则月租金以基本租金为准;如结算出的数额多于基本租金的,则月租金以提成租金为准,乙方应于该次月第 15 日前向甲方补足提成数额多于基本租金部分的款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如因营业额差异造成提成租金差异,于结算后的下月调整。4.1.5 根据本合同第 4.1.1 条规定,如遇乙方租金调整,租金调整月份的基本租金及提成租金计算方式为:按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及调整前后的租金标准,分段计算调整前后各时段的租金。4.2 租赁保证金4.2.1 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租赁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多余
15、该实际数额,甲方应在 5 日内向乙方退还该多余部分,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 5 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4.2.2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 7 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 3 日内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
16、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4.2.3 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及乙方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该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4.2.4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它款项。4.3 管理费4.3.1 免租装修期管理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首月管理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第 1 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
17、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免租装修期、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管理费。日管理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管理费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4.3.2 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为全年每天上午 09:30 时起至晚上 10:00 时止。如乙方根据经营需要需于空调正常供应时间以外使用空调,应支付额外空调费,额外空调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 0.3 元/建筑面积平方米,不足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不足 1000 承租面积平方米的按 1000 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4.4 推广费4.4.1 甲方将不时为项目进行商业推广活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推广活动并承诺为此向甲方
18、按月支付推广费。免租装修期推广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首月推广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推广费于每月 1 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免租装修期、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推广费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推广费。日推广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推广费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4.4.2 租赁期间,如乙方欲在项目所管辖的场地/媒介上组织活动或刊登广告,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收费标准届时协商确定。4.5 水、电费4.5.1 水、电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及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制定,乙方须自行负担每月的水、电费乙方需按甲方的收
19、费通知单所约定的日期支付。甲方有权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对水电费的调整而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前应知会租户。4.5.2 水、电费押金共计 2340 元,乙方应于该商铺交付之日向甲方支付。【一般租户 30 元/,餐饮、娱乐、美容美发租户 45元/(建筑面积)】。4.5.3 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及乙方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该水、电费押金(不计利息)。4.6 其他费用4.6.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网络使用费、有线电视费及其他费用;4.6.2 乙方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
20、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 7 天内支付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燃气、电话费用及其他费用。4.7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费用可以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或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地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开户银行: 银行地址:收款人名称: 某置地(郑州)有限公司银行账号: (人民币)银行账号: (港币) 银行账号: (美元)4.8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
21、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4.9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4.10 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4.11 如果在经营过程中,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 POS 收银系统将该商铺营业额款项实时进入甲方指定账户的,结算时,在乙方付清当月应付的全部费用后,甲方应将当月直接进入甲方账户的结算款项无息返还乙方。如果乙方未按期支付/补足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款项的,甲
22、方均有权在返还上述结算款项时,直接将乙方应付款项及违约金予以扣除,并将扣除后的结算款项(如有)向乙方无息返还。第五条商铺交付与验收5.1 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交付状况, 该商铺交付状况以交接凭据所载为准,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5.2 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项目的公共部分。交付验收的具体标准见本合同附件(商铺交付条件)。5.3 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说明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5.4 乙方接收该商铺时,应当谨慎和适当的检查该商铺;
23、如果乙方认为该商铺存在缺陷,应当于接收后 7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5.5 前款所述的缺陷不影响乙方装修的,则乙方应当立即接收该商铺;同时,甲乙双方应当将该等缺陷书面记录,而甲方则应当于交付/接收之日起 21 日内对有必要修复部分修复。5.6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过甲方书面通知的具体交付时间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被视为在甲方书面通知的交付日办理了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该日期被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交付日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管理费、推广费等。5.7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过甲方书面通知的具体交付时间一个月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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