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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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登记编号:.三期xx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项 目 名 称: .三期xx安装工程发 包 人: xx置业有限公司 总包管理单位: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 包 单 位: xx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三期xx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单位: xx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总包单位: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包人)分包单位: xx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分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一、 工程概况和合同文件1、 工程概况
2、1.1工程名称: 三期xx安装工程1.2工程地点:1.3工程专项分包内容:1.4工程批准文号:1.5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 月 日;完工日期: 2011年 月 日;1.6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等级:确保“杨子杯”。1.7合同价款(本合同适用人民币)本工程暂定合同金额 万元,大写: 。1.8取费依据和标准: 2、分包范围发包人同意总包人将消防、空调、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分包人。3、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2.1本合同书2.2开工协商会议纪要及图纸会审纪要2.3工程报价单和预算书2.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5施工图纸2.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4、语言文
3、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地方法规3.3适用标准和规范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行业规范4、图纸4.1图纸提供日期:2010年 月 日。4.2图纸提供套数:消防、空调、水电施工图共5套。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本工程委托 监理公司实行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名单、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另行通知。5.2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工程师 ,工程师代表 ,其职权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取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
4、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分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分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分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批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分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5、,分包人应予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确认。分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分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同价款和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
6、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分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要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 本工程总包人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总负责 。7.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
7、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送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分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行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8.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场地已具备开工条件。8.1.2通知总包人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
8、要求:已具备条件。8.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时间和要求:已具备条件。8.1.4由发包人提供制作场地的水、电:已具备条件,费用按实计取。8.1.5由总包人提供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于2010年 月 日提供。8.1.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另行通知。9、总包人工作9.1总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总包人相应负责与义务。总包人应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总包人承担连带责任。9.1.1总包人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电、土建施工脚手架和有限的垂直运输能力等投标承诺书中的有关配合服务,上述配合服务费用均已在总包管
9、理配合费中包干。9.1.2向专项分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配合分包人做好预埋件的埋设工作。9.1.3向分包人提供临时场地。9.1.4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9.1.5招投标备案统一由总包人名义备案,不体现分包人名称。10、分包人工作10.1分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0.1.1临时用水用电由总包人提供材料,分包人负责按照创杯要求进行安装。10.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向发包人、总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计划,并在每月25日前提供月度的工程计划,在每个月底前提供本月的有关统计报表。10.1.3做好工地安全保卫工作及
10、配合总包人的安全保卫工作。10.2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要求由分包人自己负责:费用在总报价中包干。10.3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总包人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使用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0.4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应充分考虑工程的抢工需要及临时停电、停水的可能,并做好应急措施,费用在总报价中包干。10.5分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春节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其费用在总价中包干。10.6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必须按总包人的要求,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其费用在总报价包干。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1、进度计划11.1分包人应在2
11、010年 月 日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在七天内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11.2分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分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2、开工及延期开工12.1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开工。12.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2、13、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分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分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分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分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4、工期延误14.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4.1
13、.1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未能按约定时间到位,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4.1.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批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4.1.3设计变更和超过工程总价10%以上的工程量增加;14.1.4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16小时;14.1.5不可抗力;14.1.6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4.2分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决顺延工期。14.3非上述原因,分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各节点工程量的由按34.2条款执行。15、工程竣工15.1分
14、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5.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分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6、质量与检验16.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
15、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7、检查与返工17.1分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7.2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分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分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标准。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标准,由分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7.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
16、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7.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分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1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8.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中间验收条件,分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分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8.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分包人可自
17、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8.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现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记录,分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9、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分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安全施工与检查20、安全施工20.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8、,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事故处理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1.2发包人分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合同价款及调整22.1本工程合同价款按1.7款条件后,除下述因
19、素可调整合同价款外,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调整合同价款:22.1.1工程设计变更的工程量按实计算。22.1.2经发包人签证同意的材料、设备变更。22.1.3零星点工工程签证计工日统一按80元/工日计取。22.1.4经发包人指定价格和厂商由分包人采购的部分材料及发包人确定的无价材料、设备可按发包人签证价格及1.7条要求相应调整价外差价。22.1.5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分包人的直接损失费用,发包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给予一定补偿,但属于应该预防的因素,而因分包人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负责补偿;属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费用、工期损失均由分包人负担。所有变更及核定均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
20、发包人工程师审定签字并盖章后有效。23、工程预付款:开工后十四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 %。24、工程量的确认24.1工程量按图计算,作为分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时应当完成工程的实际工程量;24.2分包人应在分段(预埋双月,安装单月)工程完工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4.3对分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5、工程进度款的支付25.1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按合同价款分期支付,由工程师签章后进入发包人的付款程序。预埋阶段双月支付,安装阶段当月支付工程款。分包工程的工程进度款发包人以支票背书形式经总包人背书后直接支付给分包人。2
21、5.2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按预埋双月、安装单月工作量支付一次进度款,完工交付验收前付至安装工程总价的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十天内支付安装总价的 %;其余尾款在工程结算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十五天内扣除保修金后支付。25.3本合同第30条确定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经工程师签字确认并实际施工完成后,在次月进度款中同比例支付;若发生26.3款的情况,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按供应价的 %材保费在次月的工程进度款中同比例支付。25.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且无限期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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