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案例分析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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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第一部分(合同的标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此项交易是否为国际贸易?评析,C公司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B公司从C公司回购产品的交易,两个公司的营业地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他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不是国际贸易,属于国内贸易。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B公司将回购的产品再卖给A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之间的贸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
2、易。2、港商准备购买“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国台湾,但是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而改用他提供的“美育”商标。我方可以接受吗?如果能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评析,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可以接受,但是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即要注意对方所用的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如果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的地位,造成市场混乱。3、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
3、公司出口一批AA级茶叶,交货期是2006年12月1日,但到了交货时,仓库没有AA级茶叶了,只有BB级的茶叶,但是BB级的茶叶质量比AA级的质量要好得多,且价格也比AA级的茶叶贵很多。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后来用了质量比较好的BB级茶叶交给了乙公司,而价格还是和AA级的茶叶一样。货物到达乙公司以后,遭受了乙公司的拒绝。请问买方拒绝接收是否合理?评析,合理。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与合同不符合,买方仍有可能拒绝接受。出现本题这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均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但是需要注意无论
4、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4、我方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手套,合同上规定每箱60双,共100箱。但货物运抵深圳海关以后,经检验发现外商把它改为每箱50双,共计120箱。请问我方若拒此提出拒绝接收或索赔是否合理?评析,合理。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5、我公司出口罐头给美国商人,言明为降价品,美国商人看货后订货。但货到三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要求退货,我方是赔还是不赔?评析,不赔偿。因为我方言明质量不好,但是合同中没有提,并且也没有其他指标,美国商人看货,所以是凭样品买卖,美国商人订货,表示他已经认可质量
5、,所以我方可以不赔偿。由此可见,能用文字说明的,尽量不要凭样品买卖。6、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5%的增减,所以决定少交40台风扇,即少交4%。结果,遭到银行的拒绝付款。为什么?评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7、香港某公司从
6、法国某化工公司进口一批液体化工原料,到货时小部分货物因包装不善有轻微渗漏。香港公司发现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结果渗漏日益严重,最后导致火灾。事后,香港公司以火灾是由于包装不善引起为由,向法国公司索取全部损失的赔偿,但是遭到法国公司的拒绝。为什么?评析,本案的事故是由法国公司包装不善引起的,但是香港公司收到货物时已经发现渗漏,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公约第86条第1款规定,“如果买方已经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因此,法国公司仅应对到货时少数渗漏负责,而香港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造成损失扩大,应负主要责任。法国
7、公司拒绝香港公司的全部赔偿要求是合理的。8、某化工出口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公吨,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使用麻袋包装货物。但该公司到装船时才发现只剩下够装450公吨的麻袋,为了保证及时装船,于是决定改用塑料带包装剩下的50公吨货物。结果,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索赔,这种做法对吗?评析,卖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包装货物,应视为违反合同。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索赔是合理的。但是,买方以此为理由拒绝接受货物是过分的要求,因为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买方只有在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第25条规定,“一
8、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根本违反合同。”然而,卖方在交货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只要所用塑料包装不对货物质量造成影响,这种补救措施可看作是合理的,虽然仍属于违约行为,但是并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只能对塑料包装造成的运输、储存、装卸等方面的不便而发生的损失提出索赔,而不能拒绝接受货物。9、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合,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
9、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评析,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从合同内容上看,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检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买卖,只要我方所交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是属于凭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不
10、予理赔。10、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话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我方因如何处理? 评析:货物与样品关系: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交的货物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赔偿。11、青岛某纺织厂向加拿大出口一批绣花被罩,国外要求花锈在被罩的横面。但是合同签订后,该厂在加工时,认为花纹应锈在被罩的竖面才较明显,便自
11、己决定改变改变了绣花部位。货物出到国外后,买方以布局与合同不符为由,要求全部退货。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评析:在进出口业务中,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要求。因此,在上述案件中我方不能拒绝对方的退货要求。但是从我方利益看,由于货物已经生产出来并已运到国外,如果接受对方的退货要求,并将货物运回国内,将使我出口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为了减少我方的损失,我方应该争取在我方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条件下使买方接收货物,或者将出口改为由买方法代卖。在买方拒绝上面两项建议的情况下,也要积极寻找其他的买方或代卖商。12、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
12、500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价格为每吨200美元CIF热那亚。我方交单收款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请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评析: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未规定商品重量的计算方法时,应按净重计算。因此,对于用重量计量的低值商品,可以在合同数量条款中规定“以毛作净”。13、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中规定,数量为100吨,可有5%的伸缩,多交部分按合同价格计价。商品的价格为1500美元/吨FOB广州。现在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请问,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和最少可以交多少吨货
13、物?2)此案例中,卖方应多交还是少交?为什么?评析: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多可以交105吨,最少可以交95吨。2)此案中,卖方应少交5吨的货物。因为当时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卖方完全可以依据合同的规定少交货物,将少交的货物出售给出价较高的买者。13、我某进口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批进口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的合同,结果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部分制造工序是机械制造,于是我某公司要求退货并要求损害赔偿,请问,我某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评析:我某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买方要进口的货物的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是一种以制作工艺命名的商品,而实际收到的货物经检验有部分制造工序是机械制造,卖方所
14、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合,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卖方赔偿。14、我某公司与美国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商品名称为“熊猫”,结果在出口报关时受阻,海关没有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因为熊猫是国家的珍稀动物,受到国家的管制。然而,我方想出口的真正货物是“玩具熊猫”,后来,经过周转,买卖双方重新修改有关的单据,最后顺利通关。请问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吸收什么教训?评析:我们可以吸收的教训有,第一、在买卖合同中,对商品的名称的约定要实事求是,要反映实际情况,第二、商品名称的选择要结合贸易管制的规定,考虑是否能够顺利通关。15、我某出口公司出口比目鱼,合同商品名称为“HALIBUT”,但是实际货物的包装上却使用“
15、FLOUNDER”(也是比目鱼)。卖方按照“HALIBUT”作为商品名称制单,货物到达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请问我方对此是否负责?评析:我方对此应该负一定责任。理由是交货的实际名称一定要和单据中商品的名称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无法顺利通关。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术语)1、有一批货物以CIF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船未到伦敦之前,船方获悉伦敦港口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所以将货物卸到伦敦的另 一个港口。后来罢工结束,货物又从港口运往伦敦,增加运费2500英镑,请问这笔费用应由谁负责?并说明理由。评析,这笔费用应由进口人自己承担,因为按CIF价格,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交单
16、即交货,已经完成交货任务,可不负责。承运人按提单背面条款大都规定如因罢工而使船舶及货物不能安全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承运人有权在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货物,运输合同应认为已经履行。保险公司对罢工险负责的损失只限于直接的损失,间接的损失不赔。而因港口工人罢工无法在原定目的港卸货,转至另一个港口卸货所引起增加的运输费用属于间接费用。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是CIF巴黎,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沉没。次日,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请问我
17、方该如何处理?评析,本案买卖双方订立的是CIF合同。CIF合同的含义是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2000通则CIF解释中的第B5款规定,“买方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后一切货损货差的风险。”因此,货船在途中沉没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应接受所有单据并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货款。在接受单据后,买方可以凭单据向保险单载明的承保人(保险公司)索赔,通常可以获得相当于货物价值(CIF价)1.1倍的赔偿。3、有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2006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结
18、果,在卖方反复催促下,买方所派船只于5月5日才到达指定装运港,卖方于是拒绝交货并向索取包括28天的仓租、利息与保险费在内的损失。请问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吗?评析,FOB的含义由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并抵达指定装运港.2000通则关于FOB解释的第B5款指出“如果他(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按期抵达或无法载货则应负担从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间届满的日期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被适当地拨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地分开,或已以其他方式被确定为本合同的货物为限,”本案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派船,理应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即使合同中不作规定也应如此。当然,买方有权追究卖方有无在合同规定
19、的时间内将货物存入指定的码头仓库或在卖方自己的仓库内指定了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作为等待装船的货物。若卖方没有这种履行合同的行为,买方则无赔偿的必要。如果卖方在4月28日前已将货物售出,买方也无需赔偿。4、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轮船离港4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评析,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理由,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
20、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5、某公司按FOB条件出口一批一级大米,共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经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由于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请问卖方对此差价损失是否负责?评析,卖方对次项差价损失不需要负责。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NS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好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租派的船只上,
21、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输途中部分大米受到海水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6、有一份CIF合同,出售一批小麦。合同规定:“CIF纽约,卖方必须提交提单、保险单和商品检验证书三项单据,买方凭单付款。”事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了上述三项单据,但买方发现提单和检验证书有涂改的痕迹,买方提出异议并暂停付款。事后查明,涂改的是配舱的舱位号,并且是在单据签字之前涂改的,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坚持拒绝接受单据和拒绝付款?为什么?评析,本案的情
22、况有两种可能,因此要作出两项回答,(1) 在CIF合同中,卖方负有两项重要义务,一是必须按照合同发规定交付货物,二是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单据。相对来说,买方享有两项拒绝权,一是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货物,二是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单据。按照这种解释,本案中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有擦改痕迹的单据。但是,事后查明,擦改是改正货物配舱的舱位号码,并非擦改重大项目的,同时又是在单据签字前擦改的。如果买方自己是收货人,此项擦改过的单据,对买方的权利并无重大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不能拒受单据,如果此项擦改给他带来不便或其他额外支出,他可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这是第一种情况。(2) 但是,如果买方不是货物的直
23、接收货人,他在卖方提交单据后,拟将这批货物转交给第三者, 他是准备通过转交单据进行交割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单句有瑕疵,将给他转让单据带来重大困难。因此,他拒受这种有瑕疵的单据是有充分根据的。正如施米拖夫所说“从商业观点来看,可以说,CIF合同的目的不是货物本身的买卖,而是与货物有关单据的买卖”如果本例买方的目的不是买卖货物本身,而是以转让单据而获得利益,那么,这种有瑕疵的单据与他的目的直接相违背。尽管这种擦改的单据不是重大的擦改,但对于他转让单据却带来重大的障碍。因此,他主张拒受单据又是合理的,在法律上也是有依据。这是第二情况。7、有一份CFR合同,买卖一批蜡烛,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
24、合格,符合合同规定要求。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发现蜡烛有15%的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但卖方拒绝,其理由是货物在装船时,品质是符合合同要求的。事后又查明原因是货物在交给承运人后,他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房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很高而造成的。请问卖方拒绝赔偿有理由吗?为什么?评析,卖方对次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因为,(1)在贸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对交货的品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可能发生争议。由于国际贸易在交货过程中,需要经过几个环节,产生品质和数量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卖方在交货时货物的品质和数量如何,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途中,承运人在保管、堆放和装卸货物等项工作上,是否烙尽职责,在货物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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