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妇幼保健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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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妇幼保健的法律规章我国妇幼保健的法律基础o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o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o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o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o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o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o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o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o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o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卫计委颁布的部门规章o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o计
2、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o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o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o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o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o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o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o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o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o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o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不低于2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o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o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o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o今年
3、是母婴保健法颁布20周年第一章 总则o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o第二条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o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o第三条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o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o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o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o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
4、,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o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孕产期保健o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o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o(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遣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o(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o(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o(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
5、健服务。o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o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o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o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o(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o(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o(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o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
6、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o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o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o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o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o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o第二
7、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o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o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o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o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
8、要的除外。o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o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 o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反映了全民健康水平、生活质量和社会文明程度。o加快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对于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o自国务院发布2001201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紧紧围绕妇女儿童健康目标,认真贯彻母
9、婴保健法,努力提高妇幼卫生服务水平,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持续下降,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得到明显改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o2000年9月,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世界各国领导人就消除贫穷、饥饿、疾病、文盲、环境恶化和对妇女的歧视,商定了一套有时限的目标和指标。o即消灭极端贫穷和饥饿;普及小学教育;促进男女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利;降低儿童死亡率;改善产妇保健;与艾滋病毒/艾滋病、疟疾和其他疾病作斗争;确保环境的可持续能力;全球合作促进发展。o这些目标和指标被置于全球议程的核心,统称为千年发展目标(MDGs)。o2000年9月联合国首脑会议上由189个国家签署联合国千年宣言,正式做出此项承诺。时
10、限为2015年o但是,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因素制约,我国在保护和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仍面临严峻挑战。o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存在显著的城乡、地区和人群差异,妇幼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亟待改善;o降低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必须大幅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方能如期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o出生缺陷、营养性疾病、心理疾患等已成为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公共卫生问题;o妇幼卫生服务能力与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不相适应,全面实现妇女儿童健康目标任重道远。一、指导思想o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o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宗旨,o为妇女儿童提供安
11、全、有效、便捷、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全面实现两纲提出的妇女儿童健康目标。(二)基本原则。(二)基本原则。o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为目的,以需求为导向,为妇女儿童提供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o2.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o3.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群之间的妇女儿童健康差距,促进妇幼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o4.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中的作用。目标 总目标o建立覆盖城乡妇女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健全妇幼卫生服务体
12、系,保障妇女儿童平等享有基本,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o2015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2/10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2和14。o2020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13。到20/10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0和(二)具体目标。(二)具体目标。o1.保障妇女儿童生命安全。保障妇女儿童生命安全。(1)降低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指标指标2010年区间年区间指标指标2015年下降幅年下降幅度(度(%)2020年下降幅年下降幅度(度(%)孕产妇死亡率(/10万)10稳步下降稳步下降10-19.9101520-29.9253030-3540婴儿死亡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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