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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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第一节第一节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确定的确定的“安全第一,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二、在工
2、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1)方针突出强调了方针突出强调了“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思想。的思想。(2)“安全第一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4)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在事故
3、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确定相关人员的 责任;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一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相关知识 我国于我国于2002年年6月月29日颁布了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安全生产法 (简称简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于,于2002年年1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它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它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的根
4、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应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这一宗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这一宗旨是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责任者、从业人员和国家旨是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责任者、从业人员和国家管理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管理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生产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生产活动在谁的行政管辖范围内即由谁依法管理,而不管在谁的行政管辖范围内即由谁依法管理,而不管生产经营实体的性质和隶属背景。生产经营实体的性质和隶属背景。1根据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权利。(
5、1)知情、建议权知情、建议权(2)批评、检举、控告权批评、检举、控告权(3)合法拒绝权合法拒绝权(4)遇险停、撤权遇险停、撤权(5)保保(险险)外索赔权外索赔权2从业人员的义务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作业的义务遵章作业的义务(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安全隐患报告义务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
6、作业操作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二二)劳动法劳动法相关知识相关知识 1994年年7月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简称劳动法劳动法),并于并于1995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劳动法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7、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劳动法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中的主要内容是:1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国家规定的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进行健康检查。”2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3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劳动者在劳动
8、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举和控告。”(三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相关知识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的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
9、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中的中的以下主要内容:以下主要内容:1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业卫生保护。”2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3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
10、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
11、康的要求;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者健康的其他要求。”4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5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
12、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数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用人单数应当依照前款规
13、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6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门的规定组织上岗
14、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位承担。”7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享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
15、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撒评、检举和控告;提出撒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
16、四)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相关知识1第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商保险费。缴纳工商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保险待遇的权利。”2.第四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
17、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事故隐患报告事故隐患报告 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经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18、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步评估和分级。对重大事故隐患,经确认后,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经确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报送省级安全生产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井伺时报送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井伺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隐患类别;事故隐患类别;事故隐患等级;事故隐患等级;影响范围;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影响程度;整改措施;
19、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整改目标。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明确规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令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定:任何单位或令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六条特别规定: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六条特别规定:国家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人国家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人员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员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
20、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生生产经营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当立即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报告当地县(市、区、旗市、区、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
21、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特大生产安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以上单位生产经施工单位应当建立
22、应急救援组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2)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故调查处理
23、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事求是、尊重科学。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四不放过”:事: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因伤亡事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生产安全事
24、故的结案。生产安全事故的结案。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公布。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客观上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客观上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3)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按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责任的种类和处罚幅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责任的种类和处罚幅度执行,该重则重,该轻则轻。度执行,该重则重,该轻则轻。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1)基本条件基本条件年龄满年龄满1
25、8周岁;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双眼裸视视力在身体健康,双眼裸视视力在48以上,以上,且矫正视力在且矫正视力在50以上;无高血压、心脏以上;无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病、恐高症、癫痫病等妨碍本作病、眩晕病、恐高症、癫痫病等妨碍本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2)技术要求技术要求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操作人员:熟练搭设建筑业常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操作人员:熟练搭设建筑业常用脚手架;熟练拆除建筑业常用脚手架;掌握搭用脚手架;熟练拆除建筑业常用脚手架;掌握搭设、拆除脚手架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设、拆除脚手架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维修登高架设作业操作人员:熟练搭设非建安装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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