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人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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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人事管理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集团和谐稳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各事业部、各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集团派驻子公司人员的日常人事管理工作,由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代理。第二章 员工入职第三条 对被确定录用的员工,应当及时办理入职手续,指导新员工填妥员工入职档案,并与新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第四条 新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相关资格、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半年内县级
2、以上医院体检表;(五)6张证件照;(六)上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需注明公司全称、部门全称、岗位全称、任职起止时间及工作表现情况);(七)户口薄复印件;(八)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应届毕业生报到证;(九)银行储蓄卡复印件;(十)特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第五条 在办理新员工入职手续时,应当指导新员工在试用期不购买社会保险承诺书上签字。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完新员工入职手续后5天之内建立新员工人事档案,10天之内将新员工个人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新员工入职引导表规定的内容,在新员工入职第一天完成入职引导手续和岗前培训引导工作, 并在1个
3、月内安排新员工入职培训。第八条 新员工报到15天后,用人单位应将员工入职引导表送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存档。第三章 员工试用期第九条 新员工办完入职手续后,即进入试用期。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员工试用期管理。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新员工进入试用期后第一周、第一个月、第二个月为时间节点,对新员工进行考核跟踪,并适时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反馈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如发现试用员工有不符合公司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沟通,并妥善办理该试用员工的辞退手续。第十二条 在办理试用员工辞退手续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环节:(一)检查该员工的工作日志;(二)填写试用员工跟踪表;
4、(三)全面了解该员工的思想动态以及用人单位的意见; (四)与该员工谈话时应有两人以上在场。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新员工的试用期:(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患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三)应聘时隐瞒自己真实情况的;(四)不胜任岗位工作、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的;(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规定的;(六)违反员工守则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第十四条 试用员工转正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各项信息,全面了解试用员工思想动态以及用人单位意见,并在试用员工跟踪表中填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四章 员工转正第十五条 对试用期满的员工,应当及时办理
5、转正手续。试用员工请假时间超过3天以上的,按请假天数延期转正。第十六条 试用员工转正,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试用员工提交转正申请书(附本人工作总结),填写员工转正表和员工转正考评表(员工只填自评栏);(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试用员工跟踪表送交试用员工所在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打分;(三)用人单位审核并提出是否转正的建议;(四)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对公司价值观的认识和认同、对岗位职责与工作内容的熟悉和掌握程度、是否达到岗位所需要的技能、主要工作业绩、对岗位或部门工作的建议、今后工作打算等内容)。(四)召开转正述职会议(主要适用于经理级以上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由用人单位负责人、
6、有关领导组成评审组,按照员工述职评审人员提问评审人员评分转正述职小结工作人员收集评分表进行统计汇总的流程办理);(五)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拟转正员工进行综合考核,并作出转正或延长试用期或直接淘汰的决定;(六)按照程序报批。第十七条 试用员工转正前应当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表现、试用员工跟踪情况和转正述职情况。第十八条 试用员工的综合考核实行100分制。(一)参加转正述职的试用期员工(一般为经理以上岗位试用人员),试用期转正考核表得分占考核总分的50%,试用期员工跟踪表得分占考核总分的20%,转正述职得分占考核总分的30%。(二)不参加转正述职的试用期员工,试用期转正考核
7、表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5%,试用期员工跟踪表得分占考核总分的35%。第十九条 试用员工综合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上的,可当即转正;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60分以上的,应当延长试用期,并待延长试用期满后再进行考核,考核总分达到80分的可批准转正,达不到80分的可视情予以淘汰;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的,直接予以淘汰。第二十条 转正时间均从每月1日起计。入职时间在15日(含15日)以前的,转正时间从转正当月1日起计;入职时间在15日以后的,转正时间从转正次月1日起计。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试用员工转正考核结束3天以内,向试用员工及其所在单位反馈考核情况。试用员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的,可在3天以内
8、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申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反馈给申诉人。员工对转正考核结果不满意而且不签字确认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采用邮寄方式将云南省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考评表寄送给该员工。第二十二条 集团中高层员工及核心岗位员工转正,原则上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应在述职报告中增加以下两项内容:(一)入职后集团领导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二)在履职中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给公司带来的管理效益或经济效益(举例说明)。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确定员工转正流程,办理员工转正手续。(一)一般员工、经理级员工转正,原则上参照本
9、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二)副总经理级、总经理级员工转正,原则上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集团派驻子公司人员的转正,由集团人力资源管控中心办理,但应充分征求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该员工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试用员工的转正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当按照员工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将转正资料存入该员工人事档案。第五章 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 一般应在新员工入职1个月之内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第二十七条 根据录用人员的不同类别,建立不同的劳资关系。(一)长期录用的、并且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二)被返聘的军地退休人员、自主
10、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停薪留职人员、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员,签订返聘合同(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各单位招用的保安员、保洁员、后勤服务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四)招聘的未毕业大中专学生,签订实习生协议。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司聘用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应当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返聘合同)。第二十九条 对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到期的员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个月向该员工签发云南省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如双方同意续订合同,则签订云南省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至期满之日终止执行。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向
11、员工发送云南省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向员工签发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与员工签订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三十一条 因为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员工共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如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手续,避免发生劳资纠纷。第六章 社会保险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员工购买社
12、会保险的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公司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第三十四条 集团和集团所属子公司应当依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最低缴费基数,为公司正式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公司不另给补偿。第三十五条 签订返聘合同、劳务合同的人员,不得享受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险,但公司可为其购买一份商业性意外伤害险。第三十六条 试用员工、实习人员不得享受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险和商业性意外伤害险,并且应当在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实习生协议的同时,签报不购买社会保险的申明。第七章 员工人事异动第三十七条 集团所属员工的
13、职务任免和岗位调动,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一)各级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一级子公司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副职)、集团事业部和集团总部经理(包括副经理)以上人员的职务任免和岗位调动,必须通过集团研究决定,由集团人力资源管控中心统一办理。(二)一级子公司内设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包括副职)、二级子公司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副职)的职务任免和岗位调动,必须通过一级子公司研究决定,由一级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并报集团人力资源管控中心审核和备案。(三)二级子公司内设机构所属业务主管的职务任免和岗位调动,必须通过本公司研究决定,由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报上级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
14、报集团人力资源管控中心备案。(四)各级员工跨公司横向调动或上下级公司之间纵向调动,必须由集团人力资源管控中心统一办理。(五)各级子公司、集团事业部、集团内设机构对本单位所属人员的职务任免和岗位调动均有建议权。第三十八条 集团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和各级子公司可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在人员编制和薪酬预算内,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适当的内部调整。超出本单位人员编制或薪酬预算的人事异动,必须报集团人力资源管控中心审批。 第三十九条 员工任职岗位与已升迁岗位专业不同时,不能直接上岗,必须有拟升迁岗位下一层次1至2个岗位的工作经历,在相应岗位上挂职锻炼,考核合格后方能升迁。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员工的职位升迁有建
15、议权。第四十条 各单位内部可实行定期轮换制度,使员工在不同的岗位锻炼,全面熟悉各项业务,取得不同岗位的工作经验,并迅速成长为业务技术骨干。第四十一条 对担任一定职务和从事某些特殊性质工作的员工定期进行必要的岗位轮换,防止各种不正当关系网的形成。第四十二条 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淘汰,按以下方式办理:(一)整改。绩效考核结果较差,但本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已经找出应对措施并初步取得一定效果的,给予整改处理,确定整改目标及整改期限,到期后进行验收,合格的解除整改,不合格的直接淘汰。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二)降职。绩效考核结果较差,本人能够意识到自己存在问题的,但没有找出应对措施的,给予降职处理
16、。(三))撤职。绩效考核结果较差,但本人不能够意识到自己存在问题的,直接给予撤职处理。第四十三条 连续3个月绩效考核不称职或者1年内累计5个月绩效考核不称职的普通员工,应当给予淘汰处理。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按待岗处理:(一)经合理的定岗定编后,未被原岗位聘用又无其他岗位聘用的员工;(二)因本人技能和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优化组合、竞争上岗,未被定岗、聘用的员工;(三)违反员工守则被要求待岗的员工。第四十五条 按待岗处理的员工工资,按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发放,发放2个月后仍未上岗的,可解除劳动关系。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待岗员工的学习培训地点和监督人,学习
17、培训时间一般为2个月,学习培训合格后再安排到合适岗位工作,学习培训后仍不能上岗的,可解除劳动关系。第四十七条 待岗员工如不服从安排,或者经培训后再次上岗,因本人表现差,而被接收单位二次退回的,可先由集团员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档案材料送交集团人力资源管控中心备案。第四十八条 各子公司需要人员时,应当给待岗人员发布竞岗信息,择优录用待岗员工。第四十九条 员工发生人事异动后,其薪酬标准均应随岗位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薪酬标准,从岗位变动后次月1日起执行。第五十条 员工人事异动,必须填写调职申请表,有关人事异动的资料应当存入员工人事档案。第八章 员工离
18、职第五十一条 员工离职主要包括辞退和辞职两种情形。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员工离职管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二条 违反员工守则被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罚的员工,以及按照本制度第七章有关规定被淘汰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应当及时进行辞退(劝退)。第五十三条 对被辞退的员工,其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违纪事实的调查报告,并经本人认可,方可上报集团人力资源管控中心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第五十四条 在辞退员工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事先告之本人。对试用期员工,随时可解除劳动关系;对正式员工,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本人,并向其发送云南省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五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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