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案例整理及参考答案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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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案例分析案情介绍:刘某于2004年5月完成的小说新作田野新传,与著名作家赵某于2003年创作并在新火花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2004年赵某在作家新秀杂志第5期上发现刘某德的作品后,便认为刘某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刘某交涉。请问:刘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答: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刘某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刘某至少要证明以下情形中的一种:第一,自己的作品虽然在赵某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这一主张若能成立,刘某
2、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第二,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发表都在赵某之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赵某的作品,刘某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第三,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刘某的确见过赵某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赵某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赵某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如果这些证明均不能成立,那么,刘某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从案情中看,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赵某作品的抄袭,所以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第四章 案例分析1张力和王洪两人合作创作一部长篇小说太阳升起的时候,2003年出版时,
3、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张力、王洪。2005年张力和王洪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王洪未经与张力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自己署名为第一作者,张力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张力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向法院起诉王洪侵犯了其署名权。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王洪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力的署名权并说明理由。答:王洪的主张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2)王洪未经张力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张力的署名,故不侵犯张力的署名权。(3)张立署名在先王洪署名在后的顺序,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4、王洪未经与张力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张力可以对王洪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2某电视台制片主任任某打算拍摄一部描写和平时期军人生活电视剧,邀请刘某担任导演。刘某负责撰写了电视剧的分镜头,并执导全剧三分之二时,因同制片主任任某在剧情发展上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制片主任任某将其赶出剧组,另请赵某担任导演完成余下的导演工作。不久该电视剧在该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刘某发现没有自己的署名,因此提出异议。问题:刘某是否应享有署名权,为什么?答:刘某享有署名权。原因在于: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
5、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结合本案,尽管刘某未完成全部电视剧的导演工作,但其对于由其导演的部分是享有署名权的。制片主任任某的行为已侵犯了他的权利,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维护刘某的署名权,并赔礼道歉。第五章 案例分析 1小说爱与恨的边缘的原件上只有汪洋一人的署名。试分析汪洋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汪洋不是该
6、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汪洋”,而且汪洋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汪洋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汪洋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4)汪洋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汪洋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2作家丁某写了一部反映深圳改革开放的纪实报告文学交顺风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深圳改革开放时期的
7、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样稿时,丁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投放市场后,摄影家赵某偶然发现这些照片均是自己过去发表的作品,而丁某和出版社在事前未征得他的同意,事后也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丁某侵犯了其著作权。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丁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试问丁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法院是否可以将顺风出版社追加为第三人?答:(1)丁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理由是:赵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丁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赵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赵某的同意,
8、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给他署名,故侵犯其著作权。丁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2)法院可以将出版社追加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因为出版社的行为已经和丁某一起共同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以法院应通知顺风出版社参加这一诉讼活动。3某市统计局由于日常数据统计事务较多,经该市某大学同意,邀请该大学计算机研究所副研究员李某帮助处理有关统计事务。在协助工作中,李某发现统计局的许多工作是相似的,而且每年都要做同样的统计工作。于是,李某着手研究,开发出用于该方面的统计工作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经试用,效果很好。
9、该大学得知后,立即按照职务开发的软件以该大学为著作权人申请办理登记了软件著作权。市统计局认为,该软件系委托作品,且李某系在帮助工作中用该局的计算机设备开发出来的,其著作权应属于该统计局。李某认为,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其本人。问题:(1)该软件是职务开发作品还是非职务开发作品,还是委托开发作品?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谁? (2)软件著作权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答:(1)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为职务开发作品,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
10、如果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果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毫无关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该软件应为非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属于开发者自己。本案中,李某所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与其在大学从事的工作内容没有直接联系,又未使用该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不是职务开发作品。同时,李某与该市统计局没有委托开发合同,只是在该局帮助工作,该局并没有委托李某开发该类软件,而且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即使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方和受托放在合同中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方。所以该软件既不是委托开发的作品,也不是
11、职务开发作品,应是李某的非职务开发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李某。(2)李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李某可以请求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该大学已办理的著作权登记。第二,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控告该大学的侵权行为,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4著名画家张某创作的一幅画作荷花图,在一次慈善拍卖会中卖给了赵某。后赵某应某展览馆的请求,将
12、该幅画送到该展览馆展览。在展览中,某出版社见到此画,便于赵某协商并达成协议,约定由出版社将此画复制制成年历发行,赵某由此提成发行收入的15%。此年历发行后被张某发现,张某提出异议。 问题:(1)此画的著作权应属于谁所有?(2)赵某能否将此画送去展览,能否将其复制制成年历发行并收取报酬,为什么?答:(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所以,即使该幅作品的所有权属于赵某,但其著作权仍属于张某。(2)根据著作权法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后,原件的
13、展览权归所有人享有。但是作品的著作权并未转移,作者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本案中,赵某享有展览权,可以将画作送到展览馆去展览。但是无权将画作复制制成年历发行,因为他不是著作权人,不能享有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赵某的行为已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张某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著作权。第六章 案例分析作者张某写了一个单口相声单身汉的单身生活,相声演员李某觉得这个段子很有吸引力将其在某晚会上表演,恰逢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像师赵某在现场进行了录制。不久,海天制作公司与天地音像出版社就这个相声签署了出版合同,并由天地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这一相声段子的VCD光盘。该光盘面世后不久,A市电视台发现该作品,遂将其在本台的娱乐
14、节目中播放。节目播出不久,F市的电视台负责人恰巧看到这个节目觉得很好,于是就安排F市电视台转播了A市电视台播放的这个相声。问题:依据所掌握的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知识,分析该案例中出现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之间的关系。(提示:即不同的主体应如何做,才不会侵犯不同权利人的权利)答:这几者属于顺位关系,一个行为可能要受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的控制。(1)相声演员李某使用作者张某的作品演出,要受到作者张某的著作权的控制,即应取得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2)海天制作公司将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录音录像,要受到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者权利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的控制,即应取得相声演员李某和作
15、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3)天地音像出版社将海天制作公司制作的录有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发行,要受到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制者权、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者权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的控制;即应取得海天制作公司、相声演员李某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4)A市电视台播放海天制作公司制作的录有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的录像制品,耍受到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制者权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控制即应取得海天制作公司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不受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者权的控制;(5)F市电视台将A市电视台播放的海天制作公司制作的录有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的录像制品转播,要受到A市电视台的广播电机组织权、海天制
16、作公司的录制者权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控制,即应取得A市电视台、海天制作公司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第七章 案例分析 澳门著名作家林某就其刚完成的小说澳门传奇一书,2004年3月20日与大陆林田出版公司签订了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许可林田出版公司在大陆出版该书的中文简体版。该书于2004年6月10日出版后,大陆的清风出版社见该书销路很好,便私下印刷该书,在大陆市场发行销售。试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1)著名作家林某能否再许可其他人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该书的中文简体版?林田出版公司能否再许可其他人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该书的中文版?(2)林田出版公司能否以清风出版社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
17、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1)林某和林田出版公司都无权再许可他人在大陆出版该书的中文简体版。因为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著作权人发出专有许可证后,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在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条件下,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将自己取得的专有使用权再向第三人发放专有许可证或一般使用许可证,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许可使用合同没有明示约定,则被许可人只能自己行使权利,不能再许可第三人行使。由于在本合同中,只规定由林田出版公司行使权利,所以林某和林田出版公司都无权再许可他人在中国大陆出版中文简体版。
18、 (2)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著作权人许可的是著作权专有使用时,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人。在本案中,林田出版公司与林某签订的恰恰是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授予林田出版公司在大陆出版该书中文简体版的专有使用权。所以,清风出版社侵犯了该书中文版在大陆的专有出版权时,林田出版公司有权以清风出版社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案例分析 2004年某大学哲学系教授张某应邀到该市某考研辅导班讲授政治课,该考研辅导班为了那些有事未能及时参加听课的同学能听到张某讲授
19、的课程,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后,将其讲课内容录制到磁带上。由于张某讲授的内容针对性强,内容充实,所以很多学生都想要。为此,该考研辅导班自行决定根据磁带录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向本市考研学生销售,在扣除成本后,收支基本平衡,没有获利。张某发觉后,提出异议。试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分析该考研辅导班为教学目的、没有获利地发行2004考研经典讲义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答:本案中,考研辅导班擅自编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虽然没有获利,但是并未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而是侵犯教授张某著作权的行为。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
20、同意,也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第六种是关于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况。但要构成此种合理使用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目的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第二,方式是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但不得出版发行;第三,作品性质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结合本案可以看到,辅导班的行为并未同时满足以上要件,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行为 第十二章 案例分析 李某经过多年潜心研究,配制出一种抗猪瘟的液态物质,命名为“猪瘟净”。李某与某生物制品厂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由制品厂提供全部资金和场所,李某提供技术和药物制品,共同开发“猪瘟净”系列防止猪
21、瘟的药品。实验分三批进行,第一批实验结果有效率为80%,但第二批和第三批的有效率只有10%-20%。问:(1)“猪瘟净”能否获得发明专利?(2)如果“猪瘟净”具有显著而稳定的疗效,能否将其申请为实用新型? (1)答:不能。发明专利要求发明具有实用性,即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实用,并且能都产生积极效果。所谓积极效果,是指良好的经济此合社会效益。而“猪瘟净”的性能不稳定,缺乏显著而稳定的疗效,这样,“猪瘟净”便失去了实用性。(2)答:不能。作为实用新型必须是针对有形产品,没有确定形状的产品是被排除在实用新型之外的。“猪瘟净”是一种液态物质,无固定形状可言,因而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第十三章 案例分析
22、11989年月12日张全乐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为“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专利于1990年6月27日公开,公告号CN2058549U。1990年11月26日张全乐、赵民安、郭卫红等人共同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发明专利申请。两个申请均是关于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的构造,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认定该申请不具有新颖性,于1992年11月21日做出驳回该申请的决定。张全乐不服,认为专利局认定其发明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所依据的对比文件是其自己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而根据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
23、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故其自己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不能否定其发明专利的新颖性。请问:张全乐的主张正确吗? 答:张全乐的主张不正确。丧失新颖性有4种情况: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抵触申请。在前3种情况中出现的技术为现有技术,而抵触申请不同于现有技术。因为专利制度中的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已经以某种方式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公开的技术,而抵触申请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并未公开,而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开日之前这一阶段公开。本案中,张全乐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内容在他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作为现有技术公之于众,且CN2058549U所载明的内容与其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已将其
24、发明专利申请内容清楚、完整地予以披露,故专利局以此为对比文件否定该申请的新颖性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2(案情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4)一中行初字第652号改编)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3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椅扶手”的00323606.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即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7月21日,专利权人为余某。其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开了椅扶手的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后视图。2003年9月12日和2003年12月16日,吴某针对“椅扶手”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同时提交了下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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