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量化考核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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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人员量化考核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系统工作人员平时考核机制,规范考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省*党组关于印发*省*系统工作人员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和*省*年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党组201289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量化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三条 考核对象。*县*局公务员、电子*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局、直属分局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及过渡编人员,省编制内的工勤人员。第四条 考核内容。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为
2、主要内容,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情况,并进行量化评分。第五条 考核分值设置。为基础分数、奖励加分、惩诫减分和综合分数。第六条 基础分数设定。具体如下:以职位级别为依据,设定相应的年度基础分,每个级别相差10分,具体如下:(一)局长(党组书记)1000分。(二)班子成员(含*管理局、直属分局局长、助理调研员)990分。(三)工会主席、分局局长,主任科员,*局、直属分局副局长980分。(四)副主任科员970分。(五)正股级人员(含待遇)960分。(六)副股级人员950分。(七)科员940分。(八)试用期公务员、办事员930分。(九)省编制内的工勤人员及*局、直属分局过渡编人员920分
3、。(十)工会主席、正股级(不含待遇)干部的年度基础分在原职位基础上增加3分,副股级(不含待遇)干部的年度基础分在原职位基础上增加2分。(十一)*办*服务大厅前台岗位人员(含咨询台岗位人员、大厅引导员)的年度基础分数增加20分,同时工作时间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每增加1个月基础分数相应增加1分,满3年后不再增加。(十二)新调入人员的基础分数为本职位级别年度基础分数除12个月乘实际工作时间(月)。(十三)借调人员在省局机关工作满三个月后,参加省级机关的考核,同时,不再参加原单位的同期间考核。第七条 日常考核(一)考核内容及标准(参加教育培训、会议等亦作为日常考核的一部分)上班时间上午为:8:00-1
4、2:00,下午为14:30-17:30,日常考核以考勤登记为依据。外出工作应告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未告知视为早退或旷工。日常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详见 “个人日常考核奖惩登记表(月)”(附表1);当月请事假累计8-13天(工作日)的,年度基础分值按50%计算,13天以上的,不计发当月量化考核分值;当月因病批准休假累计13-18天(工作日)的,当月年度基础分按50%计算,18天以上的,不计发当月量化考核分值。因工作需要,不得不利用非上班时间加班加点来完成任务的,经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呈报分管副局长审批,每加班半天加5分,每月累计最高不超过50分,半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50分,全年累计最高不超
5、过300分。(二) 考核要求及处罚 *县*系统参加量化考核的人员,要每天如实做好考勤登记,还要每月如实填写“个人日常考核奖惩登记表”(附表1)。局属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负责每月将“考勤登记表”送县局督察督办办公室,每季度将“个人日常考核奖惩登记表”(附表1)的情况进行汇总、登记在“考核奖惩统计表”(附表2)中,于每季末报送考核办公室(组织人事室)。局属各单位的负责人要率先垂范,高度重视本单位(部门)的日常考核工作,经常检查登记情况,并与填写附表2的专人一起,切实负起如实汇总、登记的责任。县局督察督办办公室将不定期派员对局属各单位的日常考勤及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则对弄虚
6、作假的本人、填写附表2的专人及局属各单位的负责人一律给予弄虚作假项目扣分的双倍罚分。 第八条 奖励加分设置。包括年度考核加分、通报表彰加分以及其他奖励加分。(一)年度考核加分。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记三等功加20分,被评为优秀等次(嘉奖)加15分,被评为称职等次加10分。年度考核优秀的个人加分不影响嘉奖、三等功奖金的发放。(二)通报表彰加分。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以及县处级、县乡科级书面通报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分等级予以加分,通报表彰的对象为集体的,则按照表彰级别奖励到个人。1.个人获国家级通报表彰的加30分,获省部级通报表彰的加25分,获厅局级通报表彰的加20分,获县处级、县乡科级
7、通报表彰的加15分。2.集体(包括临时组成的集体)受到通报表彰的对组织者、参与者分别奖励加分,以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办人员为主要奖励加分对象,参与人员奖励分值为主办人员的70%,协办人员奖励分值为主办人员的35%。 获国家级通报表彰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办人员各加30分,参与人员加21分,协办人员加11分。获省部级通报表彰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办人员各加25分,参与人员加18分,协办人员加9分。获厅局级通报表彰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办人员各加20分,参与人员加14分,协办人员加7分。获县处级、县乡科级通报表彰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
8、、分管领导、主办人员各加15分,参与人员加10分,协办人员加5分。3.工作经验被上级通报表扬或推广的;被上级推荐在会上介绍先进工作经验的;提出的工作建议或调研报告,受到上级单位领导肯定并有重要批示的,均按通报表彰予以加分。4.对按考核、考试、满意度测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各级工作通报,按以下原则确定加分单位和个人:通报单位(个人)20个以上(含20个)的,取前6名;通报单位(个人)10个以上(含10个)的,取前3名;通报单位(个人)6个以上(含6个)的,取前2名;通报单位(个人)6个以下的,取第1名。5、各级别通报表彰分等级设置的,以3分为级别差额分别加分。6、集体或个人因同一事项受到不同级
9、别表彰的,以级别高的表彰予以加分。(三)其他奖励加分。1、考取国家注册会计师、注册*师、律师(司法)执业资格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当年年度考核一次加20分,考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当年年度考核一次加10分,考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当年年度考核一次加5分。2、信息、论文采用。被国家级采用的加30分,被省部级采用的加25分,被县处级采用的加20分,被乡科级(县局)采用的加10分(如被县局采用的,办公室文秘人员不加分)。3、其他需要奖励加分的事项由相关单位(部门)提出申请、考核办公室审核,经上一级分管副局长同意,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第九条 惩诫减分设置,为日常考核减分、年度考核减分、受到党政纪处理减分
10、、通报批评减分以及其他事项减分。(一)日常考核减分。严格按照个人日常考核登记表的考核内容、标准予以扣分。具体的考核扣分标准详见附件1。(二)年度考核减分。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的,扣除其当年年度基础分数的50%;被评为不称职的,扣除其当年全部年度基础分数。(三)受到党政纪处理减分。1.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到党纪处分的:警告扣20分,严重警告扣30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则扣除其当年全部年度基础分数。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受到政纪处分的:警告扣10分,记过扣20分,记大过扣30分,降级、撤职、开除则扣除其当年全部年度基础分数。3.受到取消评先资格或优秀资格、责令书
11、面检查、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理的,其中,取消评先资格或优秀资格扣10分,责令书面检查扣20分,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扣30分。(四)通报批评减分。对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以及县处级、县乡科级书面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分等级予以减分。通报批评的对象为集体的,则按照批评级别减分到个人。1.个人受到国家级通报批评的扣30分,受到省部级通报批评的扣25分,受到厅局级通报批评的扣20分,受到县处级、县乡科级通报批评的扣15分。2.集体(包括临时组成的集体)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组织者、参与者分别减分,以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办人员为主要减分对象,参与人员减分分值为主办人员的70%,协办
12、人员减分分值为主办人员的35%。受到国家级通报批评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办人员各扣30分,参与人员扣21分,协办人员扣11分。受到省部级通报批评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办人员各扣25分,参与人员扣18分,协办人员扣9分。受到厅局级通报批评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办人员各扣20分,参与人员扣14分,协办人员扣7分。受到县处级、县乡科级通报批评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办人员各扣15分,参与人员扣10分,协办人员扣5分。3.对按考核、考试、满意度测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各级工作通报,按以下原则确定减分单位和个人:通报单位(个人)2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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