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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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目录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 .中文摘要及关键字 . 英文摘要及关键字 .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发展 .1(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起源 .1(二)缔约过失责任在各国的发展状况 .2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 .3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4(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4(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5四、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7(一)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 .7(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8五、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我国 .9(一)缔约过失责任在中国的确立.9(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适用.10六、结语 .14参考文献.15致谢 .16中文摘要及关键词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起源于罗
2、马法的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但是罗马法并没有形成前契约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完整理论。现代民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基于社会道德的法律责任,它有效地填补了传统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之间的漏洞, 突破了“无合同即无责任”的限制,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了法律公正和交易安全。研究和探讨缔约过失责任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和作用已变很有必要。本文首先论述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背景,然后运用历史的,比较的,系统的研究方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沿革,发展状况,法律基础,概念意义,构成要件等方面做了初步探讨;通过研究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和立法的历史和现状,把握其实质性内
3、涵,从而以此为基础,提出一些完善我国现行立法的建议。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侵权行为先合同义务违约责任英文摘要及关键词AbstractContracting negligence responsibility is an independent creditors rights system which stem from the Romes method, but the Roman law has not formed the integrated theory about contract duty and Contracting negligence responsibility
4、.The neglect duty theory of the modern civil law was concluded by German jurist Ye Lin in 1861. Contracting negligence responsibility is a legal liability which based on social morals, it has effectively filled the crack of between traditional contract law and the infringement law, broke through the
5、 limit of the word “no contract meaning not responsibility” , protected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nd maintained the fair of law and security of transaction. The function of researching and discussing the Contracting negligence responsibility in modern societys is very significant
6、 and necessary. This article will elaborate background of contracting negligence responsibility firstly. And using the comparing and improving technique to research the systems and preliminary discuss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the development condition, the legal base, the concept significance, aspe
7、cts about the contracting negligence responsibility duty secondly; therefore, researching the legislative history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about contracting negligence responsibility and grasping its substantive connotation, taking it as the foundation of research , try to propose some gislations t
8、h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law of our country. Keywords: Contracting negligence responsibilityReliance BenefitTortPre-contract obligationBreach of contract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发展论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发展(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起源通说认为,缔约过失理论正式提出一般归功于德国法学家耶林,1861年耶林在其所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始于此缔约过失这种责任形式被正式提出。这
9、在当时被德国著名法学家Hans Doll教授称为是法学上的大发现。其实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并不是由耶林凭空而创的,而是以其为开端,对缔约过失责任理论进行了系统的论述而已。因为在耶林详细论述缔约过失责任之前,罗马法中已经涉及到很多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在当今社会,被我们所熟知的罗马法是一个极其广泛的概念,而“罗马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是在罗马王朝中后期形成的。早期的罗马法实行的是极端的形式主义,也就是说正确的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显得尤为重要,而因为故意和过失对契约造成的影响成为其次,甚至可以忽略。到了罗马中期,生产力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生产水平的提高也促使罗马的商品经济日趋活跃,商品交换的范围也受到
10、刺激而进一步扩大,早期罗马法中重形式而轻利益的程式已经无法再适应商品交换扩大的客观需要,至此极端形式主义被废止。商品交换范围的扩大促使商品交易主体追求利益的欲望扩大化,从而诸如过失、疏忽大意、欺诈等不正当交易行为日趋增多,为了遏制和规范这些行为,过错责任在罗马法中应运而生了,过错责任的产生为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耶林从生活的实际出发,以罗马法为根据,结合判例、学说挖掘汲取当中已有的先期理论,提出缔约过失责任;耶林在其发表的论文中提到缔约过失的理论类型包括契约的无效和契约的不成立,他认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对必要的注意义务的违反,而该种注意义务是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并且缔约过
11、失理论中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该种利益在本质上是属于信赖利益,而非履行利益。至此,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初步形成。(二)缔约过失责任在各国的发展现状1. 在德国的状况耶林提出缔约过失责任在德国法学界引起了震动,该理论的提出也致使人们开始意识到合同在缔约阶段也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因为在缔结合同的这个阶段,当事人一方为了促使合同的顺利完成,往往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如果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致使合同最终无法成立或者合同无效,这必然会损害到一方的利益,也最终会导致不公平的法律后果,交易安全也就无从谈起。德国普通法注重意思主义,着重强调的是当事人合意的达成。在双方当事人缔结合同的
12、过程中主观意思出现一点的不一致都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成立,也正是因为合同无法成立,可能会给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无过错的一方造成损失,而有过错的一方却不必为此负责,这种做法非常不利于合同受损方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合同的有利达成和商业交往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耶林提出缔约过失责任从理论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并且这也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此后缔约过失责任在德国日趋完善。2002年1月1日在德国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是对德国债法的一次巨大变革,德国立法者尝试将缔约过失责任这一制度法典化,现在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被规定在新文本德国民法典第311条第2款和第3款。 王泽鉴著:
13、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0页。2. 在英美法国家的状况在英美法当中并没有明确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在早期的英美法当中也一样没有相当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或者制度。最早的英美法在合同方面比较重视约因制度,为合同缔结所作出的要约或承诺必须具备约因才能得到合同法的保护,这种古老的约因制度在合同法方面造成了一个空白点,即没有对价的允诺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谢露:论缔约过失责任,载法学论丛2005年版,第88-89页。 随着社会交易的发展,英美衡平法中出现了不得反悔的原则,从而填补了这个法律空白点。后来英美法学者富勒提出合同法要保护因为信赖利益允诺而遭受的损失,这些损失包
14、括现实的和预期的损失。著名的英国学者PS阿蒂亚对此评论道:“富勒也摄取了耶林关于缔约上过失责任的研究,认- 22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为在实践中,美国法院时常运用与耶林倡导之思想相同的见解,在合同失之完整或者未订立或者未反映当事人的真意场合,允诺人的信赖利益应该受到保护 PS阿蒂亚:英国法从合意到信赖的变迁及担保责任的免除,载唐纳德哈里斯和丹尼斯泰龙主编:当代合同法,牛津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5页。”由此可见,英美法在现实中已经承认了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除德国外,对其他国家的影响也很大。比如意大利、希腊等国家就直接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加以立法规定。二战后,阿
15、根廷、以色列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或合同法都相继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规定。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在学术界存在争议,但是从德国开始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迄今为止,主要形成了四种代表性学说,按其形成的过程分为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和诚实信用说。第一,侵权行为说。在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十年里,侵权行为说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该学说认为,缔约过失致他人损害是一般侵权行为,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定一般义务, 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除法定情形外,因缔约上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害是属于侵权行为法所调整的范围,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董安生著:民事法律
16、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9页。侵权行为说有它的好处,但是在越来越多的个案当中暴露出了其弊端,即将太多的缔约过失行为归入到侵权行为,导致受害当事人举证困难,应有的利益得不到赔偿,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公平性,侵权行为说被淘汰了,随之产生了法律行为说。第二,法律行为说。法律行为说认为,应从法律行为理论来说明缔约过失责任,认为缔约过失行为本质上应视为违反约定的先契约义务之违约行为。 李旭强:略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几个问题,载嘉应大学学报2001年第19期,第25页。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的法律行为,该种学说又分为目的契约说和默示责任契约说。目的契约说认为,缔约过失责
17、任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后业订立的契约;默示责任契约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从事缔约行为之际,默示缔结了责任契约。第三,法律规定说。该说主要是由布洛克所倡导,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既不是侵权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而直接是法律规定。 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05页。第四,诚实信用说。目前通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缔约磋商的当事人,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维护相对人的必要利益。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四种学说产生于不同的时代,发展于不同的社会阶段,在
18、当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和法律规定说都相继暴露出了其弊端,不能从相对比较完善的角度阐释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表现为:第一,侵权行为说。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在为缔结合同而进行实际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而侵权责任发生之前,当事人之间并不需要有任何法律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而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是当事人的现实利益,尤其应当看到,信赖利益中不应包括非财产损失。 吴学松、叶海青: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根基,载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52页。在该种学说基础上设立的制度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受害一方当事人的压
19、力,把侵权行为和缔约行为随意转换,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第二,法律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把缔约过失责任归入到违约行为,把尚未成立或未订立的合同加以规定,混淆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成立后一方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而对另一方承担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缔约过失下承担的责任属于合同尚未成立的责任,无合同,何来违约?所以此说自相矛盾。第三,法律规定说。该说运用具体的规定,以类推的方式得到案件判决的结果,用归纳的方式得到一般的法律原则,这实质是又把缔约过失责任重新推到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责任模式上,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实为欠妥。第四,诚实信用说。诚实信用说是依契约法所要求的缔结契约过程中的
20、诚实信用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5页。其符合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所以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产生的责任。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德国学者Stoll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责任人对其义务的违背,Hildebrandt将缔约过失责任称为“表示责任”,所谓表示责任是指因一方的某种表示而使另一方产生无根据的信赖,于一方有过失时所负的责任”。我国学
21、者王利明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7、712、713页。崔建远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崔建远著: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5页。王泽鉴认为“于为缔结缔约行为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遭受损失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纵契约未成立亦然”。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0页。杨立新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
22、结过程中,当事人应自己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对相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为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杨立新著: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2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86页。刘德宽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契约缔结交涉开始以后,虽然犹未缔结完成,在交涉阶段中也会产生以信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定债务关系。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故意,过失违背信赖关系之行为时,亦须以违反债务为理由向对方负损害赔偿义务”。 刘德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8-429页。转引自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97-598页。上述学者专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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