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和犯罪构成》教案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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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单元第四课犯罪和犯罪构成教案设计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我国刑法的体系和任务,掌握刑法的概念、法律性质、刑法解释的分类及其法律效力,熟悉 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基本要求 ;能够运用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规定,正确地处理不同地域、不同人和不同时间所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 教学重点与难点: 刑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所采用的原则以及关于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的规定;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所采用的原则和规定。 教学方法: 讲解为主,辅之以提问、讨论 教学过程: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板书)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1、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板书)(1)狭义的刑法。是指专门地、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2)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2、刑法的性质(板书)(1)刑法的阶级性质(板书)刑法和其它法律一样并非自古就有,它属于历史范畴,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刑法规定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3、(2)刑法的法律性质(板书)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具有特定性(板书)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具有广泛性(板书)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涉及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 第二,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第三,刑法具有补充性。 刑法的强制手段具有最严厉性(板书)任何一部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但其他法律的强制性,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这种强制方法严厉。 二、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板书)(一)刑法的体系(板书)1、刑法的体系的含义(板书)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通常意义上,我们对刑法体系作狭义理解。
4、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总则、分则和附则。其中,总则和分则各为一编。在每编之下,再根据刑法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2、刑法典的组成(板书)(1)刑法总则的含义(板书) 刑法总则是关于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以及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它分为五章。 (2)刑法分则的含义(板书)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的罪状及其刑罚幅度的规范体系。它分为十章。概括地说,刑法总则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的共同规则。刑法分则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 (3)二者的关系(板书)总则指导分则,分则具体体现总则中的原理原则
5、。二者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相辅相成。 另外,还包括刑法附则部分,它只有一个条文,即刑法第 452 条,包括着两个方面内容。 3、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板书)(1)表现刑法规范的形式是条文:刑法规范通常是以条文的形式出现的,条是最基本的单位。 (2)款、项和段:条下为款。有些条文包括数款。某些条或款之下有项。 刑法中有的条文在同一款里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用分号或者句号予以划分,分别称之为前段、后段,或者前段、中段、后段。 (3)“但书” 有的条款中有“但书”结构。“但书”所表示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但书”是前段的补充; “但书“是前段的例外; “但书”是对前段的限制。 (二)
6、刑法解释(板书)1、刑法解释的含义和意义(板书)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通过对刑法条文做解释,一是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使司法活动能够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保证司法统一;二是可以促进刑事立法。 2、刑法解释的分类(板书)关于刑法的解释,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1)根据解释的效力,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 (2)根据解释的方法,一般可以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它又可分为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反对解释等。 三、刑法的根据和任务(板书)(一)刑法的目的和制定根据(板书) 我
7、国刑法第 1 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1、刑法的目的(板书)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 2、刑法的根据(板书)(1)宪法是制定我国刑法的法律根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制定根据,因而刑法必须在自己的领域内具体贯彻宪法的原则规定,保障宪法有关内容的实施。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制定刑法,必
8、须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一切从实际出发。 (二)刑法的任务(板书) 1、刑法任务的两个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第 2 条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惩罚方面,即运用刑罚惩罚侵犯合法权益的犯各种罪行为; 二是保护方面,即刑法任务的具体内容及要达到的目的,可概括为保护合法权益。 二者密切联系、有机统一。 2、刑法任务的主要内容 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四,维护社会秩序。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板书)(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板书) 1、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板书)
9、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始终、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我国刑法典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板书) (1)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意义 为解决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以及相关问题,刑法中规定了很多原则。但是,并非每一个原则都能够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只有贯穿于全部刑法,具有全局性、根本性价值的刑法原则才能成为刑法基本原则。 (2)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这包括:其一,刑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刑事立法必须严
10、格遵循的准则;其二,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对所有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直接指导意义的准则;其三,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机关和“两高”进行刑法解释时应严格遵循的准则。 (3)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 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公正,反对特权、徇私。只有体现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刑法原则才能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三个基本原则均集中体现了现代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种类(板书)1、罪刑法定原则(板书)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板书)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量刑必须以现行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
11、危害性,也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明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板书) 一是排斥习惯法。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 定罪处刑。 二是排斥绝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应对每一种具体犯罪规定明确的刑种和刑期。 三是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亦称排斥事后法,即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原则上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禁止根据行为后开始实施的法律来定罪处刑。但是,如果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更有利,则应当适用事后法。 四是禁止有罪类推,即禁止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比照类似的刑法分则条文
12、规定来定罪判刑。 五是罪刑实定化。即既要对犯罪作出实体性规定,又要对刑罚作出实体性规定。 六是罪刑明确化。即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使用的词句必须准确明晰,不需要加以解释就能够准确把握。 七是合理性原则。即在处罚范围上,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处罚程度上,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一般认为,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3)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板书)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第一,经修订的刑法取消了 1979 年刑法规定的类推定罪制度。 第二, 经修订的刑法重申了
13、 1979 年刑法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三, 经修订的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第四,经修订的刑法在具体罪名规定上已相当详备。 第五,经修订的刑法在具体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可操作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第一,依法正确认定犯罪和裁量刑罚; 第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三,依法执行刑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板书) (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板书)我国刑法第 4 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该原则 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对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家
14、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如何,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和行刑时一视同仁,绝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板书)一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 二是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做到定罪一律平等; 三是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依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做到量刑一律平等; 四是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做到行刑一律平等。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板书)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有多方面
15、的体现:首先,刑法总则的许多规定都体现了该原则;其次,刑法分则的规定也体现了该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 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强化司法公正观念和平等观念,切实坚持刑事司法公正,反对形形色色的特权思想和现象,抵制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做法。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板书)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板书) 刑法第 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是指立法机关在设置罪刑关系时和法院在具体量刑时,既要考虑罪行的轻重,也要考虑到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方面:一
16、是刑罚应当与犯罪性质相适应;二是刑罚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三是刑罚应当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力求刑罚个别化。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板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制度;第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是应当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位置;二是应当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三是应当力求实现刑事司法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四是应当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五、刑法的适用范围(板书)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约束、管辖的效力。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
17、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板书) 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一般原则(板书)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亦称地域管辖原则,主张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亦称国籍管辖原则,主张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亦称自卫原则,主张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
18、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亦称世界性原则,主张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以上各项原则,单独来看都有其正确性,其缺陷与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刑法,一般都采用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的刑事管辖权原则。 2、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板书)(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板书):刑法第 6 条第 1 款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19、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我国领域即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第一,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我国刑法第 6 条第 2 款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驻外使、领馆。 关于“在 我国领域内犯罪”的确定标准 刑法第 6 条第 3 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理解 第一,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我国刑法第 11 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
20、解决。” 第二,民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特别规定。 第四,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板书):属人原则是针对本国公民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以弥补属地原则没有域外效力的缺陷。根据我国刑法第 7 条规定,对于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不
21、论罪行轻重,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板书):刑法第 8 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行使这种管辖权是有两个限制: 一是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最低刑应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所犯之罪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到刑罚处罚。 (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板书)刑法第 9 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普遍管辖原则要求每个公约的缔
22、约国对所规定的国际犯罪实行“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 3、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板书) (1)国际刑事司法实践的做法(板书) 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此大致有三种做法: 一是认为外国法院的刑事判决可以阻止重新起诉; 二是对外国法院的刑事判决不予承认,均进行再次审判; 三是把外国法院的刑事判决和处罚作为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重要因素。 (2)我国刑法的规定(板书)我国 刑法第 10 条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这表明我国采取的是上述第三种做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
23、力(板书)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板书) (1)刑法的生效时间(板书):关于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 (2)刑法的失效时间(板书):在我国,刑法的失效包括明示失效和默示失效。 2、刑法的溯及力(板书)(1)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和原则(板书):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各国立法例采用的原则有: 从旧原则:新的法律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 从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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