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建筑配建人防工程设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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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公共建筑配建人防工程设计标准Codeofcivilairdefenceworksdesignforurbanpublicbuilding目次1总则12术语23一般规定44配建标准64.1办公建筑64.2商业服务建筑74.3科教文卫建筑84.4市政公用建筑114.5交通站房建筑115设置要求13附录A城市公共建筑性质分类表14附录B公共建筑人均面积指标选用表18本标准用词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指导城市公共建筑配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增强城市综合防护能力,结合我省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制定本标准。1.0.2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城市新建
2、公共建筑均应执行本标准。县级以下城镇的公共建筑规划与设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1.0.3城市公共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按照城市设防类别和公共建筑类别分类控制。城市设防类别分为类、类、类和县级城市(区),其中省会城市单列。1.0.4城市公共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江苏省相关标准、规范及当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12术语2.0.1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2.0.2人防工程civilairdefenceworks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防护建筑,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
3、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1.3 .3医疗救护工程woksofmedicaltreatmentandrescue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等。2.1.4 .4人员掩蔽工程personnelshelter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2.1.5 .5防空专业队工程serviceteamforcivilairdefence保障防空专业队(即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其中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2.1.6 .6配套工程indemni
4、ficatoryworks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2.1.7 .7人防物资库storehouseofcivilairdefence为战时储存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人防工程。22.1.8 .8人防工程建筑面积floorareaofcivilairdefenceworks人防工程各层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33一般规定3.0.1本标准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服务建筑、科教文卫建筑、市政公用建筑、交
5、通站房建筑等共五大类。其中:1办公建筑包括行政办公建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公建筑、商务办公建筑;2商业服务建筑包括大中型商场、市场、专业服务商店、旅馆酒店建筑;3科教文卫建筑包括各类高等院校、中小学校、科研单位、会展建筑、公共文化建筑、公共娱乐建筑、体育场馆建筑、医疗卫生建筑、公共媒体通信建筑等;4市政公用建筑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消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独立建筑;5交通站房建筑包括城市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场站的站房建筑设施。3.0.2公共建筑配建人防工程的功能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布局要求。3.0.3具有混合功能的公共建筑,在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应明确功能分区面积指标,其配建人防工
6、程为各类功能分区配建相应的人防工程面积之和。本标准包含范围以外的公共建筑配建人防工程,可参照相近功能的公共建筑执行。3.0.4按本标准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小于8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不宜配建人防工程,宜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3.0.5公共建筑配建人防工程在规划设计成果中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包含公共建筑4时,应确定配建人防工程规划指标,并统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中,其配置内容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规划图则中应包括人防工程配置内容;2各类公共建筑人防工程配置指标应纳入规划地块控制指标中,并对规划单元人防工程配建指标进行汇总;3城市公共建筑规划设计
7、方案中,应包含人防工程技术指标和设计布局。54配建标准4.1办公建筑4.1.1行政机关办公建筑配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配建面积按设计办公人数的人均指标确定,具体按表4.1.1确定。设计办公人数按附录B确定。表4.1.1行政机关办公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指标(建筑面积,/人)城市设防类别工程类别省会城市、类城市类城市县级市一等人员掩蔽工程2.72.52.01.84.1.2一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独建设的办公建筑配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配建面积按设计办公人数的人均指标确定,具体按表4.1.2确定。设计办公人数按附录B确定。表4.1.2一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指标(建筑面积,/人)城市设
8、防类别工程类别省会城市、类城市类城市县级市二等人员掩蔽工程2.02.01.81.54.1.3被列为城市人防重点目标或重要经济目标的企事业单位单独建设的办公建筑应配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一、二级重要经济目标还应配建功能匹配的防空专业队工程。4.1.3.1各级重点目标或重要经济目标配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6按设计办公人数的人均指标确定,具体按表4.1.3确定。设计办公人数按附录B确定。表4.1.3重点企事业单位办公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指标(建筑面积,/人)城市设防类别工程类别省会城市、类城市类城市县级市一等人员掩蔽工程2.22.01.81.64.1.3.1一、二级重要经济目标应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其中一级目
9、标单位不少于1500,二级目标单位不少于1000,装备掩蔽部仅掩蔽中小型车辆和救援技术装备。4.1.4商务办公建筑配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配建面积按设计办公人数的人均指标确定,具体按表4.1.4确定。设计办公人数按附录B确定。表4.1.4商业办公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指标(建筑面积,/人)城市设防类别工程类别省会城市、类城市类城市县级市二等人员掩蔽工程0.60.60.50.44.2商业服务建筑4.2.1大中型商场、市场、专业服务商店等商业建筑配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和物资库工程。4.2.1.1商业建筑配建人员掩蔽工程面积按容量人数的人均指标确定,具体按表4.2.1.1确定。容量人数按总建筑面积除以2.7确
10、定。7表4.2.1.1商业建筑配建人员掩蔽工程指标(建筑面积,/人)城市设防类别工程类别省会城市、类城市类城市县级市二等人员掩蔽工程0.200.200.150.10注:二等人员掩蔽工程配建面积小于400时,则配建指标并入物资库,仅配建物资库工程。4.2.1.2商业建筑配建物资库工程面积按地面建筑规模确定,具体按表4.2.1.2确定。表4.2.1.2商业建筑配建物资库工程指标(建筑面积)地面建筑规模1500015000配建物资库工程1500按地面建筑的10%确定4.2.2酒店类建筑配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工程面积按容量人数的人均指标确定,具体按表4.2.2确定。容量人数根据客房数和工作人员之和确定
11、。表4.2.2酒店类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指标(建筑面积,/人)城市设防类别工程类别省会城市、类城市类城市县级市二等人员掩蔽工程0.80.60.50.44.3科教文卫建筑4.3.1各类高等院校、中小学校、科研建筑等按编制定员的人均指标配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具体按表4.3.1确定。重要科研单位还应建设专供掩蔽重要设备、装备的掩蔽部。8表4.3.1科教类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指标(建筑面积,/人)城市设防类别建筑类别省会城市、类城市类城市县级市科研建筑2.02.01.81.5高等学校建筑2.02.01.81.5中小学校建筑1.01.00.84.3.2会展建筑、公共娱乐建筑、体育场馆建筑等各类公共服务建筑,按平
12、时管理人员人均面积指标配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表4.3.2会展建筑、公共娱乐建筑、体育场馆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指标(建筑面积,/人)城市设防类别工程类别省会城市、类城市类城市县级市二等人员掩蔽工程2.01.81.54.3.3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建筑应配建物资库工程,面积按江苏省规定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相关指标确定。4.3.4医疗卫生建筑应配建地下医疗救护工程和相应的人员掩蔽工程。4.3.4.1医疗卫生建筑应优先落实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确定的医疗救护工程,具体按表4.3.4.1确定。9表4.3.4.1医疗设施配建地下医疗救护工程医疗救护工程地面医院等级中心医院急救医
13、院救护站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三级甲等三级乙、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及以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注:代表必须配置,代表可配置,代表可不配置。4.3.4.2医疗卫生建筑应按编制定员的人均指标配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面积指标按表4.3.4.2确定。医院编制定员不能确定时,按病床数的2.5倍计。表4.3.4.2医疗卫生设施配建人员掩蔽工程指标(建筑面积,/人)城市设防类别医院等级省会城市、类城市类城市县级市三级甲等2.22.22.0三级乙、丙等,二级甲等2.02.01.81.5二级乙等及以下、专科医院1.51.51.54.3.5省、市、县级广播电视、报社、通信、邮电等独立的公共媒体通信建筑,
14、应配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和装备掩蔽部。配建面积按设计办公人数的人均指标确定,具体按表4.3.5确定。设计办公人数按商务办公建筑确定。10表4.3.5广电通信类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指标(建筑面积,/人)城市设防类别工程类别省会城市、类城市类城市县级市一等人员掩蔽工程1.51.21.21.2装备掩蔽部1.21.21.00.8合计2.72.42.22.0注:省、市级主要广电通信部门配建的装备掩蔽部应能够掩蔽大型卫星通信转播车,以及中小型车辆和装备。县级主要广电通信部门配建的装备掩蔽部仅需掩蔽中小型车辆和装备。4.4市政公用建筑4.4.1城市供水、供气、供电、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独立建筑应优先配建功能匹配的
15、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兼做一等人员掩蔽,装备掩蔽部仅掩蔽中小型车辆和装备。配建面积按江苏省规定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相关指标确定。4.5交通站房建筑4.5.1交通站房建筑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人均指标配建人防工程,最高聚集人数按相关设计规范确定。4.5.2铁路客运站房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按表4.5.2确定。11表4.5.2铁路客运站房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指标(建筑面积)配建工程类别场站等级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物资库工程特大型1.8/人30003000大型1.5/人10001500中小型1.5/人-10004.5.3公路客运站房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按表4.5.3确定。表4.5.3公路客运
16、站房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指标(建筑面积)配建工程类别场站等级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物资库工程一级1.8/人10002000二级1.5/人-1000三级及以下1.5/人-4.5.4航空场站站房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按表4.5.4确定。表4.5.4航空场站站房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指标(建筑面积)配建工程类别场站等级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物资库工程特大型1.8/人20002000大型1.5/人10001000中型及以下1.5/人-4.5.5水路客运站房建筑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人均1.5配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4.5.6宜充分利用各类综合交通枢纽的站前广场建设公共人防工程,并应与相邻人防工程连通。12
17、5设置要求5.0.1城市公共建筑配建人防工程的防护标准,应根据城市总体防护要求,结合所在区位确定。5.0.2城市公共建筑配建人防工程应按照下列规定相互连通,连通道面积计入配建人防工程面积:1相邻间距50米以内的人防工程;2与地铁车站、地下商业街、地下综合体等间距50米以内的人防工程;3与地铁车站、地下商业街、地下综合体等间距100米以内的大型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0000);4需要连通的先期建设人防工程,其连通口应预留至工程建设用地红线处。5.0.3城市公共建筑配建人防工程的室外出入口设置除满足防护要求以外,还应与地面交通、景观绿化相协调。5.0.4城市公共建筑配建人防工程应将楼梯间作为室内
18、出入口,多层公共建筑不宜在楼梯间采取战时封堵措施,高层建筑楼梯间严禁采取战时封堵措施。5.0.5人员掩蔽工程设于多层地下空间下部时,应至少设置一个直接通向室外地面的出入口。5.0.6大型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0000)位于地面建筑倒塌范围外的通风竖井,宜设置为预备安全出入口。5.0.7在城市公共建筑配建人防工程中的人员掩蔽单元内部,亦可局部结合设置小型物资库,但宜有明确的功能分区。13附录A城市公共建筑性质分类表附表城市公共建筑性质分类表大类亚类细类配建指标适用表说明办公建筑行政办公建筑表4.1.1被列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公建筑表4.1.2目标或重要经济目标的单位办公建筑选用表4
19、.1.3。商务办公楼、商务办公建筑商务写字楼、表4.1.4银行金融办公大中型商场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商业服务建筑市场超市、各类永久性交易市场配建人员掩蔽工程按表4.2.1.1,配建物资库工程按表4.2.1.2简易、非永久性的农贸市场、菜场、批发交易市场、超市等除外。专业服务商店专营店、专卖店、各类生活服务类商店14旅馆酒店酒店饭店、宾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酒店式公寓表4.2.2旅馆酒店的独立办公建筑归为商务办公建筑。单体建筑报高等院校建时,教学楼、办公楼归表4.3.1(整为企事业单中小学校体综合报位办公建筑,建)其它配套设施及后勤服务设施按使用性质确定。单体建筑报科教文卫建筑科研单位表4.3
20、.1(整体综合报建)建时,其它配套设施及后勤服务设施按使用性质确定。展览馆、会展建筑博览中心、会议中心表4.3.2体育场、体育馆建筑体育馆、训练馆公共活动娱乐建筑电影院、剧场剧院、音乐厅、按国家规定修建物资库工程。15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科技馆、图书馆、活动中心医疗设施按表4.3.4.1配建医疗救护工程,按表4.3.4.2配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单体建筑报建时,门诊楼、办公楼归为商务办公建筑,住院楼归为公寓楼。其它配套设施及后勤服务设施按使用性质确定。广播电视表4.3.5通信电信、网络通讯、信息中心报社报社、通讯社邮电邮电大楼市政公用建筑供水调度中心、管网信息中心按国家规定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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