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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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具体政策适用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保 “奖优免补”政策的兑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有违法多生育行为的人员,即使其现有家庭子女数只有一个或无子女,也不能享受“奖优免补”政策。有早育、非婚生育、不到间隔生育行为的人员,在接受有关处理后,符合规定第二条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和优待。第三条 生育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以下法规、文件规定确认:(一) 2002年9月1日 以后生育的,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认。(二) 1991年4月1日 至 2002年8月31日 生育的,依据原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确认。(
2、三) 1984年8月26日 至 1991年3月31日 生育的,依据省委批转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贯彻中央19847号文件,继续大力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发198452号)和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和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几点规定(试行办法)(云计生委字198529号)确认。(四) 1979年7月9日 至 1984年8月25日 生育的,依据我省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云革发1979157号)确认。(五) 1979年7月8日 以前生育的,依据当时适用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确认。第四条 享受“奖优免补”的人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奖”:自愿放弃再生育,终身生育一个孩子, 在子女年满14
3、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优” :按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手续的夫妻的独生子女(仅限应届毕业生) 。“免”:教育三免费的对象是按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手续的夫妻的独生子女,属正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的在校学生(小学、初中毕业后的复读生不得重复享受);免除筹资、筹劳的对象是按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手续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夫妻。“补”: 1933年1月1日 以后出生,无违法多生育行为,现只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农业人口。第五条 按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有关手续的夫妻,凭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书领取云南
4、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兑现证(以下简称兑现证) ,发证机关根据其办理光荣证的时间,在兑现证栏目内注明可享受优待的内容。婚姻、户籍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兑现证,已享受过一次性奖励的,不得重复享受。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更改,不得重复享受一次性奖励。只享受“补”的人员,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发给兑现证,凭兑现证享受“补”的优待。第六条 规定第二条所称的长效避孕措施是指放置宫内节育器、皮埋、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术中的一种。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除本人要求外,不得施行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术。第七条 规定第六条所称的无子女是指
5、再婚夫妻分别与前配偶离婚时,子女都判归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这类人员年满60周岁后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标准,以各自再婚前独生子女的性别确定。第八条 属我省户籍的流动人口,符合奖励条件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兑现;子女在本省就读的,“优免”由就读所在地负责落实。第九条 现存子女数包含本人及配偶曾生育现存活的子女数和收养、送养现存活的子女数。第十条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三免费”的标准为:小学阶段每人每学年160元,初中阶段每人每学年260元。实行“一费制”后,按省政府规定的“一费制”的标准执行。执行边境地区乡镇义务教育“三免费”的地方,独生子女不重复享受教育“三免费”。第二章
6、 职责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一)负责规定的宣传工作;(二)负责奖励对象的摸底调查,适时走访奖励对象,建立统计台帐,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资料;(三)负责奖励对象资格的初审;(四)对奖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五)兑现免除筹资、筹劳;(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第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一)乡(镇)计生办的职责:1.负责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2.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的审查,将奖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3.负责奖励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每半年至少与领取养老生活补助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4.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独生子女父
7、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和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发放光荣证,受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委托发放兑现证;5.负责一次性奖励金的兑现。(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职责:1.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的认定和审批。对各乡(镇)的奖励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养老生活补助单位;对变更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代理发放机构;2.对所属乡(镇)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代理发放机构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3.设立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专户,负责专户资金核算和管理,并编制各类财务报表;4.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
8、定奖励计划,并在 11月15日 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5.负责规定实施的培训工作;6.负责对乡(镇)落实“奖优免补”政策进行监督、检查、考核。(三)州(市)人口计生部门职责:1.负责对规定的宣传和人员的培训;2.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确保“奖优免补”规范运行的机制;3.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以及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奖优免补”有关资料;4.对县、乡(镇)级执行“奖优免补”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5.做好“奖优免补”实施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四)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职责1.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奖优免补”工作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确保“奖优免补”政策规
9、范运行的机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规定的政策解释;3.组织、协调“奖优免补”的宣传和培训工作;4.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和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5.组织、协调对奖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6.向代理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费(即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金)的机构提供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协助建立奖励金个人账户,及时了解个人账户的资金转入和提取情况。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一)县级财政部门职责1.负责落实本级承担的配套资金,会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专户;2.审核人口计生部门申报的奖励经费预算,将规定所涉及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奖励经费预拨
10、制度,及时将省、州(市)安排的奖励资金和本级承担的配套资金预算下达拨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并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专户”;3.负责奖励资金的决算;4.向上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上报“奖优免补”所需经费预、决算情况;5.对奖励资金的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州(市)财政部门职责1.负责落实本级承担的配套资金;2.审核计划生育部门申报的奖励经费预算,将规定所涉及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奖励经费预拨制度,及时将省级安排的奖励资金和本级承担的配套资金一并下达拨付到县级财政;3.向上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上报“奖优免补”经费预算、决算情况;4.对奖励资金的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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