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培训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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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 述 一、如何认识和看待特种设备执法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8大类。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种设备的使用领域越来越广。特种设备是一把双刃剑,依法使用、科学使用,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但违规使用,小则酿成安全事故,大则造成灾难性祸患。加强特种设备监管和执法,认真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对于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有效消除事故隐患,服务好经济建设,保障好生产生活秩序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
2、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成为摆在质监部门面前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执政为民是国家公务员性质的根本体现,而特种设备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与否,关系着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正常与否,关系着社会和谐与否,可以说它的安全与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近年来,虽然各级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监管执法力度在不断的加大,但特种设备的监管执法工作仍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体现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一是少数企业从单纯追求经济利润的角度出发,对特种设备违规使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使用过程中重使用轻管理,甚至有的企业存有侥幸心理,在特种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等过程中能省
3、就省,能不花钱就不花钱。二是一些小企业、小作坊比较分散,查找难,对该类企业(作坊)的监管很难到位,有些地方存在着盲区。三是保护主义仍有一定程度的存在,部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监管执法工作不理解、不支持。四是随着特种设备数量、种类的不断增多,特种设备监管、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与形势的发展仍有较大差距。这些都说明,目前我们的特种设备监管执法形势依然严峻,监管执法工作任重道远。作为质监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充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能力素质建设,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使命意识,不断增强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自觉性,不断加强特种设备相关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监管,严肃执法。二、如何
4、完善特种设备执法机制特种设备使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社会的和谐。在对特种设备的监管执法中,执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使命意识,依法办事,严肃执法,对违规、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绝不能心慈手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规范一起,绝对不能让安全事故隐患在自己手中溜走,绝对不能让安全事故在自己管辖范围发生。要牢固树立立体联动执法的观念。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包含:制造、安装、检验、检测、维修、保养、使用等环节,环节多,专业性强,如果仅凭稽查执法部门一己之力、单打独斗很难开展好这项工作。在执法中必须注重加强资源的整合、整体效率的发挥,不断加强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行政监察部门的沟
5、通和协作。一方面,执法部门要主动积极地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行政监察部门了解情况,掌握信息,经常性地参加监察部门的安全监察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特种设备的分布和使用情况;另一方面,检测机构对在检测过程发现的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监察部门反馈,监察部门对检测机构反馈的和监察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及时发出指令书,并搞好跟踪,对逾期不整改的及时移送稽查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稽查部门对移送过来的案件,或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实现检测、监察、执法环环相扣,避免因工作环节脱节使某些设备处于脱控状态。在执法过程中,稽查执法部门应请求检测、监察部门派人参加执法,遇到有疑难共同分析研究,遇有专
6、业问题及时请教,使执法人员及时在现场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对现场情况进行处置,使各类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注重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的向政府汇报,与相关部门沟通,向他们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使他们认识、了解、理解、支持特种设备的执法工作,为执法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如何固定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证据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大致可分为:一是委托无资质单位安装或者私自安装;二是未经检验合格交付用户使用;三是未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四是未按规定申请定期检验;五是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等五大类。这些违法行为看似明显,容易判断,但如不注意证据的收集,就会使整个执法活动因证据
7、的脱节而使整个证据链衔接不上来,不能形成统一的证据链,会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止,违法者受不到应有的惩处。因此,在执法中必须把证据的收集和证据链的统一作为案件查处的首要前提。一是要尽可能对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予以收集,特别是对证明力强的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如设备的有关资料、技术参数、合同、票据等进行收集。在执法现场尽量做到现场取证,及时制作现场记录,进行现场调查,对一些违法违规物品该扣押的要扣押,该登记的要登记;尤其对那些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要及时采取摄影、录像等进行了固定保存。二是注重取证多样性,不仅要收集第一手材料的原始证据,还要收集第二手资料;不仅收集当事人陈述类的言语证据,还要收
8、集书证、物证类的实物证据;不仅收集现场检查记录类的直接证据,还要收集鉴定结论类的间接证据,使证据在内容上更全面、更充实。四、如何理解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一切执行、适用法律规范的活动,狭义的行政执法专指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活
9、动。第一部分 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一、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特点及要求(一)特点1、专业性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制度,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七个环节均有较为完善的监管措施,设备从生管到死,安全技术规范繁多,专业性比较突出。2、技术性高。承压类设备以机械加工为基础,机电类设备以电子学为基础,设备安全性能与生产缺陷、管理缺陷和人的使用行为密切相关,涉及较深的技术问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3、责任性大,监督后处理尤为重要。安全监察工作不能有丝毫含糊,如果不懂装懂、似懂非懂甚至瞎指挥,都可能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二)要求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0、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注: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必须以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为目标,正确行使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权,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以罚代管或者以管代罚,切实维护质监部门良好的行业形象。特别强调的是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要留有证据,这样既防止事故发生,又能保护自己。处罚完的问题一定要跟踪整改,否则出事故容易遭到追究。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体系1、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分五个层次第一层次: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实施。目前正在争取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层次:法规 1、由
11、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2、由省人大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目前有: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管的范围依据条例规定。河北省没有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第三层次:规章 1、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制订以部门首长如部长令、局长令的形式公布实施的管理办法、规定。如: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局长令第92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局长令第70号)。2、由省人民政府制订以省长令的形式公布实施的地方管理办法、规定。第四层次 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 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
12、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通常称为规程、规则、导则、细则等。如: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五层次:相关标准标准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指导原则和特性的文件。标准的分类:a、根据适用范围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b、根据法律的约束力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只有被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其它强制性标准和企业内部管理文件引用后,变为强制执行。2、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的关系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对同一问
13、题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以条例的规定为准。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依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上下、前后不一致的执行规定: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执行。3、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以法律为总纲,调整特种设备安全各方面关系,明确各方面责任,解决安全监察工作法律地位问题;二是以条例为依据,解决安全监察制度的建立问题;三是以规章为管理要求,解决安全监察工作程序问题;四是以安全技术规范为准则,解决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基本要求问题;五是以标准为基础,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支持问题。4、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
14、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本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5、安全监察与技术检验的联系安全监察必须是履行职责,行为规范,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技术检验是安全监察的技术支撑,技术检验必须服务于和服从于安全监察的需要;技术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同级或责任覆盖区域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接受各级监察机构的监督。三、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案件来源1、现场安全监察;2、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问题;3、投诉、举报;4、上级交办、移交的案件;5、监督抽查、专项整治发现的问
15、题。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监察程序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并签名、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上级和政府、整改复查等,需立案处罚的案件,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其中,吊销许可证的案件由发证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承办。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检查使用文书包括特种设备专用文书和质监部门通用文书两种。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安全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使用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
16、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五、关于条例实施中几个问题的说明(一)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1、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三种:调查了解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的证据;(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2、按照条例规定,查封、扣押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2)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3)能耗严重超标。3、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在用特种设备因
17、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4、查封、扣押的期限为十五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二)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使用1、有权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只能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收受人,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使用条件,是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使用
18、的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能耗不符合要求的;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内容,主要是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安全隐患;6、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指令应当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发出,并盖有部门有效印章。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随后补办书面通知。l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
19、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三)关于条例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情节严重、重大维修的界定1、下列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2)违章使用特种设备,造成较大事故以上事故的(含较大事故);(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4)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
20、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3、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明知故犯或者屡教不改的;(2)妨碍监督检查的; (3)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4)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5)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设备数量较大的;(6)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的。(四)下列维修活动属于重大维修:(1)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的; (2)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
21、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的。(五)关于条例第九十七条“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界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为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1)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2)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3)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六)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主要指的是:(1)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2)改造、维修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3)已经报废的;(4)改造维修价值大于新设备的。(七)关于不适用于条例的特种设备 1、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
22、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条例。 2、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注:(1)关于“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2)关于“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包括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3)关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且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摆渡车、牵引车等,但不包括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4)关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国家
23、局至今无明确的规定,目前可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有关问题复函来确定。包括:居民住宅的施工;商业用建筑物的施工;宾馆、饭店、公寓楼的施工;写字楼、办公用建筑物的施工;学校、医院的施工;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的旅客等候厅(室)的施工;室内体育、娱乐场院馆的施工;厂房、仓库的施工;其它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施工;铁路、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的路基施工和轨道铺设施工;高速公路、快速路、普通公路的施工;城市道路、街道、人行道、过街天桥、行为地下通道、城市广场、停车场及交通护栏设施的施工;14-铁路、公路、地铁隧道挖掘施工(含隧道挖掘、补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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