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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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3年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目 录1 总则11.1 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22 行为准则32.1 基本要求32.2 质量行为要求42.3 安全行为要求9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133.1 地基基础工程133.2 钢筋工程213.3 混凝土工程273.4 钢结构工程36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403.6 砌体工程533.7 防水工程563.8 装饰装修工程64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68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723.11 建筑电气工程773.12 智能建筑工程813.13 市政工程82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894.1 基坑
2、工程894.2 边坡工程924.3 脚手架工程944.4 起重机械1074.5 模板支撑体系1204.6 临时用电1234.7 安全防护1264.8 文明施工1304.9 其他1325 质量管理资料1365.1 基本要求1365.2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1365.3 建筑施工试验检测资料1415.4 施工记录1465.5质量验收记录1526 安全管理资料1566.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1566.2 基坑工程资料1576.3 边坡工程资料1586.4 脚手架工程资料1596.5 起重机械资料1606.6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1616.7 临时用电资料1616.8 文明施工资料1626.9
3、安全防护资料16231 总则1.1 目的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0)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1.2.2 部门规章。(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4、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1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1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13)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6号);(1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15)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20236号);(16)关于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6、闽建建20222号)等。1.2.3 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1.3 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行为准则2.1 基本要求2.1.1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2.1.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2.1.3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1.4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
7、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2.1.5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2.1.6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1.7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1.8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
8、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2.1.9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2.1.10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2.1.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2.2 质量
9、行为要求2.2.1 建设单位。(1)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4)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5)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活动,并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6)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7)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
10、合格的施工图纸。(8)按要求组织图纸会审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10)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12)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确定基桩检测的数量及桩号。(13)结构实体检验应牵头组织对混凝土质量进行抽测。(14)应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15)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2.2.2 勘察、设计单位
11、。(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4)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和设计交底。(5)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
12、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6)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活动。2.2.3 施工单位。(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不得无故不在岗。(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按照工程规模配备质量管理人员。(4)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6)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记录应有双方人员的签字。(7)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8)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定;不合格的建筑
13、材料、设备、构配件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清退出场时,应经监理见证,退场记录应由施工、监理见证人签字,并留存影像资料。(9)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10)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11)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12)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13)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
14、形成监理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14)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15)按规定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并严格考核。(16)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17)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18)应选择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19)应按要求建立试样检测台账;应及时统计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不得抽撤、替换、修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应提供按规定处置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的结论性资料。(20)施工单位应履行分包单位资质报审程序,
15、分包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有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2.2.4 监理单位。(1)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2)监理单位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并使用。(3)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履行验收手续。(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具备资格的进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应符合监理合同要求,并到岗履职。(5)编制并实施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6)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16、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审,未经审查通过或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制止;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7)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8)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9)旁站监理人员应当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记录。(10)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11)
17、住宅工程和重点工程应实行结构平行检验。(12)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13)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14)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15)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2.2.5 检测单位。(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不得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3)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4)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5)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6)不得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
18、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7)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8)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9)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10)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11)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12)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13)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19、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4)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15)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16)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2.3 安全行为要求2.3.1 建设单位。(1)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2)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
20、。(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对于未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5)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6)深基坑、高边坡工程施工前,建设方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按监测方案要求实施现场监测。(7)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凭、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
21、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9)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2.3.2 勘察、设计单位。(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勘察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
22、工程风险。(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4)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6)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2.3.3 施工单位。(1)设立安全生
23、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一致,施工过程若有变更,应及时备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领导带班值班符合要求。(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4)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5)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6)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符合要求。(9)按规定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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