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税务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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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XX公司税务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流程1一、业务目标11 战略目标12 经营目标13 财务目标14 合规目标1二、风险评估21 战略风险22 经营风险23 财务风险24 合规风险2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21 税务登记22 发票、证照、账簿、凭证管理43 税款缴纳74 税务咨询与税务顾问85 解决税务纠纷96 税务检查10四、相关制度目录11五、主要控制点相关资料12XX公司税务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流程 一、业务目标 1 战略目标 1.1 规避税收风险,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保证企业合法经营。 2 经营目标 2.1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纳税最小化,维护自身的合法
2、权益。 2.2 充分尊重税法,灵活运用税法,节约税收成本,或取得货币时间价值,筹集短期投资所需资金。 3 财务目标 3.1 保证税金核算准确、完整,正确反映公司的纳税情况。 4 合规目标 4.1 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4.2 保证公司合理、合法地纳税,不交冤枉税,不偷漏税,实现涉税零风险。 二、风险评估 1 战略风险 1.1 不能通晓税法,违反税收规定,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2 经营风险 2.1 税款核算错误,导致公司交冤枉税,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2.2 纳税核算出问题,导致公司遭受处罚,并引起税务机关时常税务检查,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 财务风险 3.
3、1 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过程中未考虑税收因素中,导致决策失误,资金被套,流转速度缓慢,经济效益低下。 4 合规风险 4.1 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受到处罚。 4.2 税种遗漏,导致公司漏税,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 1 税务登记 1.1 设立登记 1.1.1 申请 1.1.1.1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书面委托办税人员进行税务登记。办税人员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税务登记表并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同时准备税
4、务机关要求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将税务登记表和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公司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公司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逐项如实填报有关总机构情况的资料等。 1.1.1.2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办税人员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办税人员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1.1.3 扣缴义务的公司办税人员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
5、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1.1.2 税务登记表和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登记后,办税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1.1.3 办税人员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持营业执照正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其他存款账户无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1.1.4 办税人员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 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6、。 1.1.5 办税人员向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汇报并备案有关资料。 1.2 变更登记 1.2.1 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办税人员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1.2.2 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办税人员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2.3 办税人员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报税务机关审核。 1.2.4 办税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
7、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1.2.5 办税人员向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汇报并备案有关资料。 1.3 注销登记 1.3.1 分支机构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计划财务部报公司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批后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1.3.2 办税人员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8、。 1.3.3 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税人员应当在向工商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3.4 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办税人员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3.5 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1.3.6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办税人员应办理
9、注销工商登记、注销开户银行。 1.3.7 办税人员向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汇报并备案有关资料。 1.4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4.1 公司及分支机构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同一地累计超过 180 天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由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向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提出申请,办税人员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4.2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销售货
10、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1.4.3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办税人员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 个月内累计超过180 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 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4.4 办税人员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 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2 发票、证照、账簿、凭证管理
11、2.1 税务登记证件 2.1.1 公司及分支机构办税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件等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1.2 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2.1.3 公司及分支机构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自遗失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有关情况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并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2.1.4 公司及分支机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
12、、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2 账簿、凭证 2.2.1 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分支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 10 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2 办税人员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3、 2.2.3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2.2.4 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当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按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2.3 发票 2.3.1 领购 2.3.1.1 提出购票申请。用票单位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或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经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审批后由办税人员向生产(或经营)地税
14、务机关提出领购生产(或经营)地发票的申请报告。 2.3.1.2 持簿购买发票。购票申请报告经有权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办税人员应当领取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根据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指定的国家税务机关购领发票。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当场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等章戳。若对跨省、市、自治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申请领购发票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3.1.3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建立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季报表。 2.3.2 自制发票 2.3.2.1 用票单位根据业务
15、特点和经营需要,设计发票式样,预计使用数量,报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审批。自制发票仅限于普通发票。 2.3.2.2 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税人员持税务登记证件等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如实填写企业自制发票申请审批表,写明所需发票的种类、名称、格式、联次和需求数量,连同发票式样一同提交税务机关审批。 2.3.2.3 办税人员取得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未经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3.2.4 发票印制完毕,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建立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季报表。自行印制的发票按前款规定办理领购手续。 2.3.3 使用发票 2.
16、3.3.1 开发票的工作准备:用票单位领用发票,应向计划财务部门申请并详细登记领用数量、编号。用票单位开发票前,必须对所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如发现印刷质量问题,应停止使用所领用的发票,并将其及时送回计划财务部门处理。 2.3.3.2 填写发票时,必须完整无缺、真实无误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具体内容的填写规则;填列的项目全部填写,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来面目,不得弄虚作假。 2.3.4 保存发票 2.3.4.1 公司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注意防止丢失被盗、防潮、防蛀、防火。 2.3.4.2 公司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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