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业工作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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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植业工作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在种植业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人员。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从事种植业、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人。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
2、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
3、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地块现场从事种植业及与种植业相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
4、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保险合同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失踪并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保险人退还已
5、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二)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各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保险人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
6、付残疾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保险人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7、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上下班及运输农用物资、农产品途中(仅限被保险人家庭住所或存储仓库至种植地块现场的距离)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照第五条的约定也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责任。第七条 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猝死;(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最高
9、限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十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费计收方式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后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变更保险费计收方式。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计收方式分为以下两种:一、按土地总种植面积计收保险费;二、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10、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11、;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
12、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13、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九条 投保人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
14、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15、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合同;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
16、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被保险人与用人单位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6、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9、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10、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合同;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
17、件;4、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被保险人与用人单位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6、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
18、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
19、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 义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3、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4、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5、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
20、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病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7、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8、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9、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10、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11、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
21、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12、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13、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14、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1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6、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经过天数”是指本保险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17、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
22、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经过天数”是指本保险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附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目录前 言12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4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41.1脑膜的结构损伤14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41.3意识功能障碍14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15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152.2视功能障碍15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162.4眼睑结构损伤16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162.6听功能障碍17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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