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道路绿化品质提升工程合同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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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广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 包 人: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承 包 人:二二年 月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为准。资金来源:区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工期、
2、包承包范围内验收,承包人的综合单价及项目措施费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机械及材料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等调整各项收费而调整。承包方式: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规定的范围内的工程内容,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投标报价,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各系统调试及联合调试、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运行维护管理及相关部门报建/报批手续、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工程保险(含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
3、收要求)、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施工期交通疏解、安全文明措施等。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0日历天。具体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良好 五、合同价款(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2)本合同价款暂定为¥ 元(大写: ),最终以结算评审价下浮5%为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修正文件);(2)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委托书;(4)承包人投
4、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专用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设计图纸;(9)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招标图纸、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 及总说明等);(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八、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
5、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双方权利义务(一)发包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施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4、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二)承包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质量标准和竣工日期,完成施工
6、、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使用中发现的缺陷。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 4、承包人有权根据发包人付款时间延误和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告知。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6、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和工
7、期,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发包人及发包人指定的管护单位。7、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8、保证安全文明施工。9、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承担的相关职责,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0、指派 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承包人负责的各项事宜。十、违约责任(一)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工期规定完工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4天以上(含14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总价款30%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且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
8、任。(二)如果因承包人质量原因造成修理后仍无法满足国家或行业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修理后达到相关标准但影响了既定的使用功能,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所有损失。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2021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签订日期:2021年 月 日一、总 则1 定义 下列词语或
9、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用于本合
10、同工程施工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书面文件。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
11、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模型(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9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10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
12、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依法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1.14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13、人。1.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9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0 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1 承
14、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2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3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1.24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25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
15、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1.2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1.27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1.28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
16、次日零点)。1.29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3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1.31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32 分部分项工程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1
17、.33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1.34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5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36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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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道 道路 绿化 品质 提升 工程 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