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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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隧道及时组织实施检
2、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隧道安全。第五条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各高等级公路养护单位负责隧道的具体养护、结构安全检查等工作。监控分中心、隧道监控所负责隧道机电具体监控及养护。第二章 管理责任第七条 全省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
3、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按照“责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隧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隧道养护管理单位。 第九条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为管养单位为经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为省高管局。第十一条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分别明确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 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
4、职隧道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隧道管养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检查与评定,上报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中断交通进行检查的隧道申请报告;组织编制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的对策措施。(二)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隧道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和运送危险品的车辆通过隧道的有关技术工
5、作。(三)组织并参与隧道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隧道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隧道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 第十四条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隧道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审查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隧道各项检查工作,并按一定时段对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复
6、核土建结构特别检查、专项检查,机电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应急检修、照明设施定期检修,通风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消防与救援设施的定期检修的检查检修评定结果。(四)参与制定重要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其他重要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五)监督并协助管养单位开展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工作。 (六)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术业务培训。第十五条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按专业设置隧道养护人员。高等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十六条 隧
7、道养护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按专业核发上岗证。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其中,供配电设施等特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第四章 隧道检查与检修第十七条 公路隧道检查与检修根据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的内容而不同。检查与检修要求严格按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第十八条 土建结构的检查工作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四项。日常检查是对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检查频度应不少于1次/月,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少于1次/周。定期检查是按规定周期
8、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频度应不少于1次/年。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查。特别检查是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的详细检查。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深入的专门检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结果分为S、B、A三类。其中,S类为情况正常;B类为存在异常情况,但不明确,应作进一步检查或观测以确定对策;A类为异常情况显著,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采取处治措施或特别对策。 专项检查的结果分为B、1A、2A、3A四类。其中,B类为结
9、构存在轻微破损,现阶段对行人、行车不会有影响,但应进行监视或观测;1A类为结构存在破坏,可能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准备采取对策措施;2A类为结构存在较严重破坏,将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尽早采取对策措施;3A为结构存在严重破坏,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对策措施。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的破坏,管养单位要将检查结果上报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对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结果达到A类,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管养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报厅;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后,再将复核结果报厅。管养单位应将“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专项检查记录表
10、”和相应的检查报告提交监管单位;“监管单位每年应至少对管养单位的“日常检查记录表”、“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进行一次大检查,监督管养单位的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并将督查报告报厅。第十九条 机电设施主要指为隧道营运服务的相关机电设施,包括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及救援设施、监控设施等。机电设施的养护维修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和应急检查。其中,供配电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通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消防及救援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
11、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监控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日常检查是指在巡视车上或通过步行目测对机电设施外观和运行状态进行的一般巡视检查,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小于1次/日,其他各级公路可按1次/13日进行。经常性检修是指通过步行目测或使用简单工具,对设施仪表计数、运转状态或损伤情况进行的检查,可按1次/13月进行;对破损零部件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定期检修是指通过检测仪器对仪表进行的标定,和对连接及装配状态等机电设施运转情况和性能进行的较全面检查的维修,可按1次/年进行。分解性检修是指通过对设备分解拆卸而进行的重点检修,可按1次/35年进行。应急检查是指公路隧道内或相邻处发生重大事故或自然
12、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检查,没有固定周期,可配合土建检查一起进行。机电设施养护应按月制订养护计划,设施故障应按月填报故障记录月报表。机电养护具体办法按照监控分中心及隧道监控所自行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环保设施、房屋设施等其他工程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齐全;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工程设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养护。第五章 技术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 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隧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隧道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隧道技术数据,保证公路隧道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建立和完善隧道运营期管理的数字化系统,实现整条线路隧道的综合管理,集成病害信息、养护信息以及设计、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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