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速记手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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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考点】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考点】法的形式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1) 宪法:(2) 法律:(3) 行政法规:;(“XX 法”) ;(“XX 条例”)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含省会城市、地级市、经济特区)(4)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条例”) ; 设(“xx 省(市)xx(5)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XX 办法”、
2、“XX 规定”) (6)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xx 省(市)xx 办法”、“xx 省(市)xx 规定”) (7) 国际条约 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考点】只能由法律制定的情形 (1) 国家主权的事项;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 犯罪和刑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5)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6); (7)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8)
3、民事基本制度; (9)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 诉讼和仲裁制度; (11)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齐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考点】法的效力等级 (1) 一般规则: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2) 特殊规则:制定机关裁决;共同上级机关裁决;家长裁判制。第二节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考点】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企业法人授权非常设下属机构 管理者(1)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2) 项目经理是不是(3) 项目经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法定代表人 (4)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第三
4、节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考点】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权限被代理人的名义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法律后果1. 在2. 以3. 是4. 代理行为的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实施代理行为为 归属于被代理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本质区别) 【考点】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注: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但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
5、为能力; (注: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不终止) (4)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考点】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1) 表见代理的构成: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本人存在过失;相对人为善意 (2) 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第四节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考点】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1.土地所有权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
6、、荒地、滩涂等。2.建设用地使用权 (1) 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注: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 设立方式:出让;划拨。(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 (3) 流转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注:“房随地走, 地随房走”) 登记时(4)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5) 续期:住宅建设用地:3.地役权 设立(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 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用益物权书面形式订立 权的产生不需要登记用益物权人同意(1) 地役权是(2) 采取(3) 地役(4) 未经,一般为有偿取得 ,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7、,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5) 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 【考点】物权的变动效力1.不动产效力变动 动产自交付生效登记生效(1) 比较:(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可不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2.动产效力变动 (1) 动产自交付生效 (2) 例外情况,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节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考点】债的发生根据 (1) 合同: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 侵权:注意侵权
8、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有合同时首先考虑合同之债;造成人身伤害的,有合同但损害肯定是侵权之债;未受他人委托(3) 无因管理:是指与合同无关,也首先考虑无法律上的义务,也之债。 侵权,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 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4)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 明知无给付义
9、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六节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外观设计【考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1.专利权 (1) 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新颖性(2) 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3) 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实用新型 10 年,外观设计 15 年(4) 保护期限:发明 20 年;2. 商标权有效期 ;实用性。 富有美感创造性和适于工业应用。 ;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核准注册之日以给予6 个月的宽完成之日商标有效期为 10 年,自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注:著作权自作品3. 著作权 起算;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产生;专利权自申请之日产生;商标
10、权自核准注册之日产生 (1) 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1)文字作品(招投标文件);2)建筑作品(著作权);3)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 (2) 著作权主体 1) 单位作品:著作权归单位,单位承担责任(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 职务作品 一般:著作权归作者,个人承担责任;单位有优先使用权;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 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例外:著作权归单位,作者有署名权(与单位作品的区别所在)。如:设计图、施工图、地图 3)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归受托人享有。 第七节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考点】保证 1.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 2. 保证方式
11、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 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3.保证人资格 机关法
12、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 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4.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5. 保证合同的变更转让 (1) 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2) 主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原担保继续有效】 6. 保证
13、期间 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无论一般或连带,都按 6 个月计算,起点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考点】抵押 1.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 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 不得抵押的财产 (1) 土地所有权; (2)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 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
14、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1) 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2)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5.抵押清偿的顺位 登记的时间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先于未登记(2)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的受偿; (3)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
15、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上述规定。 【考点】定金(不是订金) (1)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 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实际交付定金(2) 定金合同从主合同标的额的 20%注意:定金不得超过第八节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之日起生效。 。 【考点】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1) 投保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发包人其他相关费用由(2) 承保范围:承担。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注:自然损耗和人为过错不在承包范围之内)
16、 第九节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考点】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 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3)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4)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 (1) 居民企业:中国境内、境外的所
17、得 (2) 非居民企业 1)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 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中国境内所得 2) 在,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三)应纳税所得额 (1)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 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2) 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 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 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18、扣除。 (四)税率 (1)25%:一般企业 (2)20%: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设立了但与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 联系 【考点】个人所得税1.纳税人 (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的个人,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2. 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 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上述第(1)项至
19、第(4)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1)项至第(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上述第(5)项至第(9)项所得,依法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3. 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 45%5%至 35%的超额累进税率 (1) 综合所得:适用(2) 经营所得:适用(3)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 例税率,税率为 20% 4. 减免税优惠 (1) 免纳个人所得税情形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组发的 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
20、,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体工资、离休生活补 助费; 8)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 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上述第 10 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 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情形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
21、所得; 2)因的。 国务院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 纳税扣缴和申报 (1)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4) 取得境外所得;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 款等信息。 【考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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