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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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驻马店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2020 年 7 月 I 目录市政府关于驻马店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的批复.1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建设用地.3第一节 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第二节 建筑容量.4第三章建设工程.7第一节 规划设计.7第二节 建筑间距.8第三节 建筑退让.10第四节 建筑高度.16第五节 城市景观与环境.16第六节 建筑工程验线与规划核实.19第四章配套设施.21第五章绿地.22第六章海绵城市.24第七章道路交通.25第一节 城市道路.25第二节 农村公路.31第三节 道路交叉口.34第四节 出入口.36第五节 公共交通.37 II 第六节 停车场.39第八章市政工程.45第一节 供水工程.4
2、5第二节 排水工程.48第三节 电力通信.49第四节 供热工程.52第五节 燃气工程.54第六节 综合管廊.55第七节 输油、输气工程管线.58第八节 管线综合.60第九节 环卫、消防.67第九章附则.72附表 1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74附表 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76附表 3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82附表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对照表.84附表 5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85附表 6配套设施控制指标表.86附录 1住宅建筑通透率计算规则图示.87附录 2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道路分级.88附录 3计算规则.89附录 4术语.92附录 5本规范用词说明.95
3、 1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驻马店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的批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你局呈报的驻马店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驻自然资文2020126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局呈报的请示内容。二、驻马店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自批复之日起执行,2015 年 8 月 27 日起施行的驻马店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驻政文2015191 号)废止。请你局在编制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抓好落实。三、请你局按照 驻马店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驻政办202022 号)有关要求,将驻马店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开。四、驻马店市城市规划
4、技术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收集整理、及时研究论证、及时审议修订、及 2 时向社会公开。五、驻马店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由你局负责解释。2020 年 7 月 17 日 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各县、乡镇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对有关城市规划管理事项未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执行。第三条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
5、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打造全国一流地级市,结合驻马店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要求,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谐以及多样化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建设美丽驻马店。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第一节 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具体分类和代码详见附表 1、附表 2。土地利用现状 4 分类(GB/T21010-2017)和城乡规划用地分类(GB50137-2011)对应参照附表 4、附表 5 执行。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
6、地分类和附表 3 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建筑容量建筑容量第六条居住街坊用地的容积率及建筑密度应符合表 2-1的相关要求。表表 2-1 居住街坊居住街坊用地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用地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类别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米)居住用地一类1.0-1.24018二类1.3-2.13036三类1.4-2.62260四类1.6-2.62080商业用地一类1.0-3.05060二类3.0-6.040工业用地1.0-2.440物流仓储用地1.0-3.050公园绿地0.15防护绿地0.051广场用地0.210公共交通场站用地0.510市
7、政公用设施用地2.045注:1.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根据工艺等要求,可适当调整;2.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控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3.公共设施用地控制指标按相关规范执行。5 第七条特殊情况不满足表 2-1 相关指标的项目,须先做出不少于三套修规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提交市规划专家委员会和市委规委会审议。为保障市中心城区“四改一拆”项目、部分正在实施的棚改项目、零星小地块(含不规则地块)项目及公益类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具体规划控制技术指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地下空间主要用于停车、人防、公共服务、设备机房等用途。以利用地下 15 米以内
8、浅层和次浅层空间为主,地下 15 米以下深层空间资源以保护为主。地下 15 米以下的,需经专题论证,提交市委规委会审议,报市政府审批实施。实行覆土绿化,覆土厚度应达到 1.8 米。第九条人防设施配建标准按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关于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豫人防201980 号)和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在编制街坊控规时,应明确商住用地比例,其容积率上限按商住混合用地比例和单一性质用地的容积率上限加权平均法确定。在编制五分钟生活圈以上片区控规时,商住混合用地比例未明确的,根据表 2-1 对应的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分别进行
9、指标控制,在出具规划条件时根据商住用地比例确定 6 地块综合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商住混合用地比例采用浮动控制,土地单价较高用地的比例允许向下浮动不超过该性质用地比例的 5%。第十一条工业用地附属用房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 7%,且生产性容积率不得低于 1.0。第十二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 2-2 规定的下限面积。建设用地未达到表 2-2 规定的下限面积,确需单独建设的,应带修规出让。表表 2-2 各类单独开发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下限表各类单独开发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下限表建设项目类型居住类商业、服务业类工业、仓储类用地面积下限值(亩)503060
10、第十三条在满足配套设施有增加、综合功能有完善、城市形象有提升的前提下,属于同一产权人所有的相邻地块(包括市政道路分隔)统一规划、指标统一平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一致。(二)统一规划后的总商业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各地块商业建筑面积规定上限之和。总住宅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各地块住宅建筑面积规定上限之和。总绿地面积不得小于各地块绿地面积规定下限之和。总建筑基底面积不得大于各地块建筑基底面积 7 规定上限之和。(三)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后的人口规模进行配建,且建筑面积总量不得低于各地块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规定下限之和,首期优先进行建设,且须做好共享和管理措施。(四)停车设施总量不得低于各地块
11、停车设施的配建要求之和。第三章建设工程第一节第一节规划设计规划设计第十四条本规范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第十五条规划设计应当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 国家高程系统。第十六条规划设计使用图则应符合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10)的相关要求。详细规划应在 1:500-1:2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现状地形图。坐标点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面积单位为平方米(),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高度、长度、深度单位为米(m),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控制性详细
12、规划和规划条件进 8 行设计。规划条件有效期一年。申请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最多延长有效期一次。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决定不予延期的,规划条件期满自动失效。第二节第二节建筑间距建筑间距第十八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第十九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正向间距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不应小于 20 米。(二)相邻地块修规已批未建设时,应按修规许可内容考虑日照要求及建筑间距;相邻地块控规已批未建设时,
13、应按控规许可的用地性质,考虑其拟建建筑的日照需求。(三)相邻地块为修规未批未建设的空地,南北相邻的,规划地块临地界区域拟建多层的,退地界距离不小于 10 米且不小于拟建建筑高度的 0.64 倍;规划地块临地界区域拟建高层的,退地界距离不小于 25 米且不小于拟建建筑高度的 0.4 倍。(四)建筑日照、最小间距、防火、退让等要素确定的控制距离不一致时,按其中最大数值控制。9 第二十条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8 时至 16 时)内的满窗累计日照时间不低于 2 小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住宅底层窗台面。建筑底层地面及最高点高度以1985国家高程系统标注。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
14、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其间距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新建项目周边原合法居住建筑日照条件高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数 2 小时的,新建项目应保证受影响居住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时数满足 2 小时的合法权益;新建项目周边原合法居住建筑日照条件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数 2 小时的,新建项目应保证受影响居住建筑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再减少。第二十一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按照相关规范执行并符合表 3-1 要求:表表 3-1 特殊建筑日照间距一览表特殊建筑日照间距一览表建筑性质日照间距最小间距托儿所、幼儿园其生活用
15、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 3 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 50%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25 米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 小时。各类教室的外窗与周边有噪声干扰的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25米医院病房建筑半数以上的病房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病房建筑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 12 米 10 建筑性质日照间距最小间距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养老院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 50%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其生活
16、用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12 米第二十二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地形为阳坡时,其建筑间距按南侧高度减去地形相对高差高度核算;其余坡度方向和布置方式的建筑间距均应将地形相对高差加入处于较高位置的建筑高度核算,按前述有关条款执行。第三节第三节建筑退让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距离应满足消防、日照、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且必须符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以及开敞空间等方面的退让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范。同一建筑各类退线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时,按照最大退让距离执行。支路级别以上道路围合区域,同一侧建筑物退让距离宜保持
17、一致,但不应小于最低退线要求。除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外,用地范围内的市政设施不应逾越用地界线;除建筑连接体、市政公共设施等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退线距离以建筑最外轮廓投影线起算。11 第二十四条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 0.7 倍,且不小于 3 米。同时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需要。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用地界线最小距离在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表 3-2 执行。表表 3-2 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界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界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单位:米)(单位:米)住宅建
18、筑商业建筑科教文卫建筑工业、仓储建筑其它建筑主要朝向低层(1-3 层)810855多层(4-9 层)10151058高层(10 层及以上)152015按消防要求控制10次要朝向低层(1-3 层)6865按消防要求控制多层(4-9 层)81085按消防要求控制高层(10 层及以上)101510按消防要求控制8备注:1.相关规划特殊要求地区,或周边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上、地下建筑的退界距离。2.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建筑联体建造时,连接处退界距离在满足相关规范前提下可适当调整。3.建筑既不垂直也不平行于土地边界的,只有一侧临
19、界的按主要朝向提出退界要求;两侧临界的,一侧按主要朝向,一侧按次要朝向提出退界要求;三侧或四侧临界的,两侧按主要朝向,其余按次要朝向提出退界要求。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按较高建筑进行退界控制。5.大型商业建筑在符合道路红线(或绿廊)退让和退地界要求的基础上,须再退至少5米。6.新建影剧院、音乐厅、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应满足停车、回车、绿化和人流集散的要求,且其主要疏散方向的退界距离不小于20米,并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且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建筑 类别建筑朝向退界距离 12 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
20、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 3-3 的要求。表表 3-3 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单位:米)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单位:米)道路等级住宅建筑科教文卫建筑商业建筑工业仓储建筑快速路25253015交通性主干路25253015生活性主干路20202010次干路1515155支路1010105第二十七条建筑物退让绿线、蓝线距离在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表 3-4 执行。表表 3-4 建筑退让绿线、蓝线的最小距离(单位:米)建筑退让绿线、蓝线的最小距离(单位:米)建筑类别退让距离面向绿线蓝线有出入口的建筑20面向绿线蓝线无出入口的建筑9黄线退让:建筑退让城市基础
21、设施、地上、地下各类工程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紫线退让: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应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建筑物后退文物保护单位控制界线的距离,应符合文物保护规划、各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视线控制要求,历史街区等特 13 定区域的建筑退让要求按照相关专项规划要求执行,同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核定。第二十八条在铁路沿线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639 号令)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
22、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110 千伏5 米35110 千伏10 米110330 千伏15 米500 千伏30 米注:1.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 0.75 米。3.变电站应按电力行业有关部门规范留足安全防护距离。(二)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可燃材料的建筑物。对耐火屋顶的建筑物,如需跨越时应与有关方面协商同意,500KV及以上输电线路不应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物。接近或跨越建筑
23、物的安全距离按表 3-5、表 3-6 控制。表表 3-5 架空线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架空线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最小垂直距离垂直距离 14(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标称电压(Kv)3310351102203305007508001000垂直距离(米)3.03.04.05.06.07.09.011.51615.5表表 3-6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的最小净空距离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标称电压(Kv)3310351102203305007508001000垂直距离(米)1.01.53.04.05.
24、06.08.511.015.515(三)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按表 3-7、表 3-8 控制。表表 3-7-1 750KV 以下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距离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距离表(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单位:米单位:米线路经过地区线路电压(KV)331035110220330500750居民区6.06.57.07.58.51419.5非居民区5.05.56.06.57.511(10.5*)15.5*(13.7*)交通困难地区4.04.55.05.56.58.511.0注:*的值用于导线三角排列的单回路。*的值
25、对应导线水平排列单回路的农业耕作区。*的值对应导线水平排列单回路的非农业耕作区。表表 3-7-2 800KV、1000KV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距离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距离表 15(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单位:米单位:米标称电压地区800KV1000KV备注绝缘子串水平 V 串绝缘子串水平 I 串单回路同塔双回路(逆相序)居民区2121.52725非居民区1818.52221农业耕作区16171918人烟稀少的非农业耕作区交通困难区15.515注: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的地区;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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