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宣贯:新《安全生产法》修改条文详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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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次修改决定一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七章:附则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
2、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如何理解
3、“三管三必须”?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先生在新安法发布会上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表述: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还有很多副职,比如很多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就是我们说的
4、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说到生产,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义。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5、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法获得安全
6、生产保障的权利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第六条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
7、、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
8、联防联控。(后续第九条)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9、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
10、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
11、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后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1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
13、、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制度修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
14、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序号单位职责要求1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2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3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4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多种形式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
15、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国家对以下方面的单位和个
16、人,给予奖励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第十九条: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单位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条件条件应当具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
17、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
18、条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二条:成本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矿山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
19、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10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100-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设置设置第二十四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
20、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1、;(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的经营决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听取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应当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告知第二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具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22、管理职责的部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考核合格安全知识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配备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考核不得收费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保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知悉权利和义务安全培训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派遣劳动者和
23、实习生学校实习生学校协助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九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第三十条:安全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24、)的第三十一条: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二条:设计单位设计人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审查人员对设计负责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必须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三十四条:生产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组织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投入生产
25、和使用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有关设施、设备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第三十五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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