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审查指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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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贷审查指引1 目 录 第一部分 借款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一、法人借款主体审查 二、自然人借款主体审查 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主体审查 四、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主体审查 五、对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 六、禁止发放贷款的情形 2第二部分 担保的合法性审查 一、保证担保 二、抵押担保 三、质押担保 四、有关担保的特殊规定 3第一部分 借款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4一、法人借款主体审查。(一)法人及借款主体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2、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借款主体仅包括企业法人和 事业法人。借款人为法人的,必须严格审查其提交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定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借款主体资格。对于特殊行业的企业,还应审查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有权政府部门的授权文件。5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审查中应注意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存在瑕疵,具体注意事项如下: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3、贷款卡(证)等法律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限内办理年检手续,上述证照不存在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情况。2、上述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具为原件,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对后由调查岗签字或加盖印章后方可作为证明文件。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记载的姓名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记载相符。6n (三)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出资额。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银行应当审查企业法人注册资本的真实性,核实其到位情况,防止出资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具体需要注意的问题有:n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审查出资人的注册验资情况。2、以实物和无
4、形资产出资的,出资资产应当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办理合法有 效的产权转移手续。73、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4、公司可以依法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出资。8 (四)“三资”企业注册资本。1、中外合资经
5、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 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 同的约定,如期履行义务。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9 3、外资企业法及其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 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
6、 签发之日起年内缴清。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天内缴清。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10(五)借款人的章程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1、借款企业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2、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章程规定的生效条件,董事签名真实。11二、自然人借款主体审查 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要件。1、年满 18 周岁,或者虽
7、不满 18 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 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年满 16 周岁的公民;2、精神状况、智力水平正常;3、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2(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作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必须真实有效。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警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银行主要审查该身份证明的名称、有效期、发证机关等事项,并审核其真实性。13 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主体审查 (一)审查借款人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书,营业执照应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 检手续,无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情况
8、。14(二)借款人经营特种行业的,应审查其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审批证明或特许经营证件,有关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1、经营旅店业、印章业(刻字业)、典当业、信托寄卖业的,应出具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批证明及有权部门核准的从业许可证等;2、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有权部门核准从事 经营运输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等;3、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生产及销售许可证;154、从事海域水产养殖业、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药品、烟草销售的,应出具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5、从事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
9、器具、黄金制品零售业、音像出版复制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等的,应出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16(三)审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形式。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其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借款法律文书应由个体工商户本人签名 确认;家庭经营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应要求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书面确认共同承担偿还贷款责任。17四、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主体审查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18n(一)对合伙企业的审查。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
10、业。n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n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19除全面审查合伙协议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2、合伙企业中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不得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在合伙企业作为借款主体时,应注意其代表人是否有权代表企业申请借款,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无权代表企业签署借款合同。3、合伙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仍须对其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负连带
11、责任。合伙企业发生退伙事由,普通退伙人应当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4、合伙企业解散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20(二)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审查。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对个人独资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发放贷款之前要审查该企业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财产出资,以家庭财产出资的,其债务以家庭财
12、产承担,应要求其家庭成 员书面确认共同承担偿还贷款责任。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21(三)对联营企业的审查。民法通则规定,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 法人条件的经济实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应按照企业法人予以审查)。审查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联营方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 规定,除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可以作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
13、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22 2、下列单位、组织不得作为联营合同的主体:(1)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2)企、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的。3、联营的责任承担。按照联营形式划分,联营企业分为法人型联营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 和协作型联营企业。其中,法人型联营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由联营企业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 事责任;合伙型联营企业和协作型联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别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 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 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
14、担连带责任。23 (四)对企业分支机构作为借款人的审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分支机构作为借款 主体时,首先必须审查其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同时,还应当对其法人按照借款主体的要求进行审查。24 五、从事特殊行业的有关规定从事特殊行业的,应当取得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核准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且有关证照必须在有效期内。例如:(一)开办制盐企业的,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二)从事药品生产的企业,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三)开办
15、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向国家经贸委申报核准。25(四)药品批发企业须具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企业须具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 业或者个人,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6六、对承包、租赁等特殊经营
16、形式企业的审查应全面审查借款人的章程、合伙协议、承包协议、租赁协议等法律文件,并注意以下问题:(一)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二)承包方或承租方的经营权限。(三)贷款偿还责任的承担主体。27 七、不得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情形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二)违反国家管理规定的;(三)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28(六)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同一辖区内其他同
17、级机构取得贷款的;(七)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八)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九)非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业 务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十)用于财政性支出的;29(十一)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十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股东未按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出资到位的;(十三)借款人存在“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且产权不清,管理混乱的;(十四)借款人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十五)借款人发生重大诉讼,可能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及偿债能力的;(十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得发放贷款的其他
18、情形。30第二部分 担保的合法性审查 担保法规定,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与信贷业务有关的 担保主要是保证、抵押和押。一、保证担保(一)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二)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等;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无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31 (三)自然人保证主体的审查重点:1、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3、保证人姓名应与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
19、姓名相一致;4、保证人已婚的,尽可能要求其配偶同时提供保证担保,以避免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分割保证人的财产,降低保证人的代偿能力。32(四)法人、其它组织作为保证主体的审查重点:1、已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2、企业章程或合伙、联营、合作等协议文书,验资证明;3、股东名册或董事会名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5、保证人是否有多块牌子;6、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应注意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合法性;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只能为该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提供贷款担保,不得为成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33(五)公司股东担保。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
20、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目前,司法部门对上述规定有不同理解,为减少法律风险,应尽量避免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若情况特殊,确需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必须注意把握以下三点:1、公司为其股东担保的行为必须符合其公司章程的规定。2、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被担保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34 二、抵押担保 (一)抵押物的产权必须合法、清晰。抵押人
21、必须对抵押物享有无争议的所有权或经营管 理权,抵押物须有合法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所有权保留等情形。若抵押物为共有,抵押人应出具共有人同意该财产用于抵押的书面证明。(二)下列财产可以用于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和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35 (三)抵押物的登记。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 日起生效
22、。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的,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3、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4、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5、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6、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矿业权的抵押登记部门为审批发放探矿、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36 (四)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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