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土地综合开发项目(CLDP)中的ppp模式应用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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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土地一级开发时代到PPP时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称“政企合作模式”、“公私合营模式”、“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这一模式肇始于17世纪至19世纪的英、美、法等国家的公路、桥梁的特许经营,并在今天被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拉开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PPP模式的序幕;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2、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也同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2014年11月,汕头市政府向财政部上报其与中信集团合作推动的中信滨海新城项目为PPP示范项目。该项目旨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签署一系列政企合作协议,由企业进行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全流程操作,实现政府债务调控和政企多元化平等合作的双赢。中信滨海新城项目以汕头市海湾隧道项目为合作重心,辐射开发土地规划面积168平方公里,预计总投资超500亿元,其以新型的PPP模式为核心领衔实施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中伦作为该项目的法律顾问,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为该项目的政企合
3、作模式的设计、合作协议的谈判和签署、建设工程等方面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基于这一项目经验、并在针对现行政企合作相关立法和政策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在国内首次提出了政企合作框架下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Comprehensive Land Development Project, CLDP)模式,作为政企合作遵照PPP原则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模式的新探索。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相继出台后,如何在土地一级开发领域内引入PPP操作模式成为了理论界的
4、一个热点话题 ;在我们近期接触的若干实务项目中,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也正在尝试将原有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改造成为PPP项目。在此类探索和尝试中,不乏仅在名称上改换原有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为“PPP项目”、而仍保留原有的土地一级开发的基本模式的操作方式。从目前有关PPP模式的若干立法文件来看,土地一级开发领域并不属于可以直接应用PPP模式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范围。因此,仅改变项目名称、而不改变基本操作模式的方式显然并不能改变土地一级开发的项目本质。本文我们将围绕如何在土地一级开发领域引入PPP模式的问题展开讨论,并结合我们对于土地一级开发和PPP模式的理解提出土地综合开发项目(CLDP)中PPP模式
5、的应用。一、土地财政下的土地开发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地方政府作为其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者,在与土地相关的领域内,肩负着两项核心工作。第一项是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巨大的投资,如本文前两部分所述,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通常需要采取BT、BOT或类似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建设。地方政府的第二项工作是完成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即通过土地一级开发使土地达到建设用地的供应条件,然后通过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于土地使用者。其中,土地一级开发是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过程的第一步,主要内容包括对土地进行地上建筑物的拆除、地下障碍物的清除、土
6、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工作 。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同样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往往需要与企业合作,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土地一级开发。传统操作模式下,政府采用BT或BOT及其他类似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企业提供的建设资金,构成了一笔政府负债,政府最终需通过财政资金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运营收益偿还。而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地方政府往往在土地完成一级开发后,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这就是“土地财政”模式(见图1)。在上述土地财政模式的架构下,在某一区域范围内,一方面,企业
7、通过政府授权程序取得一级开发主体资格后,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并根据与政府之间关于项目成本收益支付的约定(例如固定比例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固定收益加净收益分成、固定年化收益等模式 )获得投资成本及收益,政府将经过一级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出让,并获得土地出让收入;另一方面,该企业或另一企业通过政府授权程序取得区域范围内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主体资格后,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通过运营产生的收入及/或与政府之间关于项目成本收益支付的约定获得投资成本及收益。观察上述模型,可以发现,在传统的土地财政模式下,政府主导的土地开发与基础设施/
8、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建设只存在宏观上的联系,具体的土地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关联。即使政府在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过程中都可能与企业合作、引入社会资本;且参与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建设的社会企业可能为同一家企业,但二者并不是捆绑在一起或同时进行的。因此,土地财政实际上将土地开发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割裂开来,分成了两个步骤。诚如学者所言,土地财政本质上是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融资模式,为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土地财政本质上还是政府主导的投资模式,保留着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存在种种弊端。首先,政
9、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受到政府财政能力的限制,有限的财政资金难以满足持续增长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资金需求。其次,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缺乏回报和激励,效率低下。第三,政府既是投资方又是管理方,不利于政府履行维护市场秩序及宏观调节的职能,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土地财政作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融资模式本身也受到了挑战。首先,土地财政导致的地方政府负债问题受到了关注和重视。自2010年起,中央政府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
10、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一系列政策,严格控制地方政府负债规模,规范地方政府举债方式,也限制了BT模式的适用范围。其次,土地财政受到房地产市场直接影响,自2014年伊始,房地产市场开始降温,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随之下滑,土地财政从源头上遭遇了危机。而且,在中央政府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的背景下,土地财政必将难以为继。因此,在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上,地方政府亟需一种高效而且可持续的新型融资方式。二、土地综合开发项目(CLDP)中的PPP模式应用(一)土地综合开发项目(CLDP)的基本含义201
11、4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提出了以土地开发支持铁路建设的模式,并系统性地提出了“土地综合开发”的概念及其具体的操作模式。根据该意见,“对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特定范围内的土地实施综合开发利用。通过市场方式供应土地,一体设计、统一联建方式开发利用土地,促进铁路站场及相关设施用地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铁路运输功能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大幅提高,形成铁路建设和城镇及相关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铁路和城镇化可持续发展。”在上述原则之下,铁路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再被割裂为两个步骤,而是被统一纳入一体设计和统一联建
12、。该意见进一步规定了针对现有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站场的综合开发基本模式。在地方层面上,上海市、湖北省等也曾出台相关地方性规定,推广轨道交通场站/城际铁路沿线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尽管前述国家及地方规定中所涉及的“土地综合开发”侧重的是铁路建设/轨道交通与土地二级开发(而非侧重与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前期开发等有关的土地一级开发相关事项)相嫁接的模式,但是,我们理解,该等土地综合开发的操作模式同样可以推广应用于除铁路/轨道交通之外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土地一级开发相结合的建设项目中。事实上,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理解,能够依据前述规定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所嫁接的二级开
13、发项目往往并非由地方政府或地方土地储备机构已经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净地”,而是尚未完成征地拆迁补偿、七通一平的“毛地”,因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其嫁接或捆绑地块的土地一级开发相结合必然成为这一模式开展和推广的选择(注:当然,在土地综合开发项目(CLDP)之下,除土地一级开发之外,囊括二级开发在内的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项目也同样可以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嫁接,就其二级开发部分,其操作方式与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规定的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土地供应进行一体设计、统一联建的操作方式是相同的,受篇幅限制,在此不再就二级开发部分做展开分析,本团队将在后续的研究
14、中就土地综合开发项目(CLDP)的扩展和延伸模式进行进一步的扩充分析)。在上述思路下,结合政企合作的PPP模式,我们提出了以下在土地综合开发项目(CLDP)中应用PPP模式的架构设计(见下图):在上述架构下,结合近期一系列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以及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的有关PPP模式法律政策文件所确定的公私合作原则,将某一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开发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作为一个单一项目进行立项,企业通过政府的一次性授权程序取得区域范围内土地综合开发项目(CLDP)的主体资格后,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企业通过运营产生的收入及/或与政府之间关于项
15、目成本收益支付的约定获得其投资成本及收益;在此过程中,政府通过将经过一级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出让获得土地出让收入。(二)土地综合开发项目(CLDP)的特征与传统的土地财政模式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并建设/运营相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比,土地综合开发项目(CLDP)存在以下显著特征:在项目层面上,将土地一级开发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结合,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在主体上,土地一级开发主体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主体为合二为一。据此,我们认为,与传统模式相比,土地综合开发项目(CLDP)存在以下较为鲜明的特点:1) 简化市场主体资格授权程序,通过一次招投标/政府采
16、购程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主体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在传统操作方式下,就土地一级开发而言,根据2008年1月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规定:“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根据前述规定,我们理解,国家层面的规定鼓励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成为土地前期开发(一级开发)的主体;在地方层面上,许多地方也存在要求或鼓励企业通过参加招投标的形式参与土地储备/土地一级开发的地方性规定或地方操作实践,例如,2005年8月3日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
17、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承担”,再如,2008年12月17日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筑府发(2008)127号),储备土地一级开发的工作,可采取包括“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土地一级开发单位负责实施”在内的多种方式实施。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而言,根据2004年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八条,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等在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因此,在传统操作模式下,如企业希望同时取得某一区域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和基础
18、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权,根据现行国家及地方层面的规定,企业可能需要通过两次招投标程序分别取得两个项目建设/运营主体资格的授权。然而,如前所述,在土地综合开发(CLDP)新模式下,由于土地一级开发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项目合二为一,因此,企业仅需通过一次授权程序即可同时取得区域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权,主体授权程序得以简化。从目前关于政企合作模式的法律文件上来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也均给予了通过一次性政府采购程序给予企业以项目主体资格的法律和政策空间。例如,根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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