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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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目 录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1)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43)案卷模板(附录AX)(83)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第一部分 总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和文书要素。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2 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3 基本术语3.1 主体3.1.1 处罚主体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1.2
2、被处罚主体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1.2.1 公民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3.1.2.2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3.1.2.3 其他组织合法成立(登记取得营业证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e)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f)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
3、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3.2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3.3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并向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3.4 法律依据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3.4.1 违法行为依据:行政机关认定被处罚主体行为违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3.
4、4.2 处罚依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3.5 当事人基本情况3.5.1 公民: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注: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3.5.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证照类型及编号、地址、联系电话等。3.6 日期和时间3.6.1 日期:应具体到年、月、日。3.6.2 时间:应具体到年、月、日、时、分。3.7 地址和地点3.7.1 地址:主要用于确认身份信息和送达文书,应具体到省、自治
5、区、直辖市、区、街道(乡镇)、小区(胡同、村)、楼门牌号。(涉外的还应包含国家)例如: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3.7.2 地点:主要用于调查取证文书。例如:执法大队会议室;大厦房间;大街南侧公交站往东米;国道公里米处。 3.8 案件来源 指日常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3.9 签名指手写签名或已备案的电子签名。3.10 技术处理3.10.1 文书涂改的技术处理:在案卷文书涂改处压指印或者加盖印章。不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内部审批文书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做技术处理;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执法文书一般由当事人做技术处理。3.10.2 文书空格、空白处的技术处理:文书空
6、格处,统一采取划“”反斜杠处理;文书结尾空白处注“(以下空白)”或者另起一行顶格划“”反斜杠处理。3.11 案件审批表的合并处理本标准中有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审批表格,除立案、作出处罚决定环节需要使用单独格式的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呈批表外,其他环节的审批均可合并为通用审批表格,采取不同审批事项前加“”进行勾选的方式明确需要审批的事项,并按照本标准中不同审批表的要素要求进行填制和签发。第二部分 基本标准4 主体资格4.1 处罚主体4.1.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4.1.2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4.1.3 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注:1)行政机关印章可在执法文书套印,也可在电脑中预置
7、与行政机关印章一致的电子印章并打印至文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必须使用行政机关印章,其他需要盖章的外部文书,建议使用行政机关印章。4.2 被处罚主体4.2.1 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4.2.2 被处罚主体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2.3 被处罚主体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4.3 执法人员4.3.1 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4.3.2 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4.3.3 已在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注册。5 事实证据5.1 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5.2 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
8、情节、程度和后果。5.3 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5.4 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6 适用法律6.1 违法行为依据和处罚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6.2 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其条、款、项、目表述规范,准确无误。6.3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定要求,已经制定并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还应同时符合裁量基准的要求。7 程序规则7.1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含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步骤进行。7.2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则。7.3 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每一环节有相应法律文书记载,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和要素
9、。7.4 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时,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简化文书种类、合并工作环节。第三部分 一般标准8 立案行政机关对获取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初步甄别或者审查后,批准生成行政处罚案件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的活动。主要文书:立案审批表。8.1 立案审批文书文书要素:a)文书名称:立案审批表b)案件来源。c)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包括案发时间、地点、初步查明的事实),涉嫌违反的法律依据的名称、条、款、项、目等。d)当事人情况(已初步核实情况的填写):1)公民应载明姓名、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载明名称、证照类型及编号、地址、联系电话等。e)承办人员建议或
10、申请立案的具体意见、姓名和时间。f)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时间。g)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注:1)现场检查的案件可以先行启动调查程序,48小时内补办立案手续;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的案件必须在批准立案后方可启动调查程序。2)不同意立案的,应将相关线索材料及立案审批表单独存档。3)批准立案的,经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违法主体不正确等需要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销案,并单独存档。9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对已立案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向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主要文书:包括调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抽样取证文书、其他证明和
11、证据材料、事先告知文书、听证文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为调查取证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标准详见北京市行政强制案卷标准(试行)。9.1 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9.1.1 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现场情况进行检查而制作的文书。文书要素:a)文书名称:现场检查笔录b)基本情况记载:1)检查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2)被检查人的姓名(名称);3)现场人员的姓名和身份。c)检查情况及确认:1)检查事项及内容清楚,记录准确、客观、全面;2)有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记载;3)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注明时间、地点、证明的内容、拍摄(录制)人员姓名和身份
12、等;4)被检查人核对后,应逐页签署姓名,并在最后一页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及姓名和日期;5)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6)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7)执法人员签署日期。d)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注:1)一份笔录只能记录一个涉嫌违法的现场。2)同一时间相同的执法人员只能检查一个涉嫌违法现场。3)签名必须为手签。9.1.2 现场勘验笔录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现场或者有关物证进行分析、检验、勘查所制作的文书。文书要素:a)文书名称:现场勘验笔录b)基本情况记载:(要素同现场检查笔录)。c)勘验内容及确认:现场绘制的勘验图应当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
13、人姓名等信息(其他要素同现场检查笔录)。d)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9.1.3 询问笔录记录执法人员围绕违法事实向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的过程及内容的文书。文书要素:a)文书名称:询问笔录b)基本情况记载:1)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2)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c)询问前告知事项:1)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记载;2)告知被询问人陈述、申辩权利和配合执法义务的记载。d)询问及确认:1)询问应围绕违法事实展开,内容记录详实;2)涉及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要素完整;3)被询问人核对后,应逐页签署姓名,并在最后一页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及姓名和
14、日期;4)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5)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6)执法人员签署日期。e)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注:1)一份笔录只能询问一个人。2)同一时间相同执法人员只能询问一个人。3)签名必须为手签。9.2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依法对相关证据先行进行登记并予以保存的措施。主要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物品处理通知书等。9.2.1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文书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文书。文书要素:a)文书名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b)先
15、行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c)拟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及其他相关信息。采取抽样取证方法的,还应注明物品数量、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及抽样比例。d)执法人员建议或申请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具体意见、姓名和时间。e)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时间。f)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注:执法人员可以现场对可能灭失的证据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但应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9.2.2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关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通知当事人的文书。文书要素:a)文书名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b)当事人的姓名(名称)。c)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
16、。d)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原地保存或者异地保存)。采取抽样取证方法的,还应载明抽样方法、抽样比例和抽样数量。e)载明行政机关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的意思表示。f)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日期和地点。g)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落款日期。h)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9.2.3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可与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合并)记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文书。文书要素:a)文书名称: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b)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c)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与物品相关的信息。d)当事人核对后,应
17、逐页签署姓名,并在最后一页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及姓名和日期。e)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执法人员在清单上予以注明。f)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g)执法人员签署日期。h)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9.2.4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文书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意见的文书。文书要素:a)文书名称: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b)当事人姓名(名称)。c)物品处理决定及法律依据。注:1)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2)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3)依法查封或者扣押。4)依法予以没收。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d)处理物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等信
18、息,须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一致。如抽样物品做破坏性检测或鉴定,须注明送检物品数量及无法返还的原因。e)退还当事人物品,需注明退还时间、退还地点。当事人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并已接收的意思表示和姓名。f)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9.3 抽样取证文书行政机关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调取检验鉴定的样本或留存证据过程中使用的文书。主要文书:抽样取证通知书、物品清单、物品处理通知书等。9.3.1 抽样取证通知文书(如抽样取证后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与先行登记保存文书合并)行政机关采取抽样取证措施时通知当事人的文书。文书要素:a)文书名称:抽样取证通知书b)抽样的单位和抽样人的姓名。c)抽样取证的日期
19、和地点。d)当事人姓名(名称)。e)抽样取证依据。f)物品的名称和数量,抽样方法、比例或数量。g)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落款日期。h)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9.3.2 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可与抽样取证通知书合并)记录抽样取证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的文书。文书要素:a)文书名称:抽样取证物品清单b)基本情况记载:(要素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9.3.3 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文书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抽样物品处理意见的文书。文书要素:a)文书名称: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b)基本情况记载:(要素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9.4 其他证明和证据材料9.4.1 其他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证明
20、材料是指用以证明某种身份或者资格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相关说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9.4.1.1 身份证明用以证明相关人员、单位的身份或资格情况的材料。基本要求:a)中国公民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影印件)。如涉及经营行为且属于个体工商户,还应同时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与之相关的证件复印件(影印件)。b)外国公民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影印件)。c)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影印件)。如违法行为对应的是取得相关许可后的具体行为规范(即:不属于未经许可擅自
21、经营行为),还应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影印件)。d)1)当事人同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影印件)的,或者当事人只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执法人员进行复印(影印)的,由执法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影印件)不遮挡重要信息处手写或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思表示,并签署姓名和日期。2)当事人仅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影印件)的,由当事人在复印件(影印件)不遮挡重要信息处手写或加盖此件为复印件(影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思表示,并签署姓名和日期。3)特殊情况下,由行政机关调取的主体证明材料需经当事人核对,由当事人在不遮挡重要信息处手写经核对此件信息与本人(本单位)身份信息无误的意思表示,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后,
22、方可作为主体证明材料。注:其他复印件(影印件)参照上述方式进行确认说明。9.4.1.2 相关说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专门事项进行解释、说明、证明所出具的材料。基本要求:a)载明说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b)说明内容与说明事项相对应且具体、明确。c)说明单位名称和印章、个人签名、日期。d)提供报表、图纸、会记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并由提供人或者制作人、制作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并签署日期。9.4.1.3 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在行使权利时须出具的材料。基本要求:a)记载委托人、受托人的基本情况。b)具体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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