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论文-论纳税人的权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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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 络 教 育 学 院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题目:论纳税人的权利完成期限: 2014年 2月24 日 至 2014年5月4 日一、原始依据(资料)按照后面参考文献要求修改!1 美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M,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商务印书馆,1997,4234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3643983 摩尔根一书摘要M,人民出版社,1965,151556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1972,901135 张文山,论中国古代社会的民族法M,1997,第1期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1407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
2、78125 9 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M,人民出版社,1957,137140二、设计内容和要求:(说明书、专题、绘图、试验结果等)(一)内容主要包括:1、通过国内外有关该题目方面的基本情况介绍,并提出相关问题;2、有关本课题方面的理论体系的论述;3、进一步通过工程实例论证该课题的应用和研究的有效方法;4、相关结论和自己通过毕业设计所得到的收获。(二)具体要求:1、格式必须符合天津大学网络学院的要求;2、根据指导教师的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3、论文要求文字不少于10000字;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计划表序号起止日期计划完成内容实际完成内容检查日期检查人签名12014年1月15日-2014年7月
3、15日选题选题22014年1月17日-2月34日查阅资料、开题报告查阅资料、开题报告32014年2月24日-3月24日论文初稿完成论文初稿42014年3月24日-4月14日论文修改论文修改52014年4月15日-5月5日论文定稿论文定稿62014年5月5日-5月15日成绩终审答辩准备答辩准备72014年5月16日-5月30日答辩答辩指导教师批准日期 2014年5月15日 签名注:1.任务完成后附在说明书内。2.“检查人签名”一栏和“指导教师批准日期”由教师用笔填写,其余各项均要求打印,打印字体和字号按照天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设计(论文)格式规定执行。摘 要纳税人权利是指纳税人依据宪法和法律法
4、规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仍存在税收法定主义缺失、税收立法权配置不清晰、缺乏系统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专项法规等立法上的不足,同时在现实中亦存在严重缺失。目前,我国要实现税收法治,应以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原则为指导,采用立法、行政、司法以及社会保护的形式建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体网络。 关键词:纳税人;纳税人权利保护;纳税人诉讼 ABSTRACTTherightsoftaxpayersrefertotherightsthattaxpayersareentitledtoandexerciseaccordingtotheconstitutionandlawsandre
5、gulations.Comparedwithoverseasdevelopedcountries,ourcountryspro-tectionoftaxpayerrightsstillfeatureslegislativedrawbacksininsufficienttaxationlegalism,uncleartaxationlegislativepowerdisposition,lackofspe-ciallawsandregulationstoprotecttaxpayerrights,andatthesametimeseriousinsufficienciesinrealityasw
6、ell.Atpresent,realizationoftaxationadminis-trationbylawinourcountryshouldbeprincipledondemocracy,governmentbylaw,andhumanrights,andlegislative,administrative,judicialaswellasso-cialprotectionformsshouldbeadoptedtoconstructathree-dimensionalnetworkofChinesetaxpayerrightprotection. Keywords:rightsofta
7、xpayers;taxpayerrightpro-tection;lawsuitoftaxpayer 目 录第一章 纳税人权利概述11.1纳税人权利的定义 11.2纳税人权利的内容 21.3纳税人权利的特征 2第二章 纳税人权利保护不足32.1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缺失42.2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实缺失5第三章 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构想63.1纳税人权利入宪73.2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或颁布有关纳税人权利的专门法83.3建立服务型税务体系93.4设立税务诉讼的特别管辖法院103.5建立纳税人协会.10参考文献11致 谢12word文档 可自由复制编辑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纳税人权利在第三次税制
8、改革浪潮的契机中,得到了全球性的普遍关注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保护不仅得到了立法的重视,而且征税机关在行政方面也进行了全面改革,新型的以服务为导向的税收行政模式得以普及和推行。但建立在“征税之法”理念基础上的我国税法,却处处体现出工具主义的色彩,税法的相关规定,更多的是如何让纳税人尽最大可能地履行纳税义务;征税机关则片面地以税收指标为行动指南,忽略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纳税人也总将自己置于义务主体的角色,忽视了自己作为权利主体的应有权利。因此,深层思考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与普适性,寻求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有效途径具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价值。第一章 纳税人权利概述 我国现行法律对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障主要
9、由宪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三大部分组成。我国有关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纳税人应享有的一些权利。但这些权利属于一般化的权利,即不是因为纳税人的身份而享有,而是因为纳税人作为一个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应该说新税收征管法的实施,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大为充实,相对于以前我国纳税人权利立法一片空白而言,我国在纳税人权利保护上有了很大的进步。然而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尚处于初始化阶段,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欠缺,主要表现在: 1税收法定主义缺
10、失。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收法治的核心。但我国宪法几经修正却均未对这一“帝王原则”有所规定。有学者认为1984年宪法第56条“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中的“依法”已经在我国的宪法层面上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但笔者认为对法律的解释应该考虑历史因素,在当时的立法思路下,宪法规定的税收条款是从义务的角度出发的,主要考虑纳税人对纳税义务的履行,而与税收相关的其他事项该条款并未涉及,这无疑与现代税法所倡导的“以制约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为核心”的税收法定主义是大相径庭的。因此现行宪法第56条的规定无法承载税收法律主义的重任,而税收法律主义的缺失必将导致纳税 人权利保护机制的实质性缺陷。 2
11、税收立法权的配置不清晰。 立法法虽然明确对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加以规定,但在我国,税法的大部分实际上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机关既是法律执行机关又是事实上的立法机关,在制定税法时必然从自己的立场出发,更多地考虑行政要求,使税法整体上向行政机关倾斜,扩大了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空间,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3缺乏系统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专项法规。由于税收是国家机器存在和运转的物质基础,所以世界各国都把尊重纳税人权利、提高纳税人地位、为纳税人服务作为税收立法的宗旨。发达国家通过专门的权利法案或者宣言对纳税人权利予以保障,如美国在1986年通过、并于1994年和
12、1996年两次修改的纳税人权利法案。由于我国缺少这样一部系统规定纳税人权利的基本法,纳税人权利规定不尽合理,许多应有的权利在法律上没有具体体现,这使本来就在我国不被重视的纳税人权利显得更不完整。 4新税收征管法仍有待完善。新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程序法,虽然规定了一系列纳税人权利,但也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定位存在偏差。由于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一直将税务机关视作经济管理部门,受此观念的影响,我国税收征管法采取了管理法而非程序法的立法模式,这样的定位使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存在重大不足。管理法强调相对人对管理权的服从,将相对人视为被管理的对象,相对人与其说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如说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13、。管理法的定位还容易忽视纳税人的意思在法律上的价值。其次,新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仍存在着不足。新税收征管法关于纳税人权利的内容大部分属于纳税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而关于纳税人在税前、税后阶段应享有何种权利、各阶段权利如何行使,税务机关应如何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则规定甚少。再次,新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征管职权的行使缺乏必要的限制和约束。我国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检查等工作中行使多项权力。新税收征管法规定得较多的是税务机关“可以”做什么、“有权”做什么,却很少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禁止性条款和惩罚违法行为的措施。这充分暴露出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税务
14、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约束的薄弱性。最后,新税收征管法对税收的宣传存在偏差。现行税收宣传以义务论为主导,着重宣传公民应如何纳税、纳好税以及不纳税应当承担的各种后果和责任,而对纳税人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则很少宣传。这在客观上造成我国纳税人没有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 1.1纳税人权利的定义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依据宪法和法律法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可以表现为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也可表现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首先,纳税人权利是宪法权利与税法权利的统一;其次,纳税义务同时关乎纳税义务人和权利相对人;再次,纳税人权利纵向应延伸到纳税前、纳税中、纳税后;最后,纳税人权利在法定权利之外
15、横向应扩展到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1.2纳税人权利的内容从上诉纳税人权利定义可知,纳税人权利可分为宪法权利与税法权利,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纳税人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根本性的权利;税法权利是由税收征管法、行政程序法、诉讼法等规定的纳税人在具体的税收征纳活动中享有的权利。1.2.1纳税人的宪法权利(1) 消极防御权 纳税人在宪法上的消极防御权是“强调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底线”,应当包含“符合人性尊严和基本生活需求的经济生存权,禁止税法对于纳税义务人及其家庭的最低生存需求采取税捐侵犯”的权利,纳税人在宪法上的消极防御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财产权。纳税人的财产权是由宪法规定的纳税人所享有的基
16、本权利,因为征税具有强制性极易对纳税人的财产权造成侵害,所以必须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利以是纳税人的财产权得以保护。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提倡平等课税、适度课税,有效制约征税权利以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生存权。纳税人的生存权是指征税需以人的基本权利得以保障为前提,在税收的立法阶段,对涉及纳税人基本生存需要的财产或受益应免于征税或从轻课税;在税收的征纳活动中,对于确实无力纳税的,应予以缓征、减征或免征。具word文档 可自由复制编辑体包括:最低生活费免课税原则、生存权财产免课税或轻课税原则、量能课税原则等。平等权。纳税人的平等权首先要满足形式平等,即纳税人在税法适用上应平等,不应因任何原
17、因享有法律之外的优惠税收待遇或遭受于己不利的歧视税收待遇。此外,税收人的平等权要实现实质平等,即征税过程应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在合乎比例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公平分配税收负担。(2)积极参与权纳税人的积极参与权是指纳税人参与和监控国家征税和对税款使用情况的权利,即“从现行宪法精神中构造出来的一项旨在维护纳税者对税的课征与支出两个方面进行民主化管理的权利,它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税财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纳税人整体或通过选举代表机构行使权利。参与税收立法权。纳税人有权了解税收立法过程、获取相关的信息,如议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的情况等,并有权通过自己或其代表参加立法听证活动表述其意见。因国
18、家税权来源于纳税人授权,应由纳税人选举组成的代表机构行使税法制定权,其他税收立法行为应接受代表机构的审查和监督。公共物品和服务选择享用权。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主要由国家提供,税收是公民支付的相应对价。纳税人缴纳法律规定的税款后,为公共物品和服务提供资金的义务即得以履行,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纳税人取得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投入及方式表达选择、决定意见和享用的权利,并有权提出相关问题质询。征税民主及言论自由权。纳税人作为征税活动的主体,征税的种类、范围、程序应经纳税人同意,即使强制征收也不允许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监督国家税权的运行,应允许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税款的征收和使用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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